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水工建筑物
5.2.1 水工建筑物技术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除安全隐患;
2 淹没损失小;
3 便于施工。
5.2.2 提高水能资源利用可采取下列改造措施:
1 加高大坝;
2 增设橡胶坝、翻板闸门或可控制的闸门等设施;
3 增大前池容量;
4 降低机组尾水位。
5.2.3 增加总库容的小型水电站,应对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洪水标准进行复核。
5.2.4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SL725的有关规定,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库水位信息宜传至电站中控室或移动通信设备。
5.2.5 小型水电站的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的有关规定。
5.2.6 引水渠系统技术改造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完善引水系统首部排沙、拦污设施;
2 增加过水断面,降低糙率;
3 引水建筑物防渗处理;
4 尾水清障、清淤,改善尾水渠水流流态。
5.2.7 寒冷地区应对水工建筑物和金属结构设备增设防冰冻设施。
5.2.8 闸门及启闭机技术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存在腐蚀、变形、振动和漏水严重等缺陷的各类闸门和运转不灵活的启闭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消除缺陷;
2 因锈蚀、变形等引起启闭力增加过大的闸门,应优先采用新型支承材料,降低摩擦力,也可改进闸门的支承形式或启闭设备;
3 大坝加高的小型水电站,应对现有的闸门和启闭设备进行复核或加固。
5.2.9 机组进水口事故检修闸门和尾水检修闸门,宜设充水平压设施。尾水闸门不应采用上游水进行充水平压。
5.2.10 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应有可靠的备用动力。
5.2.11 压力管道技术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漏水严重并已老化的伸缩节止水圈,应进行更换;
2 当钢管锈蚀严重或损坏程度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规定时,应进行更换;
3 不均匀沉降的镇墩、支墩应进行加固处理;
4 老化严重的钢筋混凝土管道应进行更换;
5 压力管道管径过小时,应增加管道或增大管径。
5.2.12 厂房技术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善防洪设施,满足防洪要求;
2 增容改造电站应复核机墩、吊车梁及排架强度,荷载增加的楼板也应进行强度复核;
3 应满足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维护、检修的要求;
4 厂房外观与周边环境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