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耐久性评定
A.4 耐久性评定
A.4.1 既有结构的耐久性评定,应以判定结构相应耐久年限与评估使用年限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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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既有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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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既有建筑结构耐久性的评定应实施下列现场检测:
1 确定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和连接;
2 测定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状况;
3 测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或侵入深度;
4 确定环境侵蚀性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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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 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承载力和适用性的实际影响。
A.4.5 对于未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和未达到限值的构件和连接,可推定耐久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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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6 结构构件的耐久年数可采取下列方法推定:
1 经验的方法;
2 依据实际劣化情况验证或校准已有劣化模型的方法;
3 基于快速检验的方法;
4 其他适用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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