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一般规定
8 设备的试运转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应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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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试运转,并应制定每台(套)设备的试运转程序和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整体拖动的设备统一试运转时,上一道工序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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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每台设备的电动机在试运转前应与被拖动设备分开,单独试运转,且应检查转向、电流、电压及绝缘性能等,并应在合格后再与设备相连。
8.1.4 设备空车试运转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按设备说明书要求,无特殊规定时,应使设备达到稳定状态,且运转时间不宜小于2h。负荷运转时应缓慢均匀加载,并应随时检查设备运转及电机电流波动情况。设备调试前,公共工程系统、设备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应满足要求,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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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正常开车、停车程序以及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处理措施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8.1.6 设备试运转应按规定时间连续运行,中途出现故障应另计起始时间。
8.1.7 试运转前应对所有参加试车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操作人员应熟知操作规程,掌握操作程序及各项技术规定和安全守则。
8.1.8 现场应配置消防、灭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