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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GB 6245-2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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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系列消防泵的抽样与判定
A.1 系列消防泵的确定
    系列消防泵须同时具有如下特点:
    a)结构形式相似;
    b)零、部件材料相同且按相同工艺加工制造;
    c)型号按同一方法编制(包括企业自定义部分)。
A.2 系列消防泵的抽样样本
A.2.1 符合上述要求的系列消防泵,如系列内消防泵的规格少于或等于10种,则抽取3个规格。采用小流量、中流量和大流量来抽取,规格应包括最大的出口压力和最大的轴功率。
A.2.2 符合上述要求的系列消防泵,如系列内消防泵的规格大于10种,但少于或等于20种,则抽取4个规格。此时,中流量抽取2个规格。
A.2.3 符合上述要求的系列消防泵,如系列内消防泵的规格大于20种,在A.2.2的基础上,每增加10种规格,中流量增加抽取1个规格。
A.3 适用范围
    系列消防泵的适用范围为所抽取规格中最大与最小出口压力,最大与最小流量,最大与最小轴功率所覆盖的所有规格的该系列的消防泵。
A.4 检验判定
A.4.1 对抽取的规格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如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个系列合格。
A.4.2 对抽取的规格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如任一规格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个系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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