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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
应急管理部
实施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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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8.1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四周及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通道不应搭建建(构)筑物,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施划标志和标线,设置警示牌。不准许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临时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障碍物;不准许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应定期修剪可能影响灭火救援作业的树木。
8.2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配备挪车器,应及时制止和劝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8.3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保证火灾时能立即打开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和使用提示。
8.4 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应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应能从室外开启;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应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标识。
8.5 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m范围内不应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非机动车辆。
8.6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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