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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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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区生产烟花爆竹多个产品类别时,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产品种类分别建立生产线,并宜做到分小区布置。

2  生产线的厂(库)房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顺畅及生产能力匹配的要求,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3  同一危险等级的反房和仓库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且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小于3m;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5  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5.1.2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2  比较危险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3  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品仓库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4  化工原材料库、药物仓库、成品仓库宜分区布置;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仓库宜布置在总仓库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5.1.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内部距离的要求。

5.1.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围墙

2  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不得小于5m

3  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可设置刺丝网围墙。

5.1.5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不宜种植针叶树或竹林,宜种植阔叶树。

5.1.6 距离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四周5m范围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5.1.7  抗爆间室的一面或多面墙(或屋盖)应为易碎性泄爆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建(构)筑物。

5.1.8 危险品生产区内宜设有供1.1级、1.3级建(构)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的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应设置门卫值班室,不宜设置其他辅助用室。

5.1.9  危险品生产区的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宜独立设置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构)筑物内。车间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应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的泄爆面。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内部距离应自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算起,晒场应自晒场边缘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3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构)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 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进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进射危险品的建(构)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  与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

5.2.9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构)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9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10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可不限。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内部距离应自仓库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3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5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20kV及以下独立变电所时,独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3.2条或第5.3.3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0m;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5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应结合地形布置,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1 规定值至少增加40%。

2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 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2 规定值至少增加40%。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3的规定。

4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1.1级、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设计确定。

5.3.7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展厅、办公室与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应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规定确定。

5.3.8 危险品总仓库内有人值守的岗哨、厕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规定确定。

5.3.9  当采用洞库或覆土库储存危险品时,洞库或覆土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 中的有关规定。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设置及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构)筑物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构)筑物或邻近建(构)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应为无防护作用范围。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4.2  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5.4.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2  1.3级建(构)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宜增高该段防护屏障高度;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5.4.5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危险品晒场的防护屏障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防护土堤

无防护范围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

2)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挡土墙结构宜

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连宽度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L.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2  防护土堤应采用索土夯筑。当取土困难或场地受限时,防护土堤内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外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可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8 夯土防护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

2  夯土防护墙应采用灰土作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 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4.9 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的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和爆心位置由抗爆设计确定,且应满足抗爆炸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建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等效为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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