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保险与理赔
9 保险与理赔
9.1 供热经营企业宜设立公众责任保险。
9.2 损失发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和热用户共同清点损失物品、确定损失程度,并应留有影像资料。
9.3 当造成用户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时,供热服务人员应立即拨打出险报警及急救电话,将伤者就近送至医院;报险时应告知保险公司伤者所在医院,并应保留好现场照片和相关医疗票据。
9.4 保险承保范围及赔偿应以保单为准。应由供热经营企业赔付的,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交付受损热用户。
9.5 供热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a)热用户自行拆改过的设施发生事故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b)建设单位负责维保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建设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责任;
c)间接损失。
9.6 供热服务人员应配合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工作,并应妥善保存属于理赔范围的损坏部件,取得相关方同意之后再行处理。
9.7 供热服务人员接到理算报告后,应及时将理算金额通知受损热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