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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GB 6245-2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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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型式检验
11.2.1 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型时;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11.2.2 型式检验的样机为1台。
11.2.3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与各类消防泵产品相关的全部项目。
11.2.4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11.2.5 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加倍抽样,全部符合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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