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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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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 筑 结 构

8  建 筑 结 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1.2条的规定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建筑面积小于20m²的工工级建(构)筑物和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1.3级建(构)筑物,除屋顶承重构件外,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

8.1.3  危险性建(树)筑物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8m,并应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8.1.4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工艺要求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设置临时存药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与山体前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 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度不应大于800mm,高度不应大于1000mm,存药洞净深不应大于600mm,存药洞底宜高出存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

3  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4  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墙体

5  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两侧墙顶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 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存药洞上部应采取排水措施。

8.1.5 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构)筑物,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如设有门、窗或洞口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2.1  1.1级建(构)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应采用实心砖或多孔砖密砌。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小于20m²,且操作人员不应超过1人;

2  生产过程采用远距离控制且室内无人操作。

8.2.2  1.3级建(构)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填充墙应采用实心砖或多孔砖密砌。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1  厂房的跨度不应大于7.5m,长度不应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应大于4m,且横隔墙间距不应大于15m;

2  厂房内的横隔墙较密且间距不应大于6m。

8.2.3 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构)筑物的填充墙应为密砌实体墙,不应采用空斗墙或毛石墙;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构)筑物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并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8.2.4  危险品生产厂房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²。

2  当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轻型泄压屋盖。当厂房采用轻型泄压屋盖时,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块屋盖飞出伤人的措施。

3  1.1-2级黑火药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²。

4  1.3级厂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设置能泄压的门窗。

8.2.5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2.6  危险性建(构)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1.1级、1.3级厂房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纵、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2  梁与墙或柱应锚固可靠,梁与圈梁应联成整体。

3  围护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柱之间应加强联结,纵、横砌体之间也应加强联结。

4 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当门洞口大于2700m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门框架或门樘。

5  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3.1  危险性建(构)筑物采用抗爆间室时,应在其轻型面外设置与抗爆间室设计药量匹配的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应满足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破坏作用的强度要求。

8.3.2  抗爆间室的墙厚和屋盖应根据设计药量计算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药量不小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50mm;

2  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或组合钢板结构

3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5kg且顶部泄压对邻近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抗爆间室屋盖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

4  抗爆间室的墙高出厂房相邻屋面不应少于0.5m。

8.3.3  除轻型面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外,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应满足弹性或弹塑性理论的设计要求。

8.3.4  侧面泄压的抗爆间室朝向室外一面应设置轻型窗。窗台的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3.5  在抗爆间室轻型面的外面设置的抗爆屏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2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抗爆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增加的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1/2,抗爆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应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3  当采用平面形式为的抗爆屏院时,在轻型面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3.6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之间以及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置地沟相通;

2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防止爆炸产物泄出的密封措施;

3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8.3.7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8.3.8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连锁。

8.3.9  当危险品仓库均采用抗爆间室时,相邻间室可按不殉爆、隔爆设计。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25m²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8.4.2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m2,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应设置安全窗。当建筑面积不大于9m²,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3  需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4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3  危险品生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不应计入安全出口。

8.4.4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不应超过5m 

2  1.3级厂房不应超过8m。

8.4.5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和外门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和内门宽度不应小于1.0m。

8.4.6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

2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门一致

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合阶,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可做成防滑坡道。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8.5.1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内、外门均不得设置门槛。外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明沟和管线等。

8.5.2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建(构)筑物的门窗采用玻璃时,宜采用安全玻璃。

8.5.3  危险品生产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对静电敏感时,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黑火药生产1.1级厂房的门窗,应采用木质门窗,门窗的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8.5.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应向外平开,可开启的宽度不应小于1.0m;当采用双扇窗扇时,应能同时开启,且不得设置中挺。

2  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5m。

4  窗扇不宜设插销。

5  采用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5.5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费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3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315的有关要求;

4  地面应平整、光滑。

8.5.6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应设置吊顶。

8.5.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收集冲洗废水的排水沟,其内壁宜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不得有裂缝,排水沟的坡度不宜小于1%。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8.6.1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8.6.2  危险品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应在梁底或板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纵、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6.3  危险品仓库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轻质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1.3级仓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多设置门和高窗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等。

8.6.4  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²,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8.6.5  危险品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

2  当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  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宜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6.6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宜设置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

8.6.7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符合本标准第8.5.5条的规定。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8.7  通廊和隧道


8.7.1  危险品运输通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烧体;

2  通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其耐火等级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一致;

3  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构)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8.7.2  防护屏障的隧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隧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且不应设置台阶。


8.8  燃放试验场


8.8.1燃放点地面应硬化平整。

8.8.2 燃放场内不应有易燃物,若必需放置易燃物时。应满足相应燃放类别产品安全距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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