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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
应急管理部
实施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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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14.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14.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等信息化设备。
14.3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14.4 防火巡查和检查人员应熟悉掌握场所的突出风险、危险部位、安全状况等情况,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自查表示例见附录A。
14.5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火灾隐患登记管理制度及整改承诺公示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通过挂账方式督促落实整改。
14.6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或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14.7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已经整改销案的,应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防止隐患反弹。
14.8 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按程序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查或销案申请。
14.9 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对存在隐患的部位实施停业或停止使用。对于因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而不能自行改正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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