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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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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2 承载能力评定
A.3 适用性评定
A.4 耐久性评定
A.5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附录B 结构整体稳固性
B.1 一般规定
B.2 设计原则
B.3 设计方法
B.4 安全管理与评估
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2 设计使用年限
C.3 环境影响种类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5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和措施
附录D 质量管理
D.1 质量控制要求
D.2 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E 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 一般规定
E.2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 结构可靠度校准
E.4 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 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 试验辅助设计
F.1 一般规定
F.2 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F.3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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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可靠性管理

3.4 可靠性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4.1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性水平,除应进行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进行相应的控制。控制的具体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3.4.2 建筑结构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3.4.3 建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荷载、抗震、地基基础和各种材料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

3.4.4 建筑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影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5 对建筑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及施工、制作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3.4.6 建筑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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