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2.1.1 危险场所应划分为F0、F1、F2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应为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应为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危险场所;
4 各类危险场所均应以工作间为单位;
5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的划分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场所、中转库和仓库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的划分应符合表12.1.1-2 的规定。
表12.1.1-1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
12.1.2 当危险场所既存在黑火药、烟火药又存在易燃液体时,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的规定。
12.1.3 危险场所与相毗邻场所采取不燃烧体密实墙隔开且隔墙上设有相通的门,当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可按表12.1.3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应与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12.1.4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 为F0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可划为F1类危险场所;
2 为F1类、F2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应相同
3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
12.1.5 为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该送风室危险场所类别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6 运输危险品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通廊,其危险场所类别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12.1.7 存放危险品的晒场宜设置防直击雷装置,接闪器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60m。
12.1.8 药物性能测定分析室等存药量不大矛20g且放在封闭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操作,采取防止电火花等措施后,可划为非电气危险场所,防雷类别宜为三类;不在封闭容器或排风柜内操作时,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12.2 电 气 设 备
12.2.1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危险场所内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3836的有关规定。
3 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绕性连接管等管件配件的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一致。
4 危险场所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5 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应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6 电点火头等需要防止电磁辐射危害的场所、涉裸药的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12.2.2 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2 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应采用填料函封堵或采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置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3 工作间仅存在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环境,危险场所为F0类、F1类和F2类时,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12.2.3-1的规定。F0类、F1类和F2类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12.2.3.2的规定。
12.2.4 F0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确需安装时,可设置Da或Ga级、IP65检测仪表,且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单基火药场所不应超过85℃,其他场所不应超过100℃。
12.2.5 F0类危险场所的室外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O区,应在距离外墙3m以上设置不低于Db或Gb级、IP65的投光灯进行照明;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F0区外,应选用不低于Db或Gb 级、IP65、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35℃的灯具,且应安装在不可开启的窗户外。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配电箱等的选型应与灯具防爆要求相同。
12.2.6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用不低于Db或Gb级、IP65的产品,且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单基火药场所不应超过100℃外,其他场所不应超过135℃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选用不低于Dc或Gc 级、IP54的产品,且单基火药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其他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
12.2.7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选用不低于Dc或Gc级、IP54的产品,且单基火药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其他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
12.2.8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并应保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再启动。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构)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对突然断电可能造成爆炸、燃烧危险的线路,保护动作时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跳闸。
2 电气线路不应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绝缘塑料管、槽敷设。
3 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当采用绝缘电线敷设时,应穿钢管保护,线路宜明敷,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相适应的密封装置。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宜明敷,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加钢管保护,也可敷设于桥架上,桥架应采用金属封闭型。存在黑火药、烟火药粉尘的危险场所不应设置电缆沟。
4 电气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450V/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钢管或护套内敷设。电话线路的电线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300V/500V。
5 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6 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0mm²的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内铜带铠装控制电缆,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 的铜芯阻燃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
7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8 保护线(PE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12.3.2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螺纹连接,且连接螺纹不应少于5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置防松装置。
2 电气线路与防爆电气设备连接处应做隔离密封。
3 电气线路宜采用明敷。
12.3.3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
2 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宜采用绝缘护套电缆;桥架应采用金属槽式结构。
3 存在黑火药、烟火药粉尘的危险场所不应设置电缆沟。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 当确需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采取防止水及危险物质进入沟两的措施,电缆沟在过墙处应设置隔板,并应对孔洞严密封堵。
4 电力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接头应设置在接线盒内。
5 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
12.3.4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场所不应敷设电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可敷设本工作间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固定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明敷。
2 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电气设备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3 控制按钮线路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12.3.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要求。
2 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线芯的载流量应留有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²的重型橡套电缆。
12.3.6 F2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的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线芯的载流量应留有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2的中型橡套电缆。
12.4 照明
12.4.1 烟花爆竹生产厂房主要工作间内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宜为200lx。
12.4.2 烟花爆竹生产的辅助厂房、仓库内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宜分别为1001x、501x。
12.4.3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300m²时,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时间宜为30min。可不设燃烧爆炸事故后继续消防用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2.5 2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12.5.1 烟花爆竹企业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2.5.2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因突然中断供电有可能导致燃爆事故发生的用电负荷,应划分为二级,其他生产用电负荷应划分为三级。企业设置的自动控制系统、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备用电源。
12.5.3 危险品生产区20kV及以下变电所应为独立变电所。危险品总仓库区20kV及以下变电所宜为独立变电所。
12.5.4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2.5.5 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2.5.6 厂房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可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密实墙,不应设置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2 门、窗应设置在建(构)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3 与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
4 设置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的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一第3款的规定外.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的门、窗与黑火药生产工作间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12.5.7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不应附建于危险性建(构)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排烟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并应采取阻火措施
2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阀门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装设检测、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6.1 引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1kV以下低压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12.6.1)
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p————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在电缆与架空线换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的铁脚、金属器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6.2 引入黑火药生产厂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2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12.6.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2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其轴线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档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
2 与1.3级建(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6.5 当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架空敷设1kV以下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时,其轴线与1.1级、1.3级建(构)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生产烟火药和干法生产黑火药建(构)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12.7 防雷与接地
12.7.1 危险性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和表12.1.1-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并应独立接地;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构)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
2 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并应组成网格。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
12.7.2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构)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从建(构)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S系统。
100
12.7.3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等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
12.7.4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构)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
12.7.5 危险性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电源SPD选择8/20μsⅡ类试验,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配电柜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5kV
2 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5kV;
3 设备控制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2kV;
4 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20V。
12.7.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构)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构)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乐2处。
12.7.7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构)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构)筑物(00m 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构)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12.7.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
12.8 防 静 电
12.8.1 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及金属导体均应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12.8.2 静电接地系统应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12.8.3 危险场所中无法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12.8.4 危险工作间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工作台面,其电阻值应控制在0.05MΩ~1.0MΩ。危险品中转库和药物仓库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其电阻值应控制在0.05MΩ~10000MΩ。
12.8.5 当危险品生产厂房的空气相对湿度低于60%,且黑火药生产厂房的空气相对湿度低于65%时,应采取空气增湿措施。
12.8.6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当确需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时,应对其进行导静电处理。
12.8.7 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危险场所入口处的外墙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并应与建(构)筑物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