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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GB 6245-2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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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连续运转试验
10.10.1 低压车用消防泵在工况1下运转2h;在工况2下运转2h,整个运转不应间断。
10.10.2 中低压、高低压车用消防泵,在工况1下运转2h;在工况2下运转1h;在联用工况下运转1h,整个运转不应间断。
10.10.3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在工况1下运转8h,整个运转不应间断。
10.10.4 供泡沫液消防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转1h,整个运转不应间断。
10.10.5 除上述以外的泵及泵组在工况1下运转4h,整个运转不应间断。
10.10.6 泵进行连续运转试验时,应检查轴承温升。从泵达到工况1起,每隔15min测量一次轴承座的温度(深井、潜水泵除外),泵组还应测量发动机出水温度、机油温度、功率输出装置输出端轴承座温度、润滑油油温、电动机轴承座温度(深井、潜水泵除外),直至连续3次测得的值相同为止;同时还应测量流量、出口压力、进口压力(深井、潜水泵除外)及转速。试验结果应相应符合5.8、6.6、7.5、9.5、9.11.7的规定。
10.10.7 将电动机泵组调整到6.4.3.2规定的工况下,开始计时,每隔10min测量一次电动机轴承座的温度(深井、潜水泵除外),同时还应测量流量、出口压力、进口压力(深井、潜水泵除外)及转速,直到30min,检查电动机,结果应相应符合9.8.1的规定。
10.10.8 供泡沫液消防泵在封闭进出口的状态下,连续运转10min,结果应符合7.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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