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一般规定
5.1.1组合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并应保障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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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组合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验算;
2直接承受动力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当有抗宸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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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组合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需要控制变形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对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
3对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4对福要控制振动响应的组合楼板,应进行结构振动响应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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