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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 75-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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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道路绿化设计应与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相适应,除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道路功能等级与绿化要求

3.0.2 城市道路两侧宜至少各栽植一排行道树,城市道路绿地率宜符合表3.0.2一般值的规定。在山地城市、旧城更新等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最小值。快速路主路绿地率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表3.0.2 城市道路绿地率

3.0.3 城市道路绿化应注重遮阴,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80%。

3.0.4 道路绿化设计应与道路红线外相邻的城市绿地相结合,与城市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相协调,共同构成城市景观。

3.0.5 道路绿化不得影响通行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的规定;

    2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绿化设计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长度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确定,端部停车视距内不得种植影响驾驶员安全视线的植物;

    3 停车场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影响驾驶员安全视线的植物;

    4 当立体交叉分流、合流位于地面时,分流处宜种植低矮灌木引导驾驶员视线,合流处应种植低矮地被植物以保证视线通畅;

    5 立体交叉匝道平曲线内侧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3.0.6 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或改建道路的绿化应符合风貌保护要求。

3.0.7 道路绿化设计应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必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与相关设施相统筹,除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配置应与道路照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安防监控等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相协调;

    2 道路绿化植物应避让无障碍设施,不应影响无障碍通行;

    3 道路绿化乔木枝干与地上杆线之间、植物种植点位与地下管线管廊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4 道路绿化配置不应影响地下建(构)筑物出入口、管线管廊及其地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5 新建、改扩建交通、市政等设施应避让现有道路绿化树木。

3.0.8 道路绿化植物生长区土壤应与周围实土相接,行道树种植位置下方不得有不透水层。种植土壤应疏松、肥沃,盐渍化土壤应先行改良。城市道路绿化栽植土壤质量应符合表3.0.8-1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表3.0.8-2的规定。

表3.0.8-1 城市道路绿化栽植土壤质量

表3.0.8-2 城市道路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cm)

 

3.0.9 道路绿化地面的坡向、坡度应与道路路面排水相协调,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相结合,应避免绿地内长期积水或水土流失。

3.0.10 道路绿化设计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统筹考虑,综合植物生长和径流污染控制等因素科学组织绿地雨水径流,促进源头减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绿地海绵设施应与绿地同步建设;

    2 改扩建道路绿地增加海绵设施时,应科学确定土壤下渗率,并应明确土壤改良和渗排设施建设要求;

    3 含有融雪剂的融雪水不得排入道路绿地;

    4 宜承接非机动车道雨水径流,机动车道雨水径流进入绿带前,宜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进行预处理;

    5 暴雨后绿地和树池内连续积水时间不得超过24h。

3.0.11 应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道路改扩建工程应保护长势良好的大树。

3.0.12 植物栽植密度应适宜,避免过密栽植影响植物生长。

3.0.13 道路绿地应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分车绿带宜采用智能灌溉方式。鼓励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使用再生水时,水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有关规定。古树名木不得使用再生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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