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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
应急管理部
实施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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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设施管理
7.1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a)安全出口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准许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b)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c)通向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明显标识;
    d)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在防火门上安装的门禁系统不应影响闭门器、顺序器的正常使用;
    e)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应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应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7.2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管理:
    a)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各类场所和部位疏散照明照度应符合GB 50016、GB 51309的要求;
    b)营业厅、展览厅等面积较大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易于识别并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c)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时,应在每层楼梯间内设有“可通至屋面”的明显标识,并应采取措施确保疏散楼梯通向屋面的出口畅通,宜在屋面设置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d)建筑内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宜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7.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设施日常管理:
    a)楼层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等障碍物;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应安装栅栏等障碍物,人员导流分隔区应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堆放物品、不应设置库房或操作间;
    c)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电影院售票厅、旅馆客房、KTV包厢的明显位置、疏散通道的适当位置以及人员易于停留的区域应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电影院观众厅和展厅门口应设置厅平面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d)除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休息座椅外,有顶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不准许设置店铺、摊位、展位、游乐设施,不准许堆放可燃物;
    e)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及节假日期间,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主要出入口、人员易聚集的部位宜安装客流监控设备,除营业厅和展览厅外,各使用场所应设置允许容纳使用人数的标识;
    g)建筑内各单位及相邻场所之间设有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应建立火灾联动应急疏散机制;
    h)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7.4 大型商业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d)在门内外设置破拆工具和救援标识。
7.5 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柜台和货架不应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
    c)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7.5m,且行走距离不应超过45m;
    e)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不应被商户、柜台或摊位圈占;餐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厨房操作间。
7.6 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各防火分区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哨子、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引导用品,并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疏散引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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