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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交胶合木结构技术规程 DB13JT8521-2023

实施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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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办质〔2016〕19 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木结构建筑工程应用情况,在总结工程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9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材料;4. 设计;5. 制作与储存;6. 安装;7. 防护设计;8. 验收;9. 维护等。

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和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050011,电话:0311-80995604,邮箱:hbjy@sina.cn)。

主编单位: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河北优林科技有限公司

迁安市大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蒋义平 郁达飞 刘耀辉 李 月 宋 杰

郁泽君 全雪飞 王子玲 孙西岭 张广钰

全家树 张振杰 戴 勇 王超星 石振礼

审查人员:徐志欣 党文杰 张利新 高 颖 郭群录

张 雷 高明磊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正交胶合木结构技术标准》B13(J)/T 8521-2023,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6 月 2 日以第 55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一些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正交胶合木结构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的采用正交胶合木结构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民用建筑;当采用上下混合木结构时,总层数不应超过五层。

1.0.3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正交胶合木结构是近年来国际上研究较多的一种木结构, 在我国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2014 年我国首条 CLT 木结构生产线建成投产,并建造了两层示范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多。

本标准编制目的主要是推动正交胶合木结构在我省的工程应用,并考虑其防火安全及经济性能,规定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层数为三层;当采用上下混合木结构时,河北省绝大部分地区的工程应用总层数不宜超过五层,仅唐山市路南区和丰南区(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3g 的地区)下部采用框架结构时,底部结构只允许为一层,总层数不宜超过四层。

2术语

2 术 语


2.1.1 正交胶合木 cross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为 15mm~45mm 的胶合木层板相互叠层正交组坯后胶合而成的木制品(CLT),即为正交层板胶合木,也称正交胶合木。

2.1.2 胶合木 structural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 15mm~45mm 的胶合木层板沿顺纹方向叠层胶合而成的木制品,为层板胶合木,也称胶合木。

2.1.3 胶合木层板 glued lamina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木的板材,接长时采用胶合指形接头。

2.1.4 板材 plank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大于或等于 3 的锯材。

2.1.5 组坯 lamina lay-ups

在胶合木制作时,根据层板的材质等级,按规定的叠加方式和配置要求将层板组合在一起的过程。

2.1.6 同等组合 members of same lamina grade

胶合木构件只采用材质等级相同的层板进行组合。

2.1.7 异等组合 members of different lamina grade

胶合木构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材质等级的层板进行组合。

2.1.8 对称异等组合 balanced lay-up

胶合木构件采用异等组合时,不同等级的层板以构件截面中心线为对称轴,成对称布置的组合。

2.1.9 非对称异等组合 unbalanced lay-up

胶合木构件采用异等组合时,不同等级的层板在构件截面中心线两侧成非对称布置的组合。

2.1.10 胶合木结构 glued 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层板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2.1.11 正交胶合木结构 cross 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

墙体、楼面板和屋面板等承重构件采用正交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结构形式主要为箱形结构或板式结构。

2.1.12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结构 cross laminated timber shear wall structure

采用正交胶合木剪力墙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木结构。

2.1.13 木混合结构 hybrid timber structure

由木结构构件与钢结构构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合承重,并以木结构为主要结构形式的结构体系。

2.1.13 上下混合木结构 vertical hybrid timber structure

在木混合结构中,下部采用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上部采用纯木结构的结构体系。

2.1.14 木材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of wood

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占木材绝干质量的百分比。

2.1.15 目测分级木材 visually stress-graded lumber

采用肉眼观测方式来确定木材材质等级的木材。

2.1.16 机械应力分级木材 machine stress-rated lumbe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木材弯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强度等级的木材。

3材料

3.1 木 材

3 材 料

3.1 木 材


3.1.1 正交胶合木的层板应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横向层板可采用由针叶材树种制作的结构复合材。同一层层板应采用相同的树种木材和强度等级。

3.1.2 正交胶合木的层板应采用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板材,其分级的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的相关规定。

3.1.3 正交胶合木结构用木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的规定。

3.1.4 正交胶合木用木材层板厚度不应小于 15mm,且不宜大于45mm,层板层数不应低于 3 层且不宜大于 9 层,其总厚度不应大于 500mm。

3.1.5 制作构件时,正交胶合木层板的木材含水率应为 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


条文说明:

3.1.1 目前,制作正交胶合木的顺向层板均采用针叶材,而横向层板除采用针叶材外也可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的结构复合材。因为在设计时不考虑横向层板的强度作用,所以对其材质要求适当放松。

3.1.5 按照《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2017 中第 3.1.12 条作出的规定。《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2012 中第 3.1.8 条为相邻层板件含水率相差不应大于 5%。

3.2 结构用胶

3.2 结构用胶


3.2.1 正交胶合木结构用胶粘剂应保证其胶合部位强度要求,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2.2 正交胶合木结构用胶粘剂的防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要求,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的相关规定。

3.2.3 结构用胶粘剂应根据正交胶合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如气候、含水率、温度)、木材种类、防水和防腐要求以及生产制造方法等条件选择使用。

3.2.4 承重结构采用的胶粘剂按其性能分为Ⅰ级胶和Ⅱ级胶。Ⅰ级胶满足户外暴露要求,适合于所有产品应用;Ⅱ级胶仅用于室内干用途条件。在室内条件下,普通的建筑结构可采用Ⅰ级胶或Ⅱ级胶粘剂。对下列情况的结构应采用Ⅰ级胶粘剂:

1 重要的建筑结构;

2 使用中可能处于潮湿环境的建筑结构;

3 使用温度经常大于 50℃的建筑结构;

4 完全暴露在大气条件下,以及使用温度小于 50℃,但是所处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经常超过 85%的建筑结构。

3.2.5 当承重结构采用酚类胶和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或采用单成分聚氨酯胶粘剂时,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2.1 环保要求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 2541 的规定执行。

3.3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3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3.1 正交胶合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 Q235 钢、Q345 钢、Q390 钢或 Q420 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

3.3.2 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并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和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3.3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和《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的规定。

3.3.4 高强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的规定。

3.3.5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中规定的 Q235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中规定的 Q345钢制成。

3.3.6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T 27704 的规定。

3.3.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 及《热强钢焊条》GB/T 5118 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

3.3.8 金属连接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处理的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

3.3.9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规定。

3.3.10 对于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3.11 上下混合木结构中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受力钢筋及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中的有关规定。

4设计

4.1 一般规定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正交胶合木结构采用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重要性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 的规定。

4.1.3 正交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

4.1.4 正交胶合木结构设计时采用的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木材强度设计值除符合本标准第 4.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

4.1.5 正交胶合木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抗震设防标准。

4.1.6 正交胶合木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相关规定。在多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 0.03,在罕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 0.05。

4.1.7 正交胶合木结构设计应结合所在场地和环境情况,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其倾覆或滑移。

4.1.8 结构设计时应考虑木材干缩、蠕变而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和受力偏心、应力集中等对结构或构件的不利影响,并应考虑不同材料的温度变化、基础差异沉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

4.1.9 正交胶合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4.1.10 正交胶合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定。

4.1.11 正交胶合木结构中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

4.1.12 正交胶合木结构中的外露预埋件和连接件应按不同环境类别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4.1.13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设计除满足本标准规定外,尚应满足《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6 依据《多高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2017 取值。

木结构在微振动和较小振动下的阻尼比较小,随着木结构振动的加大,其阻尼比呈上升趋势。

4.2 设计指标

4.2 设计指标


4.2.1 正交胶合木强度设计值是根据外侧层板采用的树种和强度等级确定的。正交胶合木外层层板的长度方向应为顺纹配置,并可采用两层木板顺纹配置作为外层层板(图 4.2.1a)。当设计需要时,横纹层板也可采用两层木板配置(图 4.2.1b).

4.2.2 正交胶合木分为异等组合与同等组合两类,异等组合又分为对称异等组合与非对称异等组合。其强度设计指标值及弹性模量按表 4.2.2-1、表 4.2.2-2 和表 4.2.2-3 的规定采用。

4.2.3 正交胶合木构件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表 4.2.3-1 和表 4.2.3-2 的规定取值。

4.2.4 确定正交胶合木构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时,尚应考虑荷载持续作用时间、使用条件、设计工作年限、构件尺寸、荷载类型等因素的影响,其修正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 的相关规定。

4.2.5 正交胶合木结构中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应按表 4.2.5 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4.2.2 本条规定在《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以下简称《木规》)中为强制性条文,且规定仅适用于层板组合不低于 4层。根据《木规》第 4.3.6 的条文说明,《木规》与《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2012(以下简称《胶规》)的强度等级用弯曲强度设计值表示产生了不协调。考虑到今后胶合木的发展需要,《木规》将胶合木各强度等级符号修改为按抗弯强度标准值表示。本标准是按照《木规》的规定取值的。

4.2.3 本条所列的木材树种级别、适宜树种和树种组合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2.4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 第 4.3 节中对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及其影响因素作了较长篇幅的描述,本标准仅给出提示性条文,不再一一列出。

4.3 结构设计

4.3 结构设计


4.3.1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减少偏心。楼层平面宜连续,不宜有较大凹凸或开洞。

2 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不宜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结构的侧向刚度沿竖向自下而上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对齐,并应可靠连接。

3 结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建筑物形状复杂、各部分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可设置防震缝;

防震缝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离,防震缝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 当有挑檐时,挑檐与主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连接。

4.3.2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布置不规则时,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4.3.3 正交胶合木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对于不规则结构的抗震验算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普法。

4.3.4 正交胶合木结构弹性状态下的层间位移角和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

4.3.5 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工作状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准确反应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态,连接节点的假定应符合结构实际采用的连接节点形式。

4.3.6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特别不规则的正交胶合木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作为工程设计依据。

4.3.7 在进行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当有保证楼板平面内整体刚度措施时,可假定楼板平面为无限刚性进行计算,否则需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4.3.8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的剪力分配,可按刚性楼盖或柔性楼盖的假定进行分配;

2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验算时,应进行剪力墙平面内的承载力验算,纵横剪力墙宜按两个方向单独进行验算。

4.3.9 上下混合木结构体系中,进行地震力计算时应按结构刚度比进行计算。对于平面规则的上下混合木结构且下部为混凝土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地震作用:

1 下部平均抗侧刚度与相邻上部木结构的平均抗侧刚度之比不大于 4 时,上下混合木结构可按整体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

2 下部平均抗侧刚度与相邻上部木结构的平均抗侧刚度之比大于 4 时,上部木结构和下部混凝土结构可分开单独进行计算;当上下部分分开单独计算时,上部木结构可按底部剪力法计算,并乘以增大系数 β,β 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 —— 底层平均抗侧刚度与相邻上部木结构的平均抗侧刚度之比。


条文说明:

4.3.4 本条款是结合《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 2017 第 6.1.7 条和《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 第 4.1.10

条相关内容确定的。两层木结构足尺房屋模型振动台试验研究表明,木结构建筑的弹性和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以达到 1/250和 1/50。

4.4 构件设计

4.4 构件设计


4.4.1 当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进行构件抗震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支撑上下楼层不连续抗侧力单元的梁、柱或楼盖,其地震组合作用效应应乘以不小于 1.15 的增大系数;

2 对于具有薄弱层的木结构,薄弱层剪力应乘以不小于 1.15的增大系数;

3 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部位的连接强度及局部承压时,应对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力乘以 1.2 倍的放大系数。

4.4.2 正交胶合木结构进行构件抗震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符合表 4.4.2 的规定。

4.4.3 当对于楼、屋面结构上设置的围护墙、隔墙、幕墙、装饰贴面和附属机电设备系统等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非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时,连接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取 1.0。

4.4.4 计算构件内力时,楼面及屋面活荷载可取为各跨满载,楼面活荷载大于 4kN/m2时宜考虑楼面活荷载的不利布置。

4.4.5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的高宽比不应大于 4;当高宽比小于1时,墙体宜分成两段,中间应用耗能金属件连接。

4.4.6 当正交胶合木剪力墙自重不足以抵抗倾覆力矩时,应设置抗拔连接件。

4.4.7 正交胶合木构件的应力和有效刚度应基于平面假设和各层板的刚度进行计算。计算时应只考虑顺纹方向的层板参与计算。

4.4.8 正交胶合木构件的有效抗弯刚度(EI)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i—— 参加计算的第 i 层顺纹层板的弹性模量(N/mm2);

Ii —— 参加计算的第 i 层顺纹层板的截面惯性矩(mm4);

Ai—— 参加计算的第 i 层顺纹层板的截面面积(mm2);

b—— 构件的截面宽度(mm);

ti—— 参加计算的第 i 层顺纹层板的截面高度(mm);

nl—— 参加计算的顺纹层板的层数;

ei—— 参加计算的第 i 层顺纹层板重心至截面重心的距离(mm)。

4.4.9 当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的跨度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 10 倍时,构件的受弯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M —— 受弯构件弯矩设计值(N·mm); 

fm—— 最外层层板的平置抗弯强度设计值(N/ mm2);

El—— 最外侧顺纹层板的弹性模量(N/mm2);

(EI) —— 构件的有效抗弯刚度(N·mm2);

h —— 构件的截面高度(mm)。

4.4.10 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构件的滚剪承载力:

式中: V —— 受弯构件的剪力设计值(N);

b —— 构件的截面宽度(mm);

E—— 构件的有效弹性模量(N/mm2);

f—— 构件的滚剪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标准 4.4.11条规定取值;

A —— 参加计算的各层顺纹层板的截面总面积(mm2);

nl/2 —— 表示仅计算构件截面对称轴以上部分或对称轴以下部分的的顺纹层板层数。

4.4.11 当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的滚剪强度设计值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当构件施加的胶合压力不小于 0.3MPa、构件载面宽度不小于 4 倍高度且层板上无开槽时,滚剪强度设计值应取最外侧层板的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的 0.38 倍;

2 当不满足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且构件施加的胶合压力大于 0.07MPa 时,滚剪强度设计值应取最外侧层板的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的 0.22 倍。

4.4.12 承受均布荷载的正交胶合木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 —— 受弯构件单位面积上承受的均布荷载设计值(N/mm2);

b —— 构件的截面宽度(mm);

l —— 受弯构件计算跨度(mm); 

(EI) —— 构件的有效抗弯刚度(N·mm2);

4.4.13 正交胶合木构件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 作用在正交胶合木构件上的竖向压力设计值(N);

f—— 构件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A—— 构件木纹方向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层板截面面积之和(mm2)。

4.4.14 正交胶合木构件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 作用在正交胶合木构件上的竖向拉力设计值(N);

fc —— 构件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Ap —— 构件木纹方向与荷载作用方向平行的层板截面面积之和(mm2)。

4.4.15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受剪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的规定进行验算。

4.4.16 构件的顺纹局部承压承载能力,应按下列要求验算:

1 验算构件的顺纹局部承压时,按承压净面积计算。构件的顺纹局部承压强度设计值应采用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

2 当局部承压产生的压应力大于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的 75%时,局部承压的荷载应作用在厚度不小于 6mm 的钢板上或其他具有相同刚度的材料上。

4.4.17 构件的横纹局部承压产生的压应力,不得大于的正交胶合木横纹承压强度值。

4.4.18 正交胶合木构件应进行翻转、运输、吊运、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并进行吊点和吊环的设计。验算时,应将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放大系数后作为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运输、吊装时,动力系数宜取 1.5,翻转及安装过程中就位、临时固定时,动力放大系数可取 1.2。


条文说明:

4.4.2 本条中柱、梁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是按照《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 中第 4.2.10 条的规定确定的。《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第 6.4.3 条中规定此值为 0.90。

4.4..8~4.4.14 为方便正交胶合木结构计算,本标准参考《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 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2017 列出了构件设计的主要计算公式。

4.5 连接设计

4.5 连接设计


4.5.1 正交胶合木构件间的连接可按结构体系和受力部位采用不同的连接形式。连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设计和结构整体性要求;

2 应受力合理,传力明确,应避免被连接的构件出现横纹受拉破坏;

3 应满足延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当连接具有耗能作用时,可进行特殊设计;

4 连接件宜对称布置,宜满足每个连接件能承担按比例分配的内力要求;

5 同一连接中不得考虑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刚度连接的共同作用,不得同时采用直接传力和间接传力两种传力方式。

4.5.2 正交胶合木构件连接设计时,应选择适宜的计算模型。当无法确定计算模型时,应提供试验验证或工程验证的技术文件。

4.5.3 正交胶合木构件一般采用螺栓、销、螺钉和剪板等紧固件进行连接。紧固件的规格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5.4 连接设计应设置合理的安装公差,应满足安装施工及精度控制要求,并考虑耐久性的影响。

4.5.5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和楼屋盖与相邻构件、板件及基础等连接,应符合延性和变形协调的要求。

4.5.6 正交胶合木剪力墙与下部基础或楼面的连接应满足抗剪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的要求。

4.5.7 螺钉连接和螺栓连接可采用双剪连接或单剪连接。当螺钉连接采用的圆钉有效长度小于 4 倍钉直径时,不应考虑圆钉的抗剪承载力。

4.5.8 紧固件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固件安装完成后,构件面与面之间应紧密接触;

2 连接中应考虑含水率变化可能产生的收缩变形;

3 当采用螺栓、销或六角头木螺钉作为紧固件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6mm。

4.5.9 各种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应根据下列规定采用:

1 对于某一树种,单根紧固件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与该树种木材的不同材质等级无关;

2 连接中,当类型、尺寸以及屈服模式相同的紧固件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两根时,总的连接承载力设计值为每一单个紧固件承载力设计值的总和。

4.5.10 连接设计时,单根紧固件的侧向承载力设计值和抗拔承载力设计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各项强度调整系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 50708 的规定。

4.5.11 当采用其他紧固件连接时,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4.5.1 构件连接设计时,应避免因不同紧固件之间的偏心作用产生横纹受拉。同一连接中,不宜采用不同种类的紧固件。

4.5.3 正交胶合木构件采用螺栓、销、螺钉和剪板等紧固件的规格可参考《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 第 6.1.1 条条文说明的内容。

4.6 构造要求

4.6 构造要求


4.6.1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的构造除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的规定。

4.6.2 制作正交胶合木构件时,木板的放置宜使构件中各层木板的年轮方向一致。

4.6.3 正交胶合木构件同一截面上板材指接接头数目不应多于木板层数的 1/4。应避免将各层木板指接接头沿构件高度布置成阶梯形。

4.6.4 正交胶合木矩形梁截面构件的高宽比一般不宜大于 6,否则应设置必要的侧向支撑,以满足侧向稳定要求。

4.6.5 当正交胶合木梁上有悬挂荷载时,荷载作用点的位置应在梁顶或在梁中和轴以上的位置,并验算梁在吊点处的受剪承载力。

4.6.6 木梁与钢柱在中间支座的连接时,可采用 U 形连接件连接,或采用 T 形连接钢板连接。当梁端局部承压不满足要求时,可在柱顶部附加底板。

4.6.7 木梁与钢柱在端支座处的连接,可采用扁钢连接件连接,也可采用 U 形连接件连接。

4.6.8 当梁柱的截面宽度不同时,梁柱连接处可采用 U 形连接件和附加木垫块的连接构造。附加木垫块应由连接螺栓与梁或柱连接在一起。

4.6.9 墙板与基础的锚固可采用 U 形扁钢、角钢和螺栓连接。当木柱的基础表面尺寸较小时,可采用隐藏式地锚螺栓的连接构造。

4.6.10 当木构件与混凝土墙或砌体墙接触时,接触面应设计防潮层,或预留缝隙,预留缝隙宽度应考虑荷载产生的变形。


条文说明:

4.6.5 可按《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第 5.1.9 条的规定验收梁在吊点处的受剪承载力。.

5制作和储存

5.1 一般规定

5 制作和储存

5.1 一般规定


5.1.1 正交胶合木结构构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强度等级、规格尺寸、构件截面组坯标准及使用环境在工厂加工制作。制作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试验检测手段,且应建立构件制作档案。

5.1.2 正交胶合木加工厂提供给施工现场的构件,其质量和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附有生产合格证书、本批次胶合木胶缝完整性、指接强度检验报告。当构件需作防护处理时,构件防护处理应在正交胶合木加工厂完成,并应有防护处理合格检验报告。

5.1.3 正交胶合木构件应有符合以下规定的产品标识:

1 产品标准名称、构件编号和规格尺寸;

2 木材树种,胶粘剂类型;

3 强度等级和外观等级;

4 经防护处理的构件应有防护处理的标记;

5 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日期。

5.1.4 采用进口正交胶合木构件时,正交胶合木构件应附有产品标识和设计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应的认证标识,所有资料均应有中文标识。

5.1.5 正交胶合木构件或部品在制作、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保护措施。

5.1.6 正交胶合木构件的制作要求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6 正交胶合木构件的组坯级别配置和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的有关规定。构件的外观质量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有关规定。

5.2 制 作

5.2 制 作


5.2.1 正交胶合木制作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2 制作正交胶合木所用木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板厚度 t 为:15mm≤t≤45mm;

2 层板宽度 b 为:80mm≤b≤250mm。

5.2.3 正交胶合木单个构件长度不宜大于 16m,宽度不宜大于3m,可采用指接进行构件接长。当采用指接进行构件接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指接处,构件两端的截面的层板应排列相同,构件纹理方向应保持一致;

2 构件的指接节点的指榫长度应不小于 45mm。

5.2.4 当正交胶合木构件采用指接进行构件的接长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按国家相关试验标准进行构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验证试验时,节点的抗弯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指接构件抗弯强度标准值;

2 当不进行构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验证试验时,构件指接节点处的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值可按无指接构件的 67%取值,抗压强度设计值可与无指接构件相同。

5.2.5 正交胶合木用胶宜采用苯酚基胶粘剂和单组份聚氨酯胶粘剂。当采用新型胶粘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的规定进行指接强度、胶合强度、木破率和胶缝完整性的试验。当采用含有甲醛的胶粘剂制作正交胶合木时,应进行甲醛释放的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

5.2.6 正交胶合木构件制作时的尺寸误差应符合表 5.2.6 的规定。

5.2.7 正交胶合木构件用木材的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油脂等抽提物含量多的木材应预先采取脱脂处理,脱脂宜采用温干燥工艺;

2 有防腐要求时宜采用先防腐处理后胶合的工艺,防腐剂应选用水载防腐剂;

3 当采用固着型水载防腐剂进行真空加压浸溃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高于 30%;当木材的液体可渗透性不足以达到防腐要求时,可对木材采取刻痕或辊压浸注预处理措施。

5.2.8 当正交胶合木层板厚度大于 40mm 时,层板宜采用顺纹开槽的措施。开槽深度不应大于层板厚度的 0.9 倍,槽宽不应大于4mm,槽间距不应小于 40mm,开槽位置距离层板边沿不应小于40mm。

5.2.9 正交胶合木外层层板拼宽时,层板间应采用结构胶胶合。

其余各层层板可不进行胶合拼宽,未胶合的层板间拼接缝不应大于 6mm,层板宽度不宜大于 250mm。

5.2.10 正交胶合木在胶合时,木板表面应光滑,无灰尘,无杂质,无污染物和其他影响粘结的渗出物质。层板涂胶后应在所用胶粘剂规定的时间要求内进行加压胶合,胶合前不应污染胶合面。

5.2.11 正交胶合木的层板接长采用指接胶合时,应沿齿长方向均匀施压,不应使木材发生劈裂或压缩破坏。

5.2.12 制作正交胶合木构件时,其涂胶、加压、养护应符合《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 的相关规定。

5.2.13 正交胶合木的胶合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拼宽的剪切强度不应小于1.25MPa,且每个胶层的剪切强度不应小于1MPa;

2 厚度方向的剪切强度不应小于3.5MPa,当某一层胶的剪切强度不应小于2MPa 时,木破率应达到100%。

5.2.14 正交胶合木的最外层板不应有松软节和空隙。当对外观有较高要求时,对直径大于 30mm 的孔洞和宽度大于 3mm、侧边裂缝长度 40mm~100mm 的缺陷,应采用同质木料进行修补。

5.3 运输和储存

5.3 运输和储存


5.3.1 对正交胶合木结构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运输时间、次序、堆放场地、运输路线、 固定要求、堆放支垫及成品保护措施等项目。

5.3.2 对大型组件、部品的运输和堆放应有专门的安全保证措施,支撑位置应由计算后确定。正交胶合木墙体宜采用直立插放架运输和储存,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

5.3.3 对正交胶合木结构组件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含水率要求,并应有保护层包装,边角部位宜设置保护衬垫。

5.3.4 正交胶合木结构组件存储应保证有良好的防雨和通风能力。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具备良好的排水设施。

5.3.5 采用叠层平放方式堆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组件变形。重叠堆放组件时,每层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按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堆垛倾覆。

5.3.6 采用靠架堆放时,靠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 80°。

5.3.7 施工现场宜按安装顺序分类堆放组件,堆垛宜布置在吊车工作范围内,且不受其他工序施工作业影响的区域。

6安装

6.1 一般规定

6 安 装

6.1 一般规定


6.1.1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安装及连接方案、安装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6.1.2 施工观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现范》GB/T 50430 的规定。

6.1.3 吊装用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吊点应按结构形式和跨度确定,并应经试吊证明结构符合刚度及安装要求后方可开始吊装。正交胶合木墙板吊装时,宜采用专用吊绳和固定装置,移动时宜采用锁扣扣紧。

6.1.4 现场安装时,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木结构构件进行切割、开洞等影响其完整性的行为。

6.1.5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木结构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失或污染措施。

6.1.6 当连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

6.1.7 正交胶合木结构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的规定。

6.1.8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 等的规定。

6.1.9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安装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 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 的有关规定。

6.2 安装准备

6.2 安装准备


6.2.1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验算。施工验算时,动力放大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7的规定。当有可靠经验时,动力放大系数可按实际受 力情况和安全要求适当增减。

6.2.2 安装前应检验混凝土基础部分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精度要求。

6.2.3 安装前,应检验组件、安装用材料及配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检验不合格时,不得继续进行安装。

6.2.4 对安装工艺复杂的组件,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并按试安装结果调整施工方案。

6.2.5 设备与管线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参数,并对预埋套管和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6.3 安 装

6.3 安 装


6.3.1 正交胶合木构件在吊装就位过程中,当与该结构构件设计受力条件不一致时,应根据结构构件自重及所受施工荷载进行安全验算。构件吊装时,应力不应超过 1.2 倍正交胶合木强度设计值。

6.3.2 吊装就位过程中,应监测构件的吊装状态,当吊装出现偏差时,应立即停止吊装并调整偏差。吊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并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6.3.3 对于平面结构的构件,吊装时应采取保证其平面外稳定的措施,安装就位后应设置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的临时支撑。

6.3.4 正交胶合木结构中梁、墙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 6.3.4的规定。

6.3.5 墙板的安装应先调整其标高、平面位置,再调整其垂直度,并符合设计要求。

6.3.6 木梁支承长度除应符合设计文件外,尚不应小于梁宽和120mm 的较大值,其允许偏差应为±3mm。梁顶标高允许偏差应为±5mm,不应在梁底切口调整标高。

6.3.7 正交胶合木结构螺栓节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5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

2 螺帽拧紧后,各构件应紧密结合,局部缝隙不应大于1mm。

螺杆外露长度不宜小于螺栓直径的 0.8 倍。

3 钻头之间应与螺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偏差不应大于 1mm,不受剪螺栓的孔径偏差不应大于 2mm。

6.3.8 混凝土结构与木结构之间宜采用金属连接件临时连接,施工时,混凝土中宜预埋便于调整安装位置的定位螺杆。

6.3.9 正交胶合木构件安装完毕后,应对木构件表面有破损的部位进行现场二次涂刷,涂刷应采用与构件制作相同的涂料和涂刷工艺。


条文说明:

6.3.1 本条参考《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2012 中第9.6.1 条的规定。木材的强度取值与荷载持续时间有关,拼、吊装时结构所受荷载作用时间较短,故取其最大应力不超过 1.2 倍的木材强度设计值。

7防护设计

7.1 一般规定

7 防护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防水、防潮和防生物危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相关规定。

7.1.2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使用环境分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相关规定划分。

7.1.3 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 的规定。

7.1.4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应采取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的措施,并确保建筑结构能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进行防腐、防虫处理时,应根据使用环境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规定处理。

7.1.5 防腐防生物危害施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 的规定执行。

7.1.6 正交胶合木构件不应与混凝土结构构件直接接触。当无法避免时,应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木构件,并应在接触面设置防潮层。

7.1.7 正交胶合木结构防火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7.2 防护要求

7.2 防护要求


7.2.1 正交胶合木结构构件加工、运输、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7.2.2 在混凝土地基周围、地下室和架空层内,应采取防止水分和潮气由地面入侵的排水、防水及防潮等有效措施。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 300mm。

7.2.3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在门窗洞口、屋面、外墙开洞处、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设置防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

7.2.4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屋顶空间宜安装通风孔。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孔总面积应不小于保温吊顶面积的 1/300。通风孔应均匀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昆虫或雨水进入的措施。

7.2.5 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的木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严禁将木构件直接砌入砌体或浇筑在混凝土中。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盖必须架空,并应有通风防潮措施。

7.2.6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受生物危害区域根据白蚁和腐朽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河北省区域为生物中等危害地带,河北南部易受白蚁危害。

7.2.7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施工现场位于白蚁危害区域时,其防虫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建筑基础及周边进行除虫处理;

2 地基开挖时应彻底清除树桩、树根和其他埋在土壤中的木材;

3 基础或底层建筑围护结构上的孔、洞、透气装置应采取防虫措施。

4 构件连接处应结合紧密,并应采取防虫措施;

5 所有进入现场的木材、其他林产品、土壤和绿化用树木均应进行白蚁检疫,施工时不应采用任何受白蚁感染的材料;

6 所有施工时产生的木模板、废木材、纸质品及其他有机垃圾,应在建造过程中或完工后及时清理干净;

7 白蚁防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措施》JGJ/T 245 的规定;

7.2.8 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 的规定。采用的防腐剂、防虫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2.9 正交胶合木结构构件和连接节点应处于通风良好和干燥的环境中。

7.2.10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中,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和孔口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7.2.11 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的厨房及其他可能使用明火或高温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木结构建筑内的排油烟管道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条文说明:

7.2.6 《木结构设计标准》第 11.3.1 条中,将木结构建筑受生物危害区域根据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区域等级,更具体的区域划分可按国家标准《中国陆地木材腐朽与白蚁危害等级区域划分》GB/T 33041-2016 的规定确定。

8验收

8.1 一般规定

8 验 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正交胶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1.2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规定。

8.1.3 正交胶合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8.1.4 正交胶合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

8.1.5 施工现场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规定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工序交接时尚应进行交接检验。

8.1.6 正交胶合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大于 80%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 1.2 倍。

3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4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8.1.7 正交胶合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及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规定。

8.1.8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结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修改内容;

2 结构安装过程中,业主、设计单位、构件制作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达成协议的技术文件;

3 结构中采用的工程木构件、金属连接件的产品合格证,以及符合验收要求的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4 结构安装时的测量检查记录;

5 试验报告和技术资料;

6 隐蔽工程分段验收记录。

8.2 主控项目

8.2 主控项目


8.2.1 正交胶合木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8.2.2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在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尺量。

8.2.3 正交胶合木结构安装构件所需预埋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2.4 正交胶合木结构预制组件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2.5 正交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 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

检验数量:应为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 5根。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规定。

8.2.6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承重墙、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8.3 一般项目

8.3.1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3.2 螺栓连接预留孔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3.3 正交胶合木结构的混凝土基础平整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3.4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外墙的防水防潮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施工记录。

8.3.5 正交胶合木结构构件的构造及外观检验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规定进行。

8.3.6 正交胶合木结构中楼盖体系的楼盖洞口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构件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3.7 外墙接缝处的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验。每 1000m2或不足 1000m2外墙面积划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 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 10m2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淋水试验报告。

9维护

9 维 护


9.0.1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使用前应制定明确的检查和维护制度。设计时应采取方便使用期间检测和维护的措施。

9.0.2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工程移交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在使用过程中,应详细准确记录检查和维修的情况,并应建立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9.0.3 当发现木构件有腐蚀或虫害的迹象时,应根据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害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并应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9.0.4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应随意变更建筑物用途、变更结构布局和拆除受力构件。

9.0.5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工程竣工使用 1 年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此后宜按当地气候特点、建筑使用功能等,每隔 3 年~5 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9.0.6 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应进行下列检查:

1 使用环境检查:检查木结构建筑的室外标高变化、排水沟、管道、虫蚁洞穴等情况;

2 外观检查:检查木结构建筑外墙渗漏、天沟、檐沟、雨水管道、防水防虫设施等情况;

3 系统检查:检查木结构组件、组件内和组件间连接、屋面防水系统等安全和使用状况。

9.0.7 对正交胶合木结构建筑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木结构墙面变形、开裂、损坏等情况;

2 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松动情况,以及连接件破损和缺失情况;

3 木结构墙体面板的受潮情况;

4 木结构墙体面板固定螺钉松动和脱落情况;

5 木结构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开裂、脱落、老化等损坏情况;

6 消防设备有效性和可操控性。

9.0.8 对于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应组织实施维修。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8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1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2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4

13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

14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15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

16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现范》GB/T 50430

17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

18 《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

19 《木材防腐剂》GB/T 27654

20 《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21 《碳素结构钢》GB/T 700

22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2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24 《六角头螺栓》GB/T 5782

25 《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26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

27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 1229

27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

2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30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31 《钢钉》GB/T 2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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