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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DB13JT8320-2019

实施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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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前 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27 号),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7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5. 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6. 施工作业重大事故隐患;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本标准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相关资料,随时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 146 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311-67903906,邮箱:568143997@qq.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那建兴 张天平 刘永建 季 健 丁增会

安占法 陈炳良 王旭辉 陈晓晓 韩万章

杨少卿 刘金侨 赵向阳 陈 锋 郭群录

韩克明 那 然 李永强 东 凯 李卫东

毛文斌 齐 伟 赫 然 宿小卫 刘 健

张月奇 徐拥军 杨 勇 郑盛元 胡 洋

赵丽娅 梁 复 张志刚 温洪龙 林春华

王帅杰 沈鑫鑫 李永立 王义宏 张瑞霞

姜晓敏 高俊杰 曹福顺 崔丽娜 赵春儒

慧 刚 齐 伟 来金洒 王 超 李占英

李 炜 袁丽欣 王振刚 甄佳鹏 宿小卫

左 景 默英丽 焦正须 刘国林 王子玲

张志刚 郭建英 何 健 温洪龙 齐晓雷

李永立 张 鹏 郭利贤 吴园园 薄 丹

马 召 辛 超

审 查 人 员 : 刘金河 张建辉 李植利 张胜彦 安培明

张秋录 戈东君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B13(J)/T 8320—2019,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7 月 26 日以第 46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要求,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1.0.3 建筑施工中,当存在本标准描述事故隐患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1.0.4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 号)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0.3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照本标准第 4、5、6 章判定,有存在本标准描述事故隐患条款情况之一时,即直接判定,依照重大事故隐患规定,进行排查和处置。

2术语

2 术 语


2.0.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potential of major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2.0.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more dangerous part and sub-item project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0.3 特种作业人员 special operations personnel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0.4 高处作业 aloft work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0.5 悬挑式操作平台 cantilevered operating platform

以悬挑形式搁置或固定在建筑物结构边沿的操作平台。

2.0.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attached raise scaffold

附着于建筑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施工需要,逐层爬升或下降的外脚手架。主要由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结构、架体构架、附着支承、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升降机构和同步控制装置等组成。

2.0.7 TN-S 接零保护系统 TN-S relay zero protection system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0.8 起重吊装 lifting

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器具、材料或设备提升或移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

2.0.9 有限空间作业 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构建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闭环管理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止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0.2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技术标准》DB13(J)/T 268 的要求。

3.0.3 施工单位应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明确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对照安全风险管控台账,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工程项目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重点检查,完善监理实施细则,做好排查登记和记录;

2 对施工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提出,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复查整改情况;

3 对施工单位不排查、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0.5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治理,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作出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条文说明:

3.0.1、3.0.2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建筑施工单位,应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 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 号)《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技术标准》DB13(J)/T 268 的要求,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监管体系,防止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4 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4 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4 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4 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4.0.1 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4.0.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方案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而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0.4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4.0.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0.6 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4.0.7 影响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4.0.8 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4.0.9 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条文说明:

4.0.5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0.7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该审查其企业标准、成果鉴定书,产品还应审查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并进行专家论证。

5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5.1 脚手架工程

5 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5.1 脚手架工程


5.1.1 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5.1.2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

5.1.3 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架体上。

5.1.4 脚手架拆除时,整层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

5.1.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5.1.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数量、构造、附着处混凝土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5.1.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5.1.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 2/5,或大于 6m。

5.1.9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

5.1.10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数≥2 的要求。

5.1.11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5.1.12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1.13 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如下:

1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基础未进行承载力验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 中有关基础承载力的验算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强度、截面高度、截面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锚固段与悬挑段长度比小于 1.25。

3 无加固措施的情况下,在落地式脚手架基础附近开挖设备基础或管沟。

5.1.2 本条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偏差较大包括:

1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的层高;

2 连墙件的轴向力大于方案设计值或单个连墙件所覆盖的脚手架外侧面积的迎风面积大于方案设计值。

5.1.4 “整层拆除”是指拆除脚手架作业过程中,未拆除至连墙件所在楼层时,将该楼层连墙件整层全部拆除的情况。

5.1.9 “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1 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 10%;

2 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 40%;

3 整条绳股断裂 ;

4 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 7%或更多;

5 麻芯外露;

6 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

7 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

5.2 基坑工程

5.2 基坑工程


5.2.1 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2.2 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5.2.3 基坑支护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

5.2.4 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5.2.5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5.2.6 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结构支护的。

5.3 模板工程

5.3 模板工程


5.3.1 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5.3.2 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5.3.3 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5.3.4 模板支架构造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5.3.5 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如下:

1 模板支架支承在地基土上时,经计算立柱底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 模板支架支承在楼面结构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无加固措施。

5.3.5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第 4.5.2 条,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板:当跨度≤2m 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50%设计标准值;当跨度>2m,≤8m 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计标准值;当跨度>8m 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2 梁、拱、壳:当跨度≤8m 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

设计标准值;当跨度>8m 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3 悬臂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5.4 高处作业

5.4 高处作业


5.4.1 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和使用安全带。

5.4.2 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 500mm 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4.3 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5.4.4 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5.4.5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护设施。

5.4.6 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5.4.7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5.4.8 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动措施或在非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

5.4.9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5.4.10 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同步搭设防风、防倾覆措施。

5.4.11 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

5.4.12 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与主体结构未形成可靠连接。


条文说明:

5.4.3 电梯井道施工层上部操作架能够起到隔离防护作用的,可作为隔离防护设施使用。

5.5 施工用电

5.5 施工用电


5.5.1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5.5.2 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5.5.3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5.5.4 特殊场所(暗挖、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条文说明:

5.5.4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5.6 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5.6 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5.6.1 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6.2 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5.6.3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

5.6.4 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5.6.5 起重机械基础未按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5.6.6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结构件开焊、开裂、锈蚀、塑性变形。

5.6.7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6.8 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矩。

5.6.9 起重机械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5.6.10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

5.6.11 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5.6.12 门式起重机轨道或基础梁不均匀沉降。

5.6.13 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5.6.14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未按规定时限检测。

5.6.15 物料提升机安全停层装置缺失或失效。

5.6.16 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

5.6.17 起重吊装作业用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

5.6.18 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5.6.19 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

5.6.20 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条文说明:

5.6.7 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1 塔式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高限位、变幅限位、钢丝绳防脱槽装置、吊钩防脱钩装置等;

2 门式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大小车行走限位、起升高度限位、起升重量限制器、红外线防碰撞限位、钢丝绳防脱槽装置、吊钩防脱钩装置等;

3 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起重量限制器、限位开关、极限开关、急停开关、安全钩等。

5.6.8 起重机械结构连接包括塔式起重机塔身标准节之间的螺栓或销轴连接,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之间的螺栓连接等。

5.6.9 起重机械的零部件主要包括:

1 塔式起重机零部件主要指制动器、钢丝绳、吊钩等;

2 门式起重机零部件主要指钢丝绳、制动器、减速器、吊钩等;

3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零部件主要指齿条、导向轮、靠背轮等。

5.6.10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主要指独立状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小于等于 4‰;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撑面的垂直度小于等于 2‰。

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导轨架安装时,应对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垂直度进行测量校准。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表 1 的规定。

5.6.18 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符合表 2 规定:

5.6.20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

1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 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 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5.7 施工机具

5.7 施工机具


5.7.1 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5.7.2 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5.7.3 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的。

5.7.4 混凝土输送泵车的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5.7.5 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度的 1.5 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

5.8 现场防火

5.8 现场防火


5.8.1 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5.8.2 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5.8.3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5.8.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5.8.5 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

5.8.6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使用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5.8.7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通风。

5.8.8 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5.8.9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5.8.10 施工区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5.8.11 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6施工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6.1 有限空间作业

6 施工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6.1 有限空间作业


6.1.1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6.1.2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6.1.3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6.1.4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6.1.5 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 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 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 即开挖下层土方。

6.1.6 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 5m。

6.1.7 机动车辆通行孔洞及周边时,无塌孔预防措施。

​6.2 其 他

6.2 其 他


6.2.1 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6.2.2 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过后未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宿舍等临时结构上的积雪、结冰。

6.2.3 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荷载等现象。

6.2.4 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度超过 1.5m 的砖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回填。

6.2.5 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足,位置不合理、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超过荷载要求。

6.2.6 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存放、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6.2.7 地库顶板上部堆载及施工车辆作业超出设计荷载。

6.2.8 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和设施的。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7.1 隐患排查

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7.1 隐患排查


7.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管理责任;

2 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编制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见附录 A);

3 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和流程;

4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保障措施;

5 明确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办法;

6 明确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培训的内容、组织部门和职责;

7 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单位应依据安全风险管控台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见附录 B)。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

7.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实施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 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交底;

3 建立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工序、环境条件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检查验收、日常巡查及记录、报告的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4 组织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1.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和劳务队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事故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7.1.5 施工单位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抽查一次,工程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7.1.6 施工单位应对下列因素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1 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 施工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3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7.1.7 事故隐患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1 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2 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5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6 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条文说明:

7.1.2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 号)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7.1.5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 2 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号)的要求,施工单位应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7.2 隐患治理

7.2 隐患治理


7.2.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查明的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并组织整改。

7.2.2 施工单位应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编制事故隐患治理台账(见附录 C)。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7.2.3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隐患清单;

2 治理的标准要求;

3 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4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 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6 治理的时限要求;

7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 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9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7.2.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前,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7.2.5 事故隐患的整改要确定人员、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成后,事故隐患排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的,方可组织施工,实现闭环管理。整改不合格的,应分析原因,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7.2.6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治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复查施工现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定期统计、分析、通报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7.2.7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复查,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复施工。

7.2.8 施工单位应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表单(资料)、施工作业现场检查(验收)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条文说明:

7.2.2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 号)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附录 B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附录 A 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南

附录 A 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南


 附录 B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附录 B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附录 C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附录 C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目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3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4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5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

6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

7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技术标准》DB13(J)/T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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