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技术改造:1 存在安全隐患;
2 上下游水文特征参数发生较大变化;
3 水能资源利用不合理;
4 土建施工、设备制造或安装质量差,设备性能落后,技术状况差;
5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
6 没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7 机电设备符合报废条件;
8 其他需要改造的情况。
5.1.2 现有设施和设备的可利用部分,应经必要的复核计算,必要时应做相应技术处理。
5.1.3 弃水较多的小型水电站可增容改造。改造时应考虑泄放生态流量对装机规模的影响,合理确定装机规模,对引水系统的引用流量、水头损失、结构强度、水力过渡过程等进行复核计算,并对其他设备设施进行复核。
5.1.4 年利用小时数低、水头或流量减少的电站可减容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