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木材组合构件
5.8.1木-钢组合构件的设计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与钢之间的界面连接应能承担由组合作用产生的内力;
2应分别复核连接部位木材部分和钢材部分的承载力;
3木构件有效截面受压时应取用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
4钢材应按弹塑性材料计算;
5受压构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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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木与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销栓类剪力连接件形式,在木与混凝土界面部位的模板等非结构层,应验算其强度与刚度;
2对于采用椎槽连接的木-混凝土组合梁,应分别验算连接部位木材和混凝土的承载力。
3木-混凝土组合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挠度应按弹性方法进行计算,负弯矩区段的混凝土板应验算长期作用下的最大裂缝宽度,计算挠度应小于或等于跨度的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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