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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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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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
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
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
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宸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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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
3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铀具、部件等;
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2护层;
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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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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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
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屈件等坠落的措施;
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
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
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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