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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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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2 承载能力评定
A.3 适用性评定
A.4 耐久性评定
A.5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附录B 结构整体稳固性
B.1 一般规定
B.2 设计原则
B.3 设计方法
B.4 安全管理与评估
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2 设计使用年限
C.3 环境影响种类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5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和措施
附录D 质量管理
D.1 质量控制要求
D.2 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E 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 一般规定
E.2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 结构可靠度校准
E.4 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 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 试验辅助设计
F.1 一般规定
F.2 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F.3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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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极限状态

4.1 极限状态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 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 影响正常使用的局部损坏;

    3)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耐久性极限状态:

    1) 影响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材料性能劣化;

    2) 影响耐久性能的裂缝、变形、缺口、外观、材料削弱等;

    3) 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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