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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DB13JT8498-2022

实施时间:2023-03-01
字号:

 前 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1〕117 号)的要求,由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8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系统设计;5. 施工;6. 系统调试;7. 系统检测与验收;8. 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由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 121 号万达广场写字楼 A 座 12 层,邮编:050000,电话:0311-67796625,邮箱:office@dachenggs.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 :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安顺消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泰茂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闫立杰 王同喜 岳 欣 雷志民 贾占亭

王秀华 贾慧军 张宇擘 马 烨 宋瑞芳

尹利科 路 谦 刘 健 付文静 王 磊

赵仲森 李传龙 韩世民 李振宾 张 雷

王梦蕾 秦亚敏 杨雅宁 张凯亮 孔玉辉

审 查 人 员 : 王智勇 庄玉良 董治雄 李任伟 郑 斌 赵彦辉 马建刚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DB13(J)/T8498-2022,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11 月 28 日以第146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近几年,随着高大而复杂的智能建筑日益增多,消防联动技术迅速发展,消防应急照明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并得到了广泛应用。基于物联网新技术应用的多信息复合型安全疏散指示系统能通过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借助消防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探测到的火灾信息,根据主机预设的逃生方案对疏散方向做局部优化调整,实时显示着火点位置信息和灯具对应的楼层信息,并且每个灯具都具有室内精准定位功能,通过无线终端设备可以实现室内定位导航,在紧急状态下亦可导航逃生,该系统在很多场所都有应用。本标准明确了多信息复合型消防疏散指示系统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促进消防设施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减少因火灾引起的群死群伤事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推进新技术应用。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能够提供准确的多种信息指示的疏散导引信息,从而更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为了有效规范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制定本标准。

2术语

2 术 语


2.0.1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 multi-information compound fire safety evacuation indicating system

建、构筑物中设置的为人员疏散提供安全疏散指示,具有疏散信息提示、显示现场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安全疏散语音提示及定位等多种疏散指示信息的系统。

2.0.2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multi-information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在同一灯具面板上用图形、文字可同时/交替显示疏散方向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楼层、火灾发生部位等多种信息,具有语音提示、定位等多种功能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0.3 “出口指示/禁止入内”标志灯具 “exit instructions/no entry”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能转换显示“出口指示/禁止入内”两种信息的标志灯。当安装的疏散出口可用时,显示“出口指示标志”,不可用时显示“禁止入内”。


条文说明:

2.0.1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由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控制器和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组成,符合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要求,能通过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显示楼层(区域)安全疏散信息;在火灾报警状态下,系统通过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实时显示火灾发生楼层(区域)信息,同时可发出安全疏散语音提示,自动、手动调整疏散指示内容,控制对应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系统灯具都可具有室内精准定位功能,通过无线终端设备可以实现室内定位导航,在紧急状态下亦可导航逃生。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3.0.2 系统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

标志》GB 13495.1 的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 的要求。

3.0.3 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应具有疏散信息提示、显示现场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安全疏散语音提示及定位等多种疏散指示信息。

3.0.4 同一建筑内宜设置为一套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当需设置二套及以上(包含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时,应保持疏散指示信息的一致。

3.0.5 系统的各设备之间的接口和相关通信协议应相互兼容。应能自动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并以此作为联动预案执行的依据。

3.0.6 应根据建筑专业确定的消防疏散方案进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

3.0.7 系统疏散指示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辨别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岀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着火点位置。


条文说明:

3.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针对通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制定了产品功能、性能的标准和系统设计要求。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在国标基础上,针对于利用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新技术、疏散指示定位技术等新技术的疏散指示系统。因此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3.0.4 考虑到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种工程实施的多样性,同一建筑物内可能设置两套或两套以上系统,保障火灾发生时同一建筑内的疏散预案执行完整并能同步,达到对人员快速有效疏散的目的,避免因执行预案不同导致误导人员疏散而造成损失。

3.0.5 为了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的正常运行,各设备及相关软件应相互兼容,例如应急照明控制柜与灯具间、监控系统与直流电源总控制柜间、监控系统与灯具间应能实现正常联通,为实现设计功能提供硬件基础。此外,软件和各设备硬件之间应当相互适配,软件功能应能与各设备硬件条件相对应,做到不遗漏系统需求的功能,也避免出现无法实现的软件功能模块。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关系作出要求,在火灾报警状态下保障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实时显示着火位置信息,系统能根据着火点位置执行疏散预案,生成最佳疏散路径,有效引导人员快速疏散:正常状态下,实时监视每个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的状态,控制并显示疏散方向和楼层指示信息交替显示。

4系统设计

4.1 灯具的选择

4 系统设计

4.1 灯具的选择


4.1.1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4.1.2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应能显示所在部位的楼层信息及安全出口、疏散方向等信息。

4.1.3 语音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和语音型疏散出口标志灯具辅助发出的安全疏散语音提示应同步播放,不应干扰消防广播及声光警报器的正常播报。

4.1.4 语音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和语音型疏散出口标志灯具其音量在正前方 1m 处的声压级应在 70dB~115dB 范围内,且清晰可辨。

4.1.5 语音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和语音型疏散出口标志灯具应具备现场消音功能和远程消音功能。


条文说明:

4.1.2 在火灾报警状态下,能够用文字、图形等方式指示正确的疏散方向或提醒禁止通行等信息,同时可发出安全疏散的语音提示。

4.1.3、4.1.4 本条对多功能火灾疏散指示灯的语音功能进行了规定,规避对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消防广播的干扰。

4.1.5 考虑火灾发生后现场背景噪声大、环境情况复杂等因素,且语音型安全出口灯具语音提示不应干扰消防广播及声光警报器的正常播报,考虑安全出口附近应能听清楚火灾信息语音提示,规定安全出口 1m 处的声压级要求。

4.2 设置场所和部位

4.2 设置场所和部位


4.2.1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的地下商场、高度超过 250m 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具备定位功能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4.2.2 城市交通隧道、地铁区间隧道应设置带有米标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4.2.3 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的场所宜安装具备语音提示功能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4.2.4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设置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4.2.5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距离疏散口或安全出口步行超过 30m 的疏散路径拐角处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4.2.6 出口标志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附近,且安装高度不宜大于2.5m;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 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12 应设置在地铁站房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 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 2m;

13 应设置在地铁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且应垂直于门洞设置。

4.2.7 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标志灯具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2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具;

3) 当开敞式楼梯间入口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上方可设置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楼梯入口处无需再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具;

4) 方向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3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汽车库等场所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 方向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4 地铁站房和区间隧道内设置的方向标志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方向标志灯具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灯具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1m、间距不应大于 20m 且不应超过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灯具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方向标志灯具,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 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 0.5m。

2)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应设置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具,该灯具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间距不宜大于 15m。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的三种建筑类型疏散路线复杂,有发生人员被困危险场所情况,此定位功能是为给救援人员提供被困人员在建筑内的位置信息,为解救被困人员提供帮助。

4.2.2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中,为了使人员明确所处位置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距离,加强疏散信心,应选择带有以米为单位标识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距离的多信息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2.3 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系统组成可不含有消防应急广播,安装具备语音提示功能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可为人员疏散提供更多疏散信息。

4.2.4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疏散时在门口附近往往会发生拥堵现象,大部分人对现场情况不熟悉,容易出现盲目逃生和从众逃生心理。为了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疏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设置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使疏散人员能了解自己所处的楼层位置和着火点发生位置,便于有序快速疏散,减少人员伤亡。

4.2.6 本条规定了出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

本条第 12 款,考虑到人员在地铁车站内疏散时比较拥挤,低位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只能指示前面的疏散人员,难以指示后方的人员,即使目前一些城市在地铁车站增设地面疏散标志,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实际地铁工程中,还要尽量在这些疏散指示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增设指示标志,并且要注意使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高度处于储烟仓以下,避免被烟雾遮挡。

本条第 13 款,地铁地下区间之间在每个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垂直于洞口处设置两面均有标识且常亮的指示标志,有利于乘客在火灾时从着火区间向非着火区间疏散。

4.2.7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部位。

本条第 4 款,设置在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间距和高度要合适,要能使每节车厢内的乘客均能看到,间距不宜过大。此外,火灾时区间内的环境比较恶劣,区间往往又比较长,联络通道的间距也不短,人员在区间内逃生时心情紧张,缺乏安全感,因此要在疏散指示标志上标示出当前位置与前方联络通道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以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

4.3 系统线路的选择

4.3 系统线路的选择


4.3.1 系统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4.3.2 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电线、电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应选择燃烧性能 B1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 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 d0级的电线和电缆;

2 避难层(间)中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 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 d0级的电线和 A级电缆;

3 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选择烟气毒性为 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 d0级的电线和电缆;

4 其他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产烟毒性为 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 d1级的电线和电缆。

5 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应一致。

4.3.3 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灯具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4.3.4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 50V 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 的线缆;

2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 220/380V 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750V 的线缆。

4.3.5 系统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满足系统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条文说明:

4.3.2 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导体的选型要求。《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规定的电线、电缆,其燃烧性能分级为 A 级(不燃)、B1 级(难燃)、B2 级(阻燃)、B3 级(普通电缆)。

从防范电气火灾讲,其性能优于传统的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自身发生火灾的概率大幅降低。虽然发生火灾后,这些电缆被燃烧,但是其阻燃性能为人员疏散提供了更长的时间。符合《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电线、电缆还增加了电缆燃烧时烟气释放的毒性指标:t0 级、tl 级、t2 级,t0 级烟气释放的毒性最小。

另外,还增加了电缆燃烧时有机物的滴落指标:d0 级、dl 级、d2级,d0 级电缆燃烧时的滴落物最少。电缆燃烧时的滴落物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防止火灾蔓延,本条基于上述原则对不同的建筑物采用不同级别电线电缆作了规定。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类别,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某些房间(或区域),具备表 A 功能的建筑内部场所,均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对应的文字表述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4.3.3 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或潮湿场所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时产生的污水或潮湿场所产生的水蒸气等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

4.3.4 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型要求。

4.3.5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干、支线路亦应满足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 GB50016 和 GB51348 的相关规定。

4.4 系统配电及控制

4.4 系统配电及控制


4.4.1 系统的配电及控制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4.4.2 设置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疏散指示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系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设置对应的疏散预案进行疏散;

2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系统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后,应根据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疏散和不可借用疏散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所对应的疏散预案进行疏散。

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系统平时应采用最短路径疏散方案为其默认疏散方案;发生火灾时,系统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后,应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所对应的疏散预案进行疏散。

3) 系统应能按照不同的疏散预案,控制该区域内相应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信息及状态做相应变换,该区域内其它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4.4.3 在火灾确认后,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控制器应控制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显示所在楼层、火灾发生部位等信息。

4.4.4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应具备多信息显示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火灾状态下信息交替显示,显示疏散方向、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时间为 3s~5s,显示楼层信息的时间为 1s;

2 火灾状态下同屏同时显示,除显示疏散方向、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楼层信息外,还应以文字方式滚动播放火灾发生部位信息。

4.4.5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防火分区疏散出口时,应设置“出口指示/禁止入内”标志灯具:

1 非火灾状态下交替显示“出口指示标志”和楼层信息;

2 火灾状态下相邻防火分区无火灾报警信息时,同屏同时显示,除显示“出口指示标志”外,还应以文字方式滚动播放火灾发生部位信息;

3 火灾状态下相邻防火分区有火灾报警信息时,应显示为“禁止入内”标志。


条文说明:

4.4.2 本条规定了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设计疏散指示方案的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后,应能根据不同的火情状况改变区域内相应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信息及状态,并按对应的疏散预案进行疏散。

4.4.3 本条规定了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具在火灾时应显示的信息内容及状态。

4.4.4 本条规定了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具交替显示信息内容的时间要求。

4.4.5 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时,该疏散出口位置的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具应显示的信息内容及状态。

5施工

5.1 一般规定

5 施 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1.2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5.1.3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设计变更记录。


条文说明:

5.1.2 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必要条件。

5.2 材料与设备

5.2 材料与设备


5.2.1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5.2.2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3 系统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5.2.4 对于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应在材料进场后敷设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 的有关规定执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5 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条文说明:

5.2.1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5.2.3 应检查各系统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蓄电池(组)是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产品外观是否与检验报告中的照片一致,以证明该产品通过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其中任一项内容不符就无法说明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核对产品的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证书内容相符,并检查产品是否贴有相关认证标识。

5.2.4 由于目前系统采用套接紧定式钢导管(JDG)较为普遍,为确保免跨接而有良好的电气连续性而设立此条。此条导管机械连接仅指紧定式连接。

5.3 布 线

5.3 布 线


5.3.1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的线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及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

5.3.2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 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5.3.3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5.3.4 导线穿入金属刚性导管的管口在穿线前应装设护线口;对不进入盒(箱 )的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密封。

5.3.5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导管壁厚不应小于 1.5mm;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明敷于潮湿场所的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 2.0mm,并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5.3.6 金属刚性导管与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之间可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金属柔性软管等做过渡连接,其两端应有专用接头,连接可靠牢固、密闭良好。潮湿或多尘场所应采用防水型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金属柔性软管。过渡连接的导管长度不宜超过 1.2m。

5.3.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及《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4 为避免钢导管管口磨损绝缘层和防止杂物进人管内而作出的技术性规定。

5.3.5 对钢导管的防腐作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保持预期使用寿命,同时防止管内壁锈蚀严重,影响导线更换。如采用按制造标准生产的电气工程专用钢导管,应是经内外壁防腐后再出厂的合格产品。

5.3.6 在刚性导管不能直接配人设备器具时,可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或柔性导管做过渡连接段,但过渡段不宜太长,规范中规定的长度是经调研后得出的共同认为适宜的数据。

5.4 安装

5.4 安装


5.4.1 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5.4.2 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安装前,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中的规定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4.3 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应采用挂墙、嵌墙、悬挂等安装方式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墙、嵌墙安装可采用粘贴、铆固、镶嵌等将多信息复合标志灯附着在墙体上;

2 悬挂安装可采用吊杆、链条等将多信息复合标志灯悬挂在建筑上。

3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4.4 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辅助标志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上方时:

1) 室内高度不大于 3.5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 室内高度大于 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 6m;

4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设置的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5.4.5 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与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之间应采用固定连接。


条文说明:

5.4.1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母规范,《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是检验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因此,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的安装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相关规定。

5.4.2 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的质量是否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检查不合格不得使用。

5.4.3 本条对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的安装方式进行了基本规定。

5.4.4 本条规定了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的安装要求。

1 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核对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散指示方案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应核对是否设置了具有双向箭头的方向指示灯,且灯具的双向箭头能否按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相应的疏散方向。

2、3 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 1m 的墙面或柱面上;

当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同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大于 3.5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2.2m~2.5m;室内高度大于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且不宜大于 6m。

4 为了便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设置的方向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设置的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道上方设置的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5.4.5 本条对多信息复合型标志灯与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的连接方式进行了基本要求。

6系统调试

6.1 调试准备

6 系统调试

6.1 调试准备


6.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 B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6.1.2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6.1.3 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

6.1.4 系统调试前,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控制逻辑编程,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的规定填写记录。

6.1.2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核查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的数量,以确保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 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系统线路的施工质量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有效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1.3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对这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6.1.4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的编程。

6.2 系统调试

6.2 系统调试


6.2.1 系统调试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要求。

6.2.2 系统安装结束,应通电检查调试并按附录 B 的要求进行测试记录。

6.2.3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条文说明:

6.2.1 系统调试除了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6.2.2 本条规定了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 B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 B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6.2.3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并将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7系统检测与验收

7 系统检测与验收


7.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0.2 系统检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3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4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 系统调试记录;

6 系统主要产品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7.0.3 对系统中下列项目进行检测、验收,应按照附录 C 的要求进行记录。

7.0.4 系统的检测、验收除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进行检查。


条文说明:

7.0.1 系统验收是对系统设计符合型的全面核查,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部检查,是对系统部件功能及系统功能的全面检验,只有通过系统验收才能有效确保系统的选型和设置满足本标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才能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应急启动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

7.0.2 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具备的各项文件资料。

7.0.3 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的对象、项目,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照附录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 C 的规定填写记录表。

7.0.4 系统检测、验收除按照本标准规定要求外,还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的要求。

8系统运行维护

8 系统运行维护


8.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裸机编程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8.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 8.0.1 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8.0.3 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8.0.4 系统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附录 F 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附录 F 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8.0.5 每年应按表 8.0.5 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 8.0.5 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 6 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相关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蓄电池(组)。


条文说明:

8.0.2 第 8..0.1 条规定了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技术档案,并应及时更新,为了便于对技术档案的检索、查询及保管,使用单位应对上述档案进行电子文档备份。

8.0.3 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用户单位应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出现故障的部件或线路应进行及时的维修或更换,不能随意切断系统的电源中断系统的运行。

8.0.4 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中的要求进行系统巡查,并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附录 F 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8.0.5 每年应按表 8.0.5 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由于系统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后备式保障电源,而蓄电池(组)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其化学物质活性的衰减会导致应急供电时间持续降低,因此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灯具的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相关规定时,应立即更换相应设备或更换其电池,以确保灯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满足规范要求。

 附录 A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附录 A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附录 B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调试记录

附录 B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调试记录


 附录 C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检测验收记录

附录 C 多信息复合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检测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制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

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1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1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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