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电阻炉
第七章 电阻炉
第7.0.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间接加热的成套工业电阻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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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条 电阻炉配电线路的导线载流量、开关设备和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宜按下列条件计算:
一、无电炉变压器的金属发热元件电阻炉,按电阻炉额定功率的1.1倍;
二、有电炉变压器的电阻炉,按变压器最高档电压的容量或按电阻炉额定功率的1.2~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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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条 对硅碳棒等电阻系数变动较大的发热元件的电阻炉,宜装设电流表,并应配备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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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条 电阻炉应装设短路保护。当有几个加热区时,每个加热区宜分别装设短路保护。
有水冷却的电炉,应装设水压不足或水温过高的保护,动作于信号或分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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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条 电阻炉应装设下列联锁装置:
一、人工装料的电阻炉,如操作人员有可能触及危险电压,装设加料口开启时分断电源的联锁;
二、有通风装置的电阻炉,当通风机断电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时,装设分断电源的联锁;
三、根据生产要求对传动部分和其他附属装置装设必要的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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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条 接触器、空气开关不宜与测温仪表装在同一构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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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条 电力线路不应与测温导线敷设在同一管中或共用一根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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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条 晶闸管调压器或调功器三相供电的电阻炉不宜采用有中性线的星形接法,可采用星形或三角形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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