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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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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2 承载能力评定
A.3 适用性评定
A.4 耐久性评定
A.5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附录B 结构整体稳固性
B.1 一般规定
B.2 设计原则
B.3 设计方法
B.4 安全管理与评估
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2 设计使用年限
C.3 环境影响种类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5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和措施
附录D 质量管理
D.1 质量控制要求
D.2 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E 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 一般规定
E.2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 结构可靠度校准
E.4 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 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 试验辅助设计
F.1 一般规定
F.2 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F.3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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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承载能力评定

A.2 承载能力评定

A.2.1 既有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可分成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构件的连接和构造、作用与作用效应的分析、构件与连接的承载力等评定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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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既有结构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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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既有结构的连接和与构件承载力相关的构造,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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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可靠指标为基准,对构件承载力与作用效应之间的关系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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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 基于结构良好状态的评定方法;

  2 基于材料强度系数的方法;

  3 基于抗力系数的评定方法;

  4 基于可靠指标的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5 重力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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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既有建筑结构,可依据结构的良好状态评定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是否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规定:

  1 结构的体系符合大震不倒的设防规定;

  2 结构不存在爆炸和碰撞等偶然作用的影响;

  3 结构未出现影响结构适用性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

  4 在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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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 基于系数的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的选取和相关参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应符合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破坏模式;

    2) 计算模型的几何参数宜取构件的实际值;

    3) 在计算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构件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件承载力的不利影响。

  2 采用现行标准中材料强度系数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以实测数据为依据,按现行结构检测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2) 在计算承载力时,对标准公式中反映模型不定性的参数应予保留。

  3 当采用现行标准抗力系数评定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材料的强度可取现场测试的平均值或最小值;

    2) 当对计算模型进行过相关的研究时,可以利用现行标准公式的模型不定性储备;

    3) 经过验证后,在计算模型中可增补对抗力有利因素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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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 当可确定某类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j时,可采用下列基于可靠指标的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1 将可靠指标β分解为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和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

  2 该类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γR可按下式确定:

γR=1/(1-βRδR)    (A.2.8)

  3 分析构件承载力变异系数δR的模型可以作为构件承载力的计算模型;

  4 计算模型中的材料强度和几何参数可以采用实测数值;

  5 计算模型宜采用模型不定性的保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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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 对具备检验条件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可采用基于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荷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荷载的形式应与结构承受的主要作用的情况基本一致;

  2 除与有关方专门协商之外,检验荷载不宜大于荷载的设计值;

  3 构件系数或材料强度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的检验结果,可通过分析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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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0 既有结构构件承受的荷载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并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1 建筑构配件等的自重荷载宜以现场实测数据为依据分析确定;

  2 当楼面均布活荷载出现过大于有关标准限定的标准值时,应采用曾出现的最大值与该类构件所属面积的乘积作为评定楼面均布活荷载的代表荷载;

  3 对于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取当地记录到的最大地面雪压和重现期100年的雪压值中的较大值作为基本雪压;

  4 对于风荷载敏感的结构,应取瞬时风速换算的风压和重现期100年的风压中的较大值作为基本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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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1 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宜在荷载或作用组合后计算确定;

  2 在计算分析既有结构的作用效应时宜考虑构件的轴线偏差、尺寸偏差、安装偏差和不可恢复性变形等的不利影响;

  3 在作用效应的计算后,应考虑由结构分析模型造成的作用效应的不定性;

  4 当不能确定作用效应的不定性时,可采用所有可能出现不利组合效应的包络作为作用效应的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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