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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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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造。

1.0.3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加氢站 hydrogen fuelling station

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2.0.2 站内制氢系统 the system of hydrogen produced on site

在加氢站内设置的制氢系统,通常是制氢、纯化、压缩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

2.0.3 此条删除。

2.0.4 此条删除。

2.0.5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氢站的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6 加氢岛 hydrogen fue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氢机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加气机的平台。

2.0.7 此条删除。

2.0.8 加氢机 hydrogen dispenser

交通运输工具的储氢瓶充装氢气 ,并具有控制、计量、计价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2.0.9 此条删除。

2.0.9A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sfor storage of hydrogen

固定安装、用于储存氢燃料的压力容器,包括氢气储存压力容器、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和固态储氢压力容器,简称为储氢容器。

2.0.10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storage of gaseous hydrogen

用于储存气态氢的压力容器,包括必要的安全附件及压力检测、显示仪器等。

2.0.11 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 cylinder assemblies for storage of gaseous hydrogen

由若干个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装成整体的氢气储存设施,包括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

2.0.11A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storage of liquid hydrogen

用于储存液氢的压力容器,包括绝热系统,必要的安全装置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等。

2.0.11B 固态储氢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storage of metal hydride

内装可逆金属氢化物的储氢压力容器,包括换热系统,必要的安全附件及压力检测、显示仪表等。

2.0.11C 液氢增压泵 liquid hydrogen booster pump

提升液态氢气压力至满足加氢机所需压力的设备。

2.0.12 此条删除。

2.0.13 此条删除。

2.0.14 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 portable hydrogen compressor unit

设置在一个或多个可移动或搬运的底座(盘)上的氢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装置、连接管线等。

2.0.15 放空排气装置 vent unit

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放空氢气的排气专用装置。

2.0.16 冷凝水排放装置 condensate drain unit

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排放的冷凝水的专用装置。

2.0.17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的外力作用下可被分离为两节,分离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8 氢气长管拖车 tube trailers for gaseous hydrogen

由储氢气瓶通过支撑端板或框架与半挂车行走机构或定型底盘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道路运输车辆。

2.0.18A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 tube skid container for gaseous hydrogen

由单只公称水容积为1000L~4200L的储氢气瓶,通过支撑端板与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且与管路、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附件等部件组成的装运压缩氢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2.0.19 液氢罐车 liquid hydrogen lorry truck

配置液氢储罐的运输车辆,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

2.0.20 液氢罐式集装箱 tank containers for liquid hydrogen

配置液氢储罐的罐式集装箱,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

2.0.21 加注率 state of charge(SOC)

加注截止后储氢瓶内氢气密度与气体温度为15℃时公称工作压力下氢气密度的比值。

2.0.22 临氢材料 materials in contact with hydrogen

加氢站正常工作时,与氢直接接触的材料。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加氢站应结合供氢方式进行设计。加氢站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液氢罐车运输、液氢罐式集装箱运输管道输送或站内制氢系统等方式供氢。加氢站可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联合建站。

3.0.2 此条删除。

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A的规定。

3.0.3 加氢站内储氢容器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氢燃料电池汽车及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容器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等运输氢的车辆作为加氢站内储氢设施固定使用时应设置固定措施,容量计入总容量中。

3.0.4 此条删除。

3.0.5 此条删除。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3.0.7 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8 加氢站内设有站内制氢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制氢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0.9 此条删除。

3.0.10 加氢站采用移动式加氢设施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等的有关规定。

4站址选择

4 站址选择

4.0.1 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

4.0.3 城市中心区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此条删除。

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A的规定。

4.0.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0.6 此条删除。

4.0.7 此条删除。

4.0.8 冷水机组、预冷机组系统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宜按工艺要求确定。


5总平面布置

5 总平面布置

5.0.1 此条删除。

5.0.1A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A的规定。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A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规范表4.0.4A中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4 加氢站站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汽车停车位处可不设坡度。

3 站内各个区域之间应有完整、贯通的人员通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5.0.5 加氢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且宜为0.15m~0.20m,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5.0.6 此条删除。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停放车位的设置,其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站内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和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当作储氢容器?使用时,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0.1A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0.5与1.5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

4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的防火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5.0.7A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作为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车位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应露天布置;

2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0.1A中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

5.0.8 此条删除。

5.0.9 液氢增压泵与液氢储存压力容器之间布局宜按工艺要求确定。

5.0.10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压缩机之间不应设置道路。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相邻道路之间应设有安全防火措施。


6加氢工艺及设施

6.1 氢质量、计量

6.1 氢质量、计量

6.1.1 加氢站进站氢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等的氢气质量和检验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的有关规定;

2 用于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氢气质量和检验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 第1部分:工业氢》GB 3634.1和《车用压缩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气》GB/T 34537的有关规定。

6.1.2 加氢站出站氢气的质量应按用户要求确定,并不应低于下列要求:

1 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等的氢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等的规定;

2 用于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氢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 第1部分:工业氢》GB 3634.1和《车用压缩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气》GB/T 34537的有关规定。

6.1.3 加氢站的进站氢气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氢气时,可按氢气储气瓶结构容积和起始与终止压力、温度及压缩因子进行计算;

2 当采用氢气管道输送氢气时,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

3 当采用液氢时,应以液氢储存压力容器液位计量,液位测量宜采用电容式液位计或同等精度的测量方法;

4 加氢站的进站氢气计量装置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1.5%。

6.1.4 混合燃料中的进站天然气质量、计量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燃气》GB 18047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混合燃料比例,应根据混合燃料汽车发动机的要求确定。

6.1.5 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氢气,进站氢气质量不能达到燃料电池用氢气质量标准时,应根据进站氢气纯度或杂质含量选择相应的氢气纯化装置,氢气纯化装置宜设在氢气压缩机前。

6.1.6 加氢工艺系统中的纯化、压缩、计量、混合、输送、储存等工序,均应设有压力检测点,并应根据安全运行的要求设置超压或低压报警装置。

6.1.7 加氢站应设置工艺控制系统,宜根据实际需求对加氢站工艺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协同优化、管理、控制和监测。


《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6.2 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

6.2 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

6.2.1 加氢站的氢气压缩工艺系统应根据进站氢气输送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供应氢气时,加氢站内应设增压用氢气压缩机,并按氢气储存或加注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储氢容器

2 氢气管道输送供氢时,应按进站氢气压力、氢气储存或加注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储氢容器

3 用于氢燃料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时,应根据所需氢气参数和储存或加注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储氢容器

6.2.1A 加氢站的液氢增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增压泵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供氢压力、流量确定;宜采用活塞泵等形式,并宜设置备用液氢增压泵;

2 汽化器汽化能力应由液氢流量和增压压力确定,换热形式宜为空温式;

3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与液氢增压泵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管道内径不应小于泵进液口直径,必要时应按工艺要求设有一定坡度。

6.2.2 自产氢气采用压缩机增压后进行高压储存时,氢气进入氢气压缩机前应设缓冲罐。

6.2.3 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氢气供应方式、压力、氢气加注要求,以及储氢容器工作参数等因素确定。加氢站设置备用氢气压缩机。

6.2.4 此条删除。

6.2.5 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6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7 当采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措施。

6.2.6 此条删除。

6.2.7 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和氢气管道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然后排至室外。

6.2.8 氢气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宜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装置(PLC)控制

6.2.9 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压缩机间的氢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其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 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3 氢气压缩机的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等,宜设在专用控制柜或相邻的控制室内。


6.3 氢储存系统及设备

6.3 氢储存系统及设备

6.3.1 加氢站内的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应根据车载储氢瓶的充氢压力确定。当充氢压力为35MPa时,加氢站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45MPa;当充氢压力为70MPa时,加氢站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90MPa。

6.3.2 加氢站内储氢宜采用高压氢气储存或液氢储存方式,其他储氢方式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加氢站内的氢气储存设施宜选用专用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

6.3.2A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应满足压力、温度、储氢量、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的要求,并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B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应配备操作参数记录装置,并应对压力、温度和压力波动范围超过设计压力20%的压力波动次数进行实时监测和自动记录。记录装置应满足完好并长期保存上述所有记录的要求。

6.3.2C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并应制定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3.2D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的有关规定。

6.3.3 加氢站内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的压力宜按2级~3级分级设置,各级容量应按各级储氢压力、充氢压力和充装氢气量等因素确定。

6.3.3A 采用不同设计压力的储氢容器储氢时,应采取压力控制措施,并应防止设计压力较低的储氢容器超压。

6.3.4 此条删除。

6.3.5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2 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应设置带记录功能的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测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氮气纯度不应低于99.2%。

6.3.5A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应采用高真空多层绝热形式,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3.5B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的内容器和真空夹层均应设有安全泄放装置,泄放量设计应计及液氢迅速相变为氢气导致的超压危险。

6.3.5C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出液管宜从内容器底部引出,并应在其液氢管路上设置切断阀。

6.3.5D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新用或被确认污染时,应在液氢充灌前对内容器进行吹扫置换。置换方法宜采用正压置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气密性检测合格后,充入纯度不低于99%、露点不高于一53℃的氮气至压力为0.15MPa,保压5min,然后排放至0.01MPa,如此反复充排至内容器中含氧量不超过0.5%;

2 用纯度不低于99.99%的氢气,按上述方法反复充排至罐内余气杂质含量符合表6.?3.5D的要求应为合格;

3 置换合格后,宜保持氢气压力0.15MPa直至充装液氢。

6.3.5E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充装率不应大于90%。

6.3.6 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宜卧式存放。同组容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03m,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6.3.6A 储氢容器的底座或支架应选用不燃材料,并应满足强度要求。

6.3.7 此条删除。

6.3.8 储氢容器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6.3.8A 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应设护栏与公众区域隔离。护栏的高度不宜小于2m。护栏宜选用金属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及维护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的有关规定。

6.3.9 加氢站氢气储气能力应满足供氢方式、供氢压力、储氢压力、压力等级与氢气充装量、充氢压力以及均衡连续供气的要求。

6.3.10 使用压缩机对氢气增压并充装至氢气储存压力容器时,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泄压装置的泄放量不应小于压缩机的最大排气量。

6.3.11 加氢站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长管拖车》NB/T?10354、《管束式集装箱》NB/T?10355的有关规定。


6.4 氢气加氢机

6.4 氢气加氢机

6.4.1 氢气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6.4.2 氢气加氢机的数量应根据所需加氢的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所需加注氢气量、储氢容器容积以及氢气压缩机的排气量确定。加氢机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用压缩氢气加气机》GB/T 31138的有关规定。加氢机应标明是否具备主动流量调节功能或模式。

6.4.2A 加氢机对车载储氢瓶加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压缩系统不宜直接向车载储氢瓶充装氢气;

2 应保证车载储氢瓶不超温、不超压;

3 液氢加注时应设置缓冲装置。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机的压力等级应符合表6.4.3的要求。

2 加氢机充装氢气流量不应大于7.2kg/min加氢机加注结束时,加注率宜为95%~100%。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中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高于1.375倍额定工作压力。

4 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10g。

5 加氢机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7 除开始、停止、紧急停止等基本功能按钮外,宜减少人工选择和干预。

8 加氢机加注结束时,车载储氢瓶的瓶内温度不应超过85℃,压力不应超过1.25倍公称工作压力。

9 加氢机启动时,加氢机应测量车载氢系统初始压力,当该系统初始压力小于2.0MPa或大于公称工作压力时,应立即终止加注。

10 氢气加注过程控制应满足相应的加注技术要求。

11 多通道可同时加注的加氢机,各通道的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

6.4.4 氢气加氢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6.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氢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4.6 加氢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氢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离后,两端应自行密闭;

2 加氢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


6.5 管道及附件

6.5 管道及附件

6.5.1 加氢站氢气管道的材料宜选用S31603或其他已试验证实具有良好氢相容性的材料。

6.5.1A 选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时,其镍含量应大于12%,镍当量不应小于28.5%。镍当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ieq——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的镍当量;

Ni——镍元素质量分数;

C——碳元素质量分数;

Mn——锰元素质量分数;

Cr——铬元素质量分数;

Mo——钼元素质量分数;

Si——硅元素质量分数。

6.5.1B 氢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有关规定。

6.5.2 加氢站内的所有氢气管道、阀门、管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倍。

6.5.2A 氢气管道应设置适用于高压氢气介质的安全阀,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应大于氢气管道的设计压力。

6.5.3 氢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经氢相容性评定合格的焊接接头或卡套接头;氢气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等。

6.5.3A 氢气管道系统应具有满足降低应力集中要求的柔性,并应确保管道在温度变化导致热胀冷缩时的安全。

6.5.3B 液氢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绝热应采用高真空多层绝热或其他满足绝热性能要求的绝热形式;

2 液氢管道应设有符合管道柔性设计要求的温度补偿结构;

3 液氢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液氢管道与设备或拆卸部位管道可采用平面真空绝热法兰或真空绝热承插接头连接;

4 液氢阀门等管道附件应符合液氢绝热、密封及介质相容等性能要求。

6.5.3C 液氢系统应设有独立的放空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固定放空管向高空排放,放空管的高度应高于附近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顶5m以上;

2 液氢饱和蒸汽流动速度不应超过16m/s,单相流氢气流动速度不应超过150m/s;

3 放空管应设有防空气倒流和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冻结和外来异物堵塞的装置;放空管口宜设阻火器或氮气吹除置换;

4 排放液氢或低温氢气时,应确保出口温度不低于90K,放空过程应保持正压;

5 不应将高压氢放空管与低压氢放空管连通到同一放空系统上。

6.5.3D 液氢管道宜低架空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明沟敷设,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6条的规定。

6.5.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此款删除;

2 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

5 放空排气装置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

6.5.5 加氢站内的室外氢气管道宜明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除氮气管道外的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2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3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5.7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等室内氢气管道的敷设、安装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6.6 临氢材料

6.6 临氢材料

6.6.1 加氢站氢气系统使用的临氢材料应选用有成熟使用经验或经试验验证具有良好氢相容性的金属材料。

6.6.2 金属材料氢相容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储存输送系统??第2部分:金属材料与氢环境相容性试验方法》GB/T 34542.2和《氢气储存输送系统??第3部分:金属材料氢脆敏感度试验方法》GB/T 34542.3的规定。

6.6.3 用于制造液氢管道、液氢增压泵、液氢汽化器等的受压元件材料,应采用具有良好氢相容性的奥氏体不锈钢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能的材料,在操作条件下应满足机械性能、冷脆性和冲击性要求。

《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7消防及安全设施

7.1 消防设施

7.1 消防设施

7.1.1 加氢站应设置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1.2 加氢站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2 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m2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此款删除;

4 此款删除。


7.2 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

7.2 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

7.2.1 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氢气源。

7.2.2 此条删除。

7.2.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作为加氢站内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宜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设置安全保护措施。

7.2.4 储氢容器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加氢软管和加氢切断阀。

7.2.5 储氢容器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应设置与加氢机相匹配的加氢过程自动控制的测试点、控制阀门、附件等装置

7.2.6 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0.5%。

7.2.7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内容器和真空夹层均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

2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内容器安全泄放装置的泄放量设计应计及液氢迅速相变为氢气导致的超压危险。

7.2.8 液氢增压泵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增压泵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液氢增压泵应设置进口、出口压力超限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液氢增压泵系统应设控制柜频率过高、过低报警装置;

4 液氢增压泵应设温度超限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5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7.3 报警装置

7.3 报警装置

7.3.1 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3 火焰报警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3.2 氢气压缩机应按本规范第6.2.5条设置报警装置。

7.3.3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7.3.4 加氢站设置站内制氢系统时,各项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的有关规定。

7.3.5 此条删除。


8建筑设施

8 建筑设施

8.0.1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2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3 当罩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封闭空间内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装置。

8.0.4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6 加氢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8.0.7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等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

8.0.8 加氢站内的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且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5.0.1A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总长并在两端各增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得小于0.20m。

8.0.9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8.0.12 此条删除。?


9给水排水

9 给水排水

9.0.1 加氢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与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9.0.2 水冷式气体压缩机等所需的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压力宜为0.15MPa~0.40MPa,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2 冷却水宜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3 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9.0.3 此条删除。

《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10电气装置

10.1 供配电

10.1 供配电

10.1.1 加氢站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分级,宜为三级。站内通信、控制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设防等级。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1.3 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1.4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灯具宜安装在较低处,并不得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正上方。

10.1.5 加氢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10.1.6 低压配电装置宜设在加氢站的站房内。

10.1.7 加氢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下列位置做隔离密封:

1 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 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

10.1.8 当采用电力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0.2 防雷与接地

10.2 防雷与接地

10.2.1 加氢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设施。

10.2.2 当储氢容器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防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3 加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能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加氢站建筑物、构筑物处于其保护范围内。通风风管、氢气放空管等凸出屋面的物体防雷设施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2.4 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凸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10.2.5 加氢站内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Ω。

10.2.6 加氢站内的站房和加氢岛罩棚等建筑物、构筑物需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2.7 加氢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8 加氢站设有电子信息系统时,防雷防护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设置。

10.2.9 进入加氢站的电线电缆、通信线缆应设置相应的浪涌保护措施。

10.2.10 加氢站内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金属构件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10.2.11 各种接地系统,每个连接部位之间的电阻值不应大于0.1Ω。


10.3 防静电

10.3 防静电

10.3.1 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0.3.1A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液氢泵等房间,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停泊区,管道区域,均应设置防静电金属接地板,接地板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相近。接地板截面宽不宜小于50mm,高不宜小于10mm,接地板最小有效长度宜为60mm。

10.3.1B 加氢机、液氢汽化器、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气柜等设备应设防静电接地;管道、阀门及装卸运输车辆或移动式储氢容器等设施应设防静电接地。

10.3.1C 氢气、液氢等可燃物管道、其他金属管道在不同爆炸危险区域边界、分叉处,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氢气每隔50m处,液氢每隔20m处,管道始端、末端,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当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每隔20m应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10.3.1D 静电接地宜与其他接地共用接地体。当采用专用静电接地体时,氢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液氢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与其他接地体间距不得小于20m。

10.3.2 此条删除。

10.3.3 此条删除。

10.3.3A 氢气、液氢等可燃物管道上的法兰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10.3.4 此条删除。

10.3.5 静电接地干线可与其他接地共用,必要时可设置专用接地干线。


11采暖通风

11 采暖通风

11.0.1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1.0.2 站区内各类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11.0.3 加氢站的采暖,宜采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11.0.4 站区内的采暖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可燃气体管道、油品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其地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0.5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次/h,并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1.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2施工、安装和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 一般规定

12.1.1 此条删除。

12.1.2 此条删除。

12.1.3 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12.1.4 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具有相应质量记录。

12.1.5 工程施工过程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2.1.6 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同时应做好记录。施工方案宜包括工程简况、施工程序、进度计划、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设施及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记录要求及表格等。

12.1.7 工程施工过程所用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并在有效期内。

12.1.8 加氢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验收。

12.1.9 此条删除。

《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12.2 设备安装

12.2 设备安装

12.2.1 设备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与设备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已检查验收合格,满足安装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安装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进行;

3 设备及其附件已检查合格,其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4 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 气瓶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6 此款删除。

12.2.2 设备开箱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参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3 检查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和专用工具;

4 检验后提出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2.2.3 当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安装: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参数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12.2.3 当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安装: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参数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12.2.4 检查核对设备安装位置和设备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对设备安装位置和设备基础,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 核对实物与设备基础的一致性。

12.2.5 储氢容器等工程所用静置设备,应在制造厂整体制造,现场不得进行焊接工作。

12.2.6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出厂编号、检验钢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2 检查压力容器的附件、安全设施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完好状况;

3 储氢容器表面不得有水、油等污染性的物质

12.2.7 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做到位置准确、固定平稳可靠,以及接管和附件安装正确。

12.2.8 氢气压缩机的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2 压缩机安装后,可采用氮气试运转,并应以氢气或氦气进行负荷试运转,其最高排气压力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12.2.9 加氢机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进行复验,对于成排的加氢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2mm;

2 安装位置准确,固定可靠,接管、接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3 加氢机的连接管线,从基础的基础坑引出后,管线坑应采用黄沙填满;

4 安装后,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通电,进行整机的试运转,并检查下列事项:

1)通气检查各种阀门、计量和测试仪器、仪表的实际使用性能;

2)与储氢容器联动试运转,检查充装自控装置的实际使用性能;

3)加氢枪应进行加氢充装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应按设计压力进行。

12.2.10 静置设备安装找平、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12.2.11 此条删除。


12.3 管道安装

12.3 管道安装

12.3.1 加氢站中管道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管道工程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已检验验收合格,满足施工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此款删除;

3 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进行;

4 管材及其附件已检验合格,其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进口的管材、阀门、附件应出具商检合格证。

12.3.2 与储氢容器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重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3.3 高压氢气管道用阀门、附件等主要材料开箱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高压阀门、附件等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并检查包装状况;

2 对高压阀门、附件等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 检查后提出有签证的检查记录。

12.3.4 此条删除。

12.3.5 氢气管道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焊缝不得有凸肉;

2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3 氢气管道焊接应采用经氢相容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

4 氢气管道对接接头组对时,应使内壁平齐,错边量不应大于1mm;

5 氢气管道焊接支管接头不应使用鞍座式接头、翻边接头;螺纹连接接头不应采用密封焊;

6 法兰连接的接头,紧固后螺栓应完全伸出螺母,法兰连接应增加静电跨接;

7 氢气管道焊缝应外观成型良好,并应与母材圆滑过渡,宽度宜每侧盖过坡口2mm。

12.3.6 氢气管道的对接焊接接头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47013.2的规定对接头进行100%射线检测,检测技术等级不应低于AB级,合格级别应为Ⅱ级。

12.3.7 此条删除。

12.3.8 当氢气管道采用卡套接头等成品接头方式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检测。

12.3.9 高压氢气管道用阀门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按高压氢气管道的品种、规格逐个检查阀门的出厂合格证书和实物完好状况,当发现异常时,应先进行压力试验,其试验介质宜采用无水乙醇,合格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2 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氮气、氦气或氦氮混合气(氦气体积百分含量不小于5%),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试验时应将阀门浸没在水槽中,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0min,应以水槽内无可见气泡、不漏气为合格。当发现漏气时,在进行返修后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但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2 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

3 泄漏量试验介质宜采用氮气或氦气。

4 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氦气做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12.3.11 氢气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吹扫;

2 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氢气系统,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

3 当采用空气吹扫时,在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吹扫,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3条的规定。

12.3.12 氢气管道采用氮气或空气吹扫时,其压力宜为0.1MPa~0.3MPa,气体流速不得小于20m/s,在排气口应设白色油漆板检查,应以10min内板上无铁锈或其他杂物为合格。

12.3.13 氢气管道系统在试验和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至含氧量低于1%,充氮气保持在0.2MPa。

12.3.14 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12.3.15 加氢站中各类管道的施工安装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4 电气仪表安装

12.4 电气仪表安装

12.4.1 电气柜、盘及二次回路接线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12.4.2 照明装置及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12.4.3 电气仪表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电气仪表工程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及管道系统已检验验收,满足施工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安装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

3 安装所需柜、盘、线缆和仪器仪表等设备、附件、材料均已检验合格,其规格、型号、材质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12.4.4 设备和管道的防静电接地,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

12.4.5 加氢站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环境区域时,在交界处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不燃材料堵填严密,再涂塞密封胶泥;交界处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在沟内充沙、填阻火材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施和线缆、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满足防爆要求。

12.4.6 电缆施工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建筑物或电缆沟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建筑物或电缆沟处的空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管口应密封;

2 有防火要求时,电缆穿越墙体或进入电气柜、盘的间隙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2.4.7 接地装置的施工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文件对接地体埋设深度未做规定时,接地体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

2 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埋设,接地装置的焊接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

3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2.4.8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 352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电缆电线敷设和接线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性能检测;

2 仪表外壳、仪表盘(柜)、接线柜(箱)等,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做保护性接地;

3 屏蔽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屏蔽电缆保护层、屏蔽层应完好无损。

12.4.9 仪表盘及自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校验合格;

2 仪表安装位置正确、可靠固定,并不得影响测试要求;

3 氢气浓度报警探测器应安装在监测空间最高处;

4 自控系统、报警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实际使用调试。


12.5 竣工验收

12.5 竣工验收

12.5.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2.5.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2.5.3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综合部分:

1)竣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竣工证书;

4)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清单及其相应签证文件;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其复验报告。

2 建筑工程: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钢筋检验记录;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

6)设备基础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记录;

7)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8)钢结构安装记录;

9)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记录;

11)填方土料及填土压实试验记录;

12)合格焊工登记表;

13)隐蔽工程记录;

14)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3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4)静置设备安装记录;

5)设备清理、检查、吹扫、置换、封存记录;

6)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单机运行记录;

8)阀门试压记录;

9)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0)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1)管道系统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吹扫/置换记录;

13)设备、管道系统防静电接地记录;

14)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5)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6)接地体、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7)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18)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19)仪表调试及其系统试验记录。

4 竣工图。

5 观感检查记录。

13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13 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13.0.1 氢气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外,应结合具体条件制定操作安全规程、氢气事故处理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13.0.2 此条删除。

13.0.3 加氢站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应先导除自身静电,不得穿戴化纤工作服、工作帽和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

13.0.4 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2%(体积分数)或含氧量不超过0.5%(体积分数)后再进行作业。

13.0.4A 运行应定期对氢气系统进行泄漏检测,检漏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13.0.5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的检修,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用盲板隔断与尚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联系,并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

13.0.6 氢气系统运行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得随意敲击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且不得随意触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

13.0.7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0条的规定。

13.0.8 运行中的氢气系统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监测,取得许可证书,并保存相关记录。

13.0.9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不宜超过1年。

13.0.9A 加氢站运行中应确保储氢容器的压力波动范围和次数不超过设计文件的规定。

13.0.10 输送或使用氢气的普通钢瓶或长管钢瓶,严禁将氢气用完,应保留0.2MPa以上的余压。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并防止曝晒。

13.0.11 氢气或氢气设备、容器和管道中的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氢气必须经放空管排放;冷凝水必须经疏水装置排放至冷凝水排放装置排放。

13.0.12 氢气系统运行中,应至少每天人工分析1次室内或移动氢气设备内易积聚氢气处的氢气浓度;超过规定浓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开启相应的事故通风机。

13.0.13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指出其危险性。

13.0.14 加氢站发生氢气着火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切断氢气气源;不能切断时,只要有氢气泄漏,不应急于扑灭氢气火焰;

2 宜对周围设备喷水冷却;

3 应及时报警,并撤离危险区内人员。


《加氢站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附录A 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附录A 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A.0.1 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A.0.2 加氢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2):

1 加氢机内部空间为1区;

2 以加氢机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氢机顶部以上4.5m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为2区。

A.0.3 室外或罩棚内储氢容器或瓶式储氢压力容器组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3):

1 设备本身为1区;

2 以设备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区域为2区;

3 设备的放空管应集中设置。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为4.5m的空间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A.0.4 氢气压缩机间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4)。

1 房间内的空间为1区;

2 以房间的门窗边沿计算,半径为4.5m的地面、空间区域为2区;

3 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4.5m的区域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A.0.5 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5):

1 设备内为1区;

2 以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的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为2区。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氢气  第1部分:工业氢》GB 3634.1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车用压缩天燃气》GB 18047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

《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

《汽车用压缩氢气加气机》GB/T 31138

《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 31139

《车用压缩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气》GB/T 34537

《氢气储存输送系统  第2部分:金属材料与氢环境相容性试验方法》GB/T 34542.2

《氢气储存输送系统  第3部分:金属材料氢脆敏感度试验方法》GB/T 34542.3

《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 34583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

《长管拖车》NB/T 10354

《管束式集装箱》NB/T 1035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 47013.2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 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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