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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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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供暖、通风与空调

3.2.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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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21环保或消防限制,且尤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最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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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对于公共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c,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5%的工艺空调系统。

6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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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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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2.5-1~表3.2.5-3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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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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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除下列情况外,民用建筑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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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虽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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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0P)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mP)不应低于表3.2.9-1的数值;

2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WP)不应低于表3.2.9-2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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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1PLV)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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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1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1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

2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1PLV)不应低于表3.2.11-1的数值;

3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1PLV)不应低于表3.2.11-2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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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2-1、表3.2.12-2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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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1~表3.2.13-3的数值;

2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不应低于表

3.2.13-4~表3.2.13-6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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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除严寒地区外,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性能系数(APF)和制冷季节能效比(5EER)不应小于表3.2.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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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采用直燃观浪化锥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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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风机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的2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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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在同一个全空气空调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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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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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晕大于或等于4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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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速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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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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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应采用调速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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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当冷源系统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和水泵时,应设置台数控制;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风最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量按需求调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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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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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集中供暖系统热量计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热量结算点;

3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4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必须采用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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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1燃料的消耗量;

2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补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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