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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
应急管理部
实施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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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17.1 建筑面积大于50000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设置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参考附录B给出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经营业态、经营规模、与周边消防救援站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距离等要素合理确定各项建设指标。
    专职消防队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且至少应按16人配备。
17.2 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17.3 建筑面积大于20000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微型消防站应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各微型消防站之间应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b)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17.4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建筑内便于队员出入部位的专用房间内。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提供保护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用房应独立设置,或其设置楼层应包含建筑的首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提供保护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保护场所的位置进行设置。
17.5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可参考表B.2、表B.3配备,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标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7.6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具备与其配置人员和器材装备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
17.7 专职消防队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8人;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应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17.8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由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宜与周边其他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保持与辖区消防救援站24h信息联络通畅。
17.9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组建每天24h值班的消防安全技术处置团队。消防安全技术处置团队每班(组)人员不应少于2人,火灾发生时负责断气、断电、应急供电以及疏散引导、辅助内攻、消防电梯管控、消防设施操作等技术工作。
17.10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术处置团队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h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17.11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术处置团队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和联合演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b)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队员每周技能训练不少于1天,每月开展灭火演练不少于1次,每季度全体队员集中训练不少于6天,与消防救援站开展联合演练不少于1次,每年到辖区消防救援站轮训不少于10天。
17.12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术处置团队的队员应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每月开展全面熟悉不应少于1次。
    接到火警信息后,队员应按照“1min响应启动、3min到场扑救、5min协同作战”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17.13 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火灾后,消防救援队到场实施灭火救援作战时,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术处置团队应服从消防救援队的统一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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