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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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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管道及附件

6.5 管道及附件

6.5.1 加氢站氢气管道的材料宜选用S31603或其他已试验证实具有良好氢相容性的材料。

6.5.1A 选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时,其镍含量应大于12%,镍当量不应小于28.5%。镍当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ieq——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的镍当量;

Ni——镍元素质量分数;

C——碳元素质量分数;

Mn——锰元素质量分数;

Cr——铬元素质量分数;

Mo——钼元素质量分数;

Si——硅元素质量分数。

6.5.1B 氢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有关规定。

6.5.2 加氢站内的所有氢气管道、阀门、管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倍。

6.5.2A 氢气管道应设置适用于高压氢气介质的安全阀,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应大于氢气管道的设计压力。

6.5.3 氢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经氢相容性评定合格的焊接接头或卡套接头;氢气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等。

6.5.3A 氢气管道系统应具有满足降低应力集中要求的柔性,并应确保管道在温度变化导致热胀冷缩时的安全。

6.5.3B 液氢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绝热应采用高真空多层绝热或其他满足绝热性能要求的绝热形式;

2 液氢管道应设有符合管道柔性设计要求的温度补偿结构;

3 液氢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液氢管道与设备或拆卸部位管道可采用平面真空绝热法兰或真空绝热承插接头连接;

4 液氢阀门等管道附件应符合液氢绝热、密封及介质相容等性能要求。

6.5.3C 液氢系统应设有独立的放空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固定放空管向高空排放,放空管的高度应高于附近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顶5m以上;

2 液氢饱和蒸汽流动速度不应超过16m/s,单相流氢气流动速度不应超过150m/s;

3 放空管应设有防空气倒流和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冻结和外来异物堵塞的装置;放空管口宜设阻火器或氮气吹除置换;

4 排放液氢或低温氢气时,应确保出口温度不低于90K,放空过程应保持正压;

5 不应将高压氢放空管与低压氢放空管连通到同一放空系统上。

6.5.3D 液氢管道宜低架空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明沟敷设,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6条的规定。

6.5.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此款删除;

2 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

5 放空排气装置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

6.5.5 加氢站内的室外氢气管道宜明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除氮气管道外的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2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3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5.7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等室内氢气管道的敷设、安装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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