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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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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般规定

6.1.1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进场进行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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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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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4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5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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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建筑节能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验记录;

7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设备单机试运转调试记录;

9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设备系统节能性和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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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工程质扯验收,并应对节能最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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