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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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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氢储存系统及设备

6.3 氢储存系统及设备

6.3.1 加氢站内的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应根据车载储氢瓶的充氢压力确定。当充氢压力为35MPa时,加氢站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45MPa;当充氢压力为70MPa时,加氢站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90MPa。

6.3.2 加氢站内储氢宜采用高压氢气储存或液氢储存方式,其他储氢方式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加氢站内的氢气储存设施宜选用专用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

6.3.2A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应满足压力、温度、储氢量、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的要求,并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B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应配备操作参数记录装置,并应对压力、温度和压力波动范围超过设计压力20%的压力波动次数进行实时监测和自动记录。记录装置应满足完好并长期保存上述所有记录的要求。

6.3.2C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并应制定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3.2D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的有关规定。

6.3.3 加氢站内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的压力宜按2级~3级分级设置,各级容量应按各级储氢压力、充氢压力和充装氢气量等因素确定。

6.3.3A 采用不同设计压力的储氢容器储氢时,应采取压力控制措施,并应防止设计压力较低的储氢容器超压。

6.3.4 此条删除。

6.3.5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2 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应设置带记录功能的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测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氮气纯度不应低于99.2%。

6.3.5A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应采用高真空多层绝热形式,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3.5B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的内容器和真空夹层均应设有安全泄放装置,泄放量设计应计及液氢迅速相变为氢气导致的超压危险。

6.3.5C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出液管宜从内容器底部引出,并应在其液氢管路上设置切断阀。

6.3.5D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新用或被确认污染时,应在液氢充灌前对内容器进行吹扫置换。置换方法宜采用正压置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气密性检测合格后,充入纯度不低于99%、露点不高于一53℃的氮气至压力为0.15MPa,保压5min,然后排放至0.01MPa,如此反复充排至内容器中含氧量不超过0.5%;

2 用纯度不低于99.99%的氢气,按上述方法反复充排至罐内余气杂质含量符合表6.?3.5D的要求应为合格;

3 置换合格后,宜保持氢气压力0.15MPa直至充装液氢。

6.3.5E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充装率不应大于90%。

6.3.6 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宜卧式存放。同组容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03m,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6.3.6A 储氢容器的底座或支架应选用不燃材料,并应满足强度要求。

6.3.7 此条删除。

6.3.8 储氢容器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6.3.8A 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应设护栏与公众区域隔离。护栏的高度不宜小于2m。护栏宜选用金属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及维护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的有关规定。

6.3.9 加氢站氢气储气能力应满足供氢方式、供氢压力、储氢压力、压力等级与氢气充装量、充氢压力以及均衡连续供气的要求。

6.3.10 使用压缩机对氢气增压并充装至氢气储存压力容器时,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泄压装置的泄放量不应小于压缩机的最大排气量。

6.3.11 加氢站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长管拖车》NB/T?10354、《管束式集装箱》NB/T?103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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