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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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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0.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

2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3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2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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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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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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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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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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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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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的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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