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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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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险与理赔

9 保险与理赔

9.1 供热经营企业宜设立公众责任保险。

9.2 损失发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和热用户共同清点损失物品、确定损失程度,并应留有影像资料。

9.3 当造成用户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时,供热服务人员应立即拨打出险报警及急救电话,将伤者就近送至医院;报险时应告知保险公司伤者所在医院,并应保留好现场照片和相关医疗票据。

9.4 保险承保范围及赔偿应以保单为准。应由供热经营企业赔付的,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交付受损热用户。

9.5 供热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a)热用户自行拆改过的设施发生事故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b)建设单位负责维保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建设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责任;

c)间接损失。

9.6 供热服务人员应配合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工作,并应妥善保存属于理赔范围的损坏部件,取得相关方同意之后再行处理。

9.7 供热服务人员接到理算报告后,应及时将理算金额通知受损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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