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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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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2 承载能力评定
A.3 适用性评定
A.4 耐久性评定
A.5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附录B 结构整体稳固性
B.1 一般规定
B.2 设计原则
B.3 设计方法
B.4 安全管理与评估
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2 设计使用年限
C.3 环境影响种类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5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和措施
附录D 质量管理
D.1 质量控制要求
D.2 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E 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 一般规定
E.2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 结构可靠度校准
E.4 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 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 试验辅助设计
F.1 一般规定
F.2 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F.3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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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4.1 各类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依据环境侵蚀和材料的特点确定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和限值。

C.4.2 对木结构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出现霉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现虫蛀现象;

  3 发现受到白蚁的侵害等;

  4 胶合木结构防潮层丧失防护作用或出现脱胶现象;

  5 木结构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6 构件出现翘曲、变形和节点区的干缩裂缝。

C.4.3 对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外包钢管和组合钢结构的型钢构件等,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锈蚀迹象;

  2 防腐涂层丧失作用;

  3 构件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4 特殊防腐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 展开条文说明

C.4.4 对铝合金、铜及铜合金等构件及连接,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表观的损伤;

  2 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3 专用防护措施失去作用。

C.4.5 对混凝土结构的配筋和金属连接件,宜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预应力钢筋和直径较细的受力主筋具备锈蚀条件;

  2 构件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3 混凝土构件表面出现锈蚀裂缝;

  4 阴极或阳极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6 对砌筑和混凝土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构件表面出现冻融损伤;

  2 构件表面出现介质侵蚀造成的损伤;

  3 构件表面出现风沙和人为作用造成的磨损;

  4 表面出现高速气流造成的空蚀损伤;

  5 因撞击等造成的表面损伤;

  6 出现生物性作用损伤。

C.4.7 对聚合物材料及其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因光老化,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2 因高温、高湿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3 因介质的作用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C.4.8 对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构配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结构构件出现裂纹;

  2 透光性受到磨蚀的影响;

  3 透光性受到鸟类粪便影响等。

C.4.9 结构构件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及其损伤机理,应作为采取各种耐久性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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