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材 料
4.1 混凝土原材料
4.1.1水泥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先采用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当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时,应掺用粉煤灰等活性掺合材料;有抗渗、抗冻融要求时,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宜减少水泥用量。
3水泥在搅拌站的人机温度不宜大于60℃,水泥3d水化热不宜大于250kJ/kg,7d水化热不宜大于280kJ/kg。当选用P.O52.5水泥时,其7d水化热宜小于300kJ/kg。
4.1.2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宜选用粒径5mm~31.5mm的连续级配碎石,含泥量不应大于1%。
4.1.3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宜选用细度模数大于2.3的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
4.1.4粉煤灰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规定,宜采用Ⅱ级以上粉煤灰,不得使用高钙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宜采用S95级以上等级矿粉。其他品种的矿物掺合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减水剂宜选用高效减水剂,不宜掺加早强型减水剂。
4.1.6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4.1.7拌合用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4.2 混 凝 土
4.2.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
4.2.2混凝土性能指标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结构部位、环境条件、施工方法、气候条件等确定。
4.2.3混凝土拌合用水量不宜大于170kg/m³。
4.2.4当采用P.O42.5水泥配制混凝土时,混凝土配合比参数宜按表4.2.4的规定取值。
4.2.5混凝土耐久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4.2.6混凝土早期抗裂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4.2.7混凝土自收缩性能宜符合表4.2.7的规定。
4.2.8当膨胀加强带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1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限制膨胀率设计要求,当设计未要求时,其限制膨胀率设计取值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4.2.9 混凝土配合比配制强度等级不宜超出设计强度的30%。
4.2.10在确定混凝土配合比时,应根据混凝土的绝热温升、温控施工方案等,提出混凝土制备时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及混凝土入模温度控制的技术措施。
4.3钢 材
4.3.1 结构用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结构材料的规定。
4.3.2 结构用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对材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