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5.2.1 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 径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查看设施的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时间、运行工况、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证设施悬浮物(SS)去除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设计排空时间不得超过植物的耐淹时间。对于除砂、去油污等专用设施,其水质处理能力等应达到设计要求。新建项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垫面宜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改扩建项目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不透水下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 径流峰值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模型模拟评估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4 硬化地面率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2 道路、停车场及广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 径流污染、径流峰值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3 道路排水行泄功能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3 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 公园与防护绿地控制周边区域降雨径流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设施汇水面积、设施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