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电 气
8.3 电 气
8.3.1 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要求,避免光污染影响,室外灯具上射逸出光不应大于总输出光通量的25%。
8.3.2
城市绿地用电应为三级负荷,绿地中游人较多的交通广场的用电应为二级负荷;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3km。
8.3.3
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在进线电源处应装设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四级开关。
8.3.4
城市绿地中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不应使用0类防触电保护产品。
8.3.5
安装在水池内、旱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必须采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防护等级为IPX8的加压水密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旱喷泉内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的潜水泵。
8.3.6
喷水池的结构钢筋、进出水池的金属管道及其他金属件、配电系统的PE线应做局部等电位连接。
8.3.7
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灯具的金属外壳及金属灯杆,应与接地装置相连(接PE线)。
8.3.8
城市开放绿地内宜设置公共电话亭和有线广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