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C.0.1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不得低于表C.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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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采用对比评定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电量,工业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煤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总耗电量应为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对工业建筑,总耗煤量应为全年供暖耗热量和供冷耗冷量的折算标煤量;
2 当设计建筑总耗电(煤)量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 当设计建筑的总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总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C.0.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10条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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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能按照本规范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
2 能逐时设置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 能计入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4 能计算建筑热桥对能耗的影响;
5 能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6 能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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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典型气象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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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符合表C.0.6-1~表C.0.6-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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