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2 承载能力评定
A.3 适用性评定
A.4 耐久性评定
A.5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附录B 结构整体稳固性
B.1 一般规定
B.2 设计原则
B.3 设计方法
B.4 安全管理与评估
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2 设计使用年限
C.3 环境影响种类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5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和措施
附录D 质量管理
D.1 质量控制要求
D.2 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E 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 一般规定
E.2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 结构可靠度校准
E.4 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 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 试验辅助设计
F.1 一般规定
F.2 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F.3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全文
模式
字号:
4.3 极限状态设计

4.3 极限状态设计

4.3.1 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2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对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2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3 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4.3.5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4.3.5)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Xi(i=1,2,…,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展开条文说明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X1,X2,…,Xn)≥0       (4.3.6)

4.3.7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R-S≥0       (4.3.7)

  式中:R——结构的抗力;

    S——结构的作用效应。

4.3.8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标准第4.3.6或第4.3.7条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3.9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