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辅助设备
5.4.1 应根据机组设备技术改造的要求,对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做相应的校核或改造。5.4.2 水系统技术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供水系统改造应满足小型水电站改造后的用水需要;
2 单机容量超过1000kW的小型水电站,取水口不宜少于2个;
3 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设计的水电站,技术供水系统应配置自动滤水器、自动控制阀、示流信号装置;
4 渗漏排水系统的排水泵宜采用自吸泵,也可采用潜水泵或深井泵;
5 锈蚀严重或管径不符合要求的管路应更换。
5.4.3 压缩空气系统技术改造应满足机组改造后的用气需要。对采用带囊式蓄能器的调速器油压装置或采用液压制动装置的电站,可取消相应的供气系统。
5.4.4 油系统技术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平油系统应简化管路敷设,宜采用软管供排油方式;
2 宜取消绝缘油系统的油库。
5.4.5 经检测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改造或更新。
5.4.6 增容改造的电站设计,应按最重件的吊重加吊具重量对厂内起重设备及其支撑结构进行复核。起吊重量超过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时,应对起重机及其支撑结构更新改造或采用其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