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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实施时间:2019-08-01
字号:

 前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19〕209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会

关于批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

 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国网上 海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统一 编号 为DG/TJ 08一2093一2019,自2019年 8月 1日起实施。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一2093一2012)同时废止。

本 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一九年四月二 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5〕871 号)要求 ,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 限公司和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任主编单位并会同相关单位,在总结了近年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考虑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 的新情况,并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管理和运行单位意见 ,对 2012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G/TJ08一2093一2012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术语;充电设施接人电网的要求;充电设施的设计;充电设施施工和验收;充电设施配建原则等。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 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122号;邮编:200122),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 683号;邮编:200032;E一mail:bzglk@zjw.sh.gov.cn),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国网上海市电力公 司

上海电力设计 院有限 公司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 公司


主 要起草人 :殷立军 杜成刚 吴 丹 裴 佳

雷珽 罗伟明 宣婷婷 欧阳黔麟

孙燕 李永 董明峰 王 辉

朱鲤 潘虹 彭 冲 俞雪雷

万鹏 姚瑶

主要审查人:高小平 李新强 王 冰 李东东 陆继诚

 陈 元 张 平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8年 9月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上海市电动汽车使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居民社区、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等中新建、改建、扩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整个建设过程。

1.0.3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从接入电网、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到工程验收的建设全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1.0.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阐明本标准制定的目的。

1.0.2本次修订将专用停车设施也纳入适用范围。

2术语

2 术 语


2.0.1 自用充电设施 private EV charging facilities

 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2.0.2 专用充电设施 reserved EV charging facilities

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

2.0.3 公用充电设施 public EV charging facilities

 服务于社会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

2.0.4 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

充电机的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

2.0.5 充电区charging area

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


条文说明:


2.0.1 自用充电设施指建设在个人 自有车位或长租车位上,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

2.0.2 专用充电设施指建设在某法人单位自有或长期使用的停车位上并专为该法人单位车辆和人员使用的充电桩 ,以及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0.3 公用充电设施指建设在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充电设施接人电网的要求

3 充电设施接入电网的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充电设施供电电源点的选择,应根据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 、用电需求 ,结合地区电网规划、地 区供电条件 ,按照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五项原则综合确定。当有多个可选的电源点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充电设施供电电源点的选择和接入系统方案应满足网架结构的要求,不应导致公用电站、配电站内设备满载或超载。


3.2 电压等级


3.2.1 交流 220V充电设备,宜接人低压配电箱 ;交流 380V充电设备 ,宜通过配电箱支接于低压线路或接入配电变压器的低压母线。

3.2.2 充电设施配电总容量在 250kVA以上时,宜采用 10kV 电压供电。


3.3 供电电源配置


3.3.1 供电电源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保证 接电后电网安全运行和充电设施用电安全。

2根据用户等级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3具有重大政治 、经济、安全意义的充电设施,或中断供电将对公共交通造成较大影响或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的充电设施,应作为二级重要用户 ,其他充电设施可作为一般用户。

3.3.2 供电电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属于一般用户的自用、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2 属 于二级重要用户的专用充电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两回进线应来 自不同电源变电站或 同一变电站 的不 同母线 段。

且当其中一个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能保证 60%充电负荷正常供电。


3.4 无功补偿


3.4.1 无功补偿装置应按照“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规划和建设 。

3.4.2 充电设施接入 10kV及以上电网的功率因数应满足并网要求,其配电变压器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

3.4.3 非车载充电机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安装就地无功补偿装置。


3.5 电能质量


3.5.1 谐波监测点应为充电设施公共连接点。考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及《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 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 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等标准的规定 。

3.5.2 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12325的规定,10kV及以下三相公共连接点电压偏差不超过标称电压的士7%;220V单相公共连接点电压偏差不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3.5.3  充电设施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等标准的规定。


3.6  计  量


3.6.1  充电设施和电网之间电能计量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安装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3.6.2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接线方式及配置原则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3.1.2  规定了充电设施供电电源点的选择和接入系统方案的一般原则。


3.3供电电源配置


3.3.1供电电源点的确定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用户重要性的分级应得到供电部门的认可。

3.3.2双电源与双回路有一定的区别。双电源是指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同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这两条供电线路是由两个电源供电,即由来自两个不同方向的变电站或来自具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追溯至不同主变)分别提供的电源。双回路仅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3.4  无功补偿


3.4.1~3.4.3  规定了充电设施无功功率补偿配置的一般要求。目前常见的非车载充电设备都自身配置了功率因数校正装置,其功率因数甚至可达到0.99以上。因此,在电网接入点的功率因数满足要求时,可以不再另设无功补偿装置。

4充电设施的设计

4.1 选 址

4 充电设施的设计


4.1 选 址


4.1.1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设施建设应考虑设备对配网电 能质量和地区配电容量裕度的影响,与城市中低压配 电网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 ,满足供电可靠性 、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

2 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 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 温的场所。

5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厕所 、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 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4.1.2 城市公用充电设施选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应布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

4.1.3 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应设置在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或公交停车场内。


条文说明:


4.1.1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电网的建设密 不可分,在规划充电设施的时候应充分考虑电网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2 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 危险的地方,在选址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6 充电设施选址宜靠近 城市道路,方便车辆的进 出。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或交通繁忙路段 ,以免充电车辆进出对该区域的交通造成影响。

7 公交车专用充电设 施的建设应结合公交车运行 的实际情况 ,目前来看,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或公交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条件。

9 根据住宅小 区的布局特点 ,专用充 电设施可以分 区域布置。在区域内宜集中布置,便于施工和管理。

4.2 充电设施基本要求

4.2 充电设施基本要求


4.2.1公用充电设施内宜设置供电区、充电区。

4.2.2专用充电设施可包括供电区、充电区、监控室等,位置和面积根据现场地形和环境合理分布。

4.2.3 充电区的布置宜靠近供电区。

4.2.4 充电区内的充电设备应布置在停车位旁且不应妨碍其他车辆正常的停车、充电和通行。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 0.4m,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4.2.5 非车载充 电机/交流充 电桩 电气安全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2 电源回路应安装 D级防雷装置。

3 应配备充电急停开关,开关用红色 标识并配有保护盖。

4 每侧箱门外应至少设置一处明显的“带电”国标符号警 告标志及“止步、有电危险”等醒 目文字。


条文说明:

4.2.1 公用充 电设施一般规模较大,充电车位较多,有专人值守。因此,可明确设施供电区和充电区。

4.2.3 供配电设备距充电区的距离宜尽可能短,以方便电缆引接 ,缩短电缆长度 ,降低投资,同时减少压降损耗 。

4.2.4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 、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 的净距宜不小于0.4m。

4.2.5 本条参考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DG/TJ 08一100的相关规定。

4.3 供电系统

4.3 供电系统


4.3.1 充电设施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高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有关规定;低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在充电设施

建设处,当场地限制无法建设配电室时 ,可以采用箱式变配电设备。箱式变配电设备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17467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37 的有关规定。

4.3.2 变压器绕组宜采用Dynll联结方式。安装在室内的变压器不宜采用油浸式变压器 。

4.3.3 供电负荷宜按以下方法统计 :

1 充电机总容量宜按下式计算 :

式中:S— 充电机总容量(kVA);

 n— 充电机的台数;

 P— 充电机的输出功率(kw);

 cosφ— 功率因数;

η一一充电机工作 效率;

 K— 同时系数。

2 其他设施负荷 (除充电机外)宜按以下方法统计:

照明、安防视频监控、空调和办公用电负荷等,记为Sq(k VA)。

 3 总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4.3.4 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的要求,并 留有裕度 ,宜使用具有 负荷管控功能 的配电设备。

4.3.5 充电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回380V线路。

4.3.6 供电系统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380V接地系统应采用 TN一S制。

4.3.7 变配电室、室外电力设备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电力设备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4.3.1 考虑到 目前箱式变电站检修周期短、维护工作量大,一般情况下应该限制使用。

4.3.3 同时系数的选择原则:自用充电设施等同时率较低的应用场合取较低值 ,专用充电设施可能出现较高的同时率的应用场合取较高值。公交服务领域等重要的专用充电设施取0.90,其余充电设施取值区间为0.60一0.85。

4.4 充电系统

4.4 充电系统


4.4.1 非车载充电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电压、额定电 流的选择和功能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 准《电动 汽车充 电站 设计 规范 》GB50966的规定。

2非车载充电接口应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裸露带电导体。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

3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接口,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取动力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4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站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将非车载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站监控系统,并接收来自监控系统的指令。

5  非车载充电机宜采取安全充电防护措施,当车辆蓄电池管理系统异常时主动停止充电,避免因电池过充导致火灾事故。


4.4.2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交流充电桩应具有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流电源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能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充电电量和计费信息。

3具备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4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具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5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电源并故障报警。


4.4.3公用及专用充电系统应具备与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功能,能够上传充电设备与电网相关的基本信息(功率、充电电流等);应具备故障报警及故障录波功能,并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4.4  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充电设备本体应具有防尘、防雨功能,或者另行安装防尘、防雨设施。

4.4.5  充电设备本体应做好安全防护,采取防止误开门的安全措施,具备开门报警的功能。

4.4.6  充电设备应根据现场的情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安装。


条文说明:

4.4.1 车辆蓄电池管理系统发生异常后 ,充电设备不能与其正常通信 ,无法实时掌握电池状态 ,造成“盲充”,有很大 的安全隐患。因此 ,蓄电池管理系统异常时,应停止充电。

4.4.4 在选择充电设备时,应特别注意充电接 口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雨、防尘措施等,有利于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方便充电操作 。

4.5 监控系统

4.5 监控系统


4.5.1 监控系统应由供电系统监控、充电系统监控和安防监控等构成,并具备数据远传接口。

4.5.2 供电系统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系统监控应采集供电系统的 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 、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等信息。

2 供电系统监控应能控制供 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 的分合闸。

3 供电系统监控应具备供 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计和打印等功能。

4.5.3 充电系统监控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4.5.4 安防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和专 用充电站可单独设置安防系统。

2 安防监控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和《视 频安 防监控 系统工程设 计规 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

3 安防监控可 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与其他系统的时间一致。


条文说明:


4.5.2 本部分内容参考了现行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Q/GDW 488 的相关内容。供电监控系统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有的变配电自动化系统的相关标准。

4.5.4 安防监控

1 根据本市 的实际情况,充电设施的装机容量达到 630kVA及 以上时 ,规模较大,设备数量较多,范 围较广,宜设置独立 的安防系统。装机容量为 630kVA以下的充电设施 ,则可以考虑利用邻近区域的安防系统。


4.6 充电侧计量

4.6 充电侧计量


4.6.1 充电侧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 装置的准确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的有关规定。

2 电能表的标定 电流应 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

4.6.2 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规定。

4.6.3 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规定。

4.6.4 充电设备具有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计量电能表。


条文说明:


4.6.4 本条参考现行 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及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直流计量技术要求》Q/GDW 11165、《电动汽车交流充 电桩计量技术要求》Q/GDW 11163的相关规定。

4.7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4.7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4.7.1 充电设施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设施宜利用现有建筑和场地进行改建。 新建时,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 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2 充电站各 房间宜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措施。

3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4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5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 采取屏蔽措施 。


4.7.2 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

1机械排风应选用低噪声通风装置且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2 变压器室宜采用 自然通风。夏季 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 15℃。

3 变压器室、配电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4 配电室宜采用 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 合。

5 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6 配电室、变压器室等电气房间内,不应有与 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7 监控 室温度宜控制在 18℃~25℃,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士5℃;相对湿度宜控制在 45%~75%,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

4.7.3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2 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4.7.4 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 电设 施相关场所 工 作面上 的照度标准值 不应低 于表4.7.4规定的数值。

2 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 内的监控室、配 电室宜装设 应急照明,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 在已建成建筑或场地内安装的各类充电设施,其充 电区域的照 明宜 利用场地 原有照明。不满 足要求 时,可增 加局 部照明。


4.7.5 安全和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 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 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表4.7.5 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充电站建设条件建(构)筑物厂房类别
当采用油浸变压器时丙类
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丁类
当采用低压供电时戊类

注:干式变压器包括SF6气体变压器和环氧树脂浇铸变压器等。


2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

3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4  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有明显的电源切断装置,发生火灾时,应能立即将电源切断。

5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6  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内的充电区应设置灭火毯、消防沙箱。消防用沙应保持充足和干燥,应存放在充电区方便取用的位置。


7 公用充电设施宜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8 充电设施内电气房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未经授权人员不可进入。


4.7.6 标志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

1充电设施 内应进行标识,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 、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2 电气设备的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上海市供电部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


条文说明:


4.7.1 充电设施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1 因为涉及规划审批等建设流程 ,建议在现有建筑物内进行改建。如有条件新建,应考虑外观与环境的协调性及节能环保要求 。

6 本款考虑电气设备运行可能带来的电磁辐射危害,监控室长期有人,毗邻电气房间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

4.7.2 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

2 本款参考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 6.3.1条有关要求。

4 本款参考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 6.3.3条有关要求。

6 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其 他管线损坏和检修时,影响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

4.7.4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款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5.5.1条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第10.4.3条的相关要求。

4.7.5  安全和消防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款规定了充电设施建(构)筑物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4  本款主要考虑消防应急救援过程中,消防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防止消防人员触电,影响救援。

5电动汽车充电过程火灾风险较大,因此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电动汽车特别是动力电池发生火灾后,灭火器有效扑灭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灭火器的配置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建议选用干粉灭火器。

6本款根据本市充电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消防安全和建设成本之后提出的配置要求。

8本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电气房间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4.8 节能环保

4.8 节能环保


4.8.1 在充 电设施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中,应贯彻 国家节能政策 ,合理利用能源。

4.8.2 新建建筑物宜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4.8.3 采暖、通风、空调设备均为低能耗的节能产品。

4.8.4 选取适当的照度标准,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节能灯具。

4.8.5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 于现行 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


5充电设施施工和验收

5 充电设施施工和验收

5 充电设施施工和验收


5.1 施 工


5.1.1 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 的单位应具备相应 的电力设施施工或机电安装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准。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 同文件 、设计文件以及相关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 、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 ,掌握现场实际情况 ,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

3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 意图和要求,实行 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 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需变更设计 ,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

4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 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5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并有 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6 工程所用的管材 、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 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 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 施工单 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 、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8 在施工过程 中使用的计量器具 和检测设备 ,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9 施工单位应按 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1.2 自用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施 工图安装接线。

2 交流充电桩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安装方式 。落 地式充电桩安装基础应高出地面至少 0.2m,必要时可安装 防撞栏。

室外的充电桩宜采取必要的防雨和防尘措施。

3 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 的立面,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 5°。

4 充电设备安装应可靠接地 。

5 充电设备安装好后电缆沟( 管)应可靠封堵。

6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 清洁。

7 电缆的敷设 ,应排列整齐 、捆扎牢固、标识清晰,端接 处长度应 留有适 当富裕量 ,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电缆接入供电和用 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5.1.3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5.1.1 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款规定从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 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以及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 本款根据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工程施工的特点 ,强调施工准备中应对施工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 ,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 ,为施工创造 良好条件。

3 工程施工项 目应实行 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 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的重要环节 ;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 ,施工方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方可实施 。

4 本款对充换电设施施工组 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作出规定。

5 充电设施施 工用到的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6 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工程施工中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 电 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 、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和危害防治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8 本款规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要求。


5.1.2 自用充电设施因充电设备数量少(一般为 1~2台交流充电桩)、电压等级低,使用对象一般为单一 电动汽车私人用户,其建设一般只有建设单位(电动汽车用户)与施工单位参与,施工与验收要求应有别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本条参考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 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相关规定 ,对供 电系统 、充电设备施工提出具体的要求。


5.1.3 本条引用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 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相关规定 。

5.2 竣工验收

5.2 竣工验收


5.2.1 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 ,确保充换电设施投运后稳定 、安全可靠地运行。


5.2.2  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3  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材料。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2.3验收前,相关单位应完成工作并递交申请文件,达到如下验收条件:

1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工厂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调试报告。

4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5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纸。


5.2.4自用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电动汽车用户等参加,并完成验收报告文件。

2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的有关规定。

3  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4  供电及充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5  若交流充电桩采用三相电源供电,则应对三相电源的接线进行检测 ,不应 出现反相序。

6 交流充电桩基本构成 、 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7 交流充电桩桩体应在醒 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 及 图形 。

8 交流充电桩的人机交互 、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 自检等功能,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9 交流充电桩的环境条件 、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 、电气间隙和爬 电距离 、电气绝缘性能 、电磁兼容性能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10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插座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 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 置 第 2部分 :交流充 电接 口》GB/T20234.2的有关规定。

11 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有关规定。

12 交流充电桩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 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5.2.5 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5.2.6 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出厂检测报告(包括 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

2 验收报告文件应包括以 下内容:验收测试记录(含测试大纲);验收缺陷或差异记录;设备及文档资料现场验收报告(附现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件资料清单);验收结论。


5.2.7 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1 工程的文档资料齐全。

2 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 、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目合同、技术协议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3验收结果满足验收大纲、项 目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要求。

4无缺陷项 目或“差异”项属于偏差,不致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 ,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条文说明:


5.2.1 竣工验收指的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达到现场试运行条件后 ,检验充换电设施是否满足项 目合同、技术协议 、设计文件和联络会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是一种与普通电动汽车使用者密切相关的电力设施 ,因此其竣工验收必须符合 电力

建设施工 、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 ,以确保充换电设施投运后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 ,并充分保障充换电设施操作者的安全。


5.2.2 本条强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并对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人员资质和隐蔽工程 的验收提出了要求。


5.2.3 本条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前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了规定。


5.2.4 自用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款规定了自用充电设施验收参与方。

2~4 参考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 换 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相关规定 ,对供电系统竣工验收提 出具体 的要求 ,包括 低压配线 、隔离 电器和导体 、防雷接地等。

6 ~12 给出了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竣工验收应达到的要求 ,引用了现行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 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 2部分 :交流充电接 口》GB/T20234.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及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并对交流充电桩安装作了具体要求。


5.2.5 本条引用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相关规定 。


5.2.6 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款对充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需 要提交的申请文件作了规定。

2 本款对充电设施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验收报告文件作了规定,主要包括验收结论、验收测试记 录和验收差异汇总报告等文档。验收人员可根据需要要求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5.2.7 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1~3 明确了充电设施通过竣工验收需要满 足的条件 ,主要包括充电设施项 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验收结果应满足验收大纲、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要求 。

4 规定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过程中存在的差 异项的处理方法。其中,差异指的是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充换电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及技术参数 ,以及充换电设施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与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之间存 在的不相符合的项 目。偏差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满足项 目合 同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功能和性能指标 ,但不影响充换电设施稳定运行且可通过简易修改补充得 以纠正的差异。缺陷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满足项 目合 同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基本功能和主要性能指标,且影响充换电设施稳定运行和功能使用的差异。由于 目前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差异”项属于偏差,不致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6充电设施配建原则

6 充电设施配建原则


6.0.1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住宅 ,所有配建停车位均应满足充 电 设施安装和使用条件(包括预留充电桩安装位置,管线、桥架和电缆 、电表箱安装位置等)。

2 充电 设施的供电配套容量应按照总停车位数的 10%负荷容量进行配建,按 100%负荷容量预留建设空间,同时系数按本标准第 4.3.3条进行取值。


6.0.2 办公场所 、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 、公建等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新建停车场:一类地区具有 充 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5%;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 12%;三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0%。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具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 停车位的 30%。


6.0.3 停车换乘(P+R)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 的 15%。

2 具 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 30%。


6.0.4 道路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架桥孔 :具备条件的高架桥孔应优先用于 充电设施建设 ,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 占总停车位的比例 :一类地区≥15%,二类地区12%,三类地区10%。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

2 路内停车泊位 :以 不增加交通拥堵为原则 ,可利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资源建设时段性公用充电设施 。


6.0.5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的公用充电设施至少 应配建 8个非车载充电机。


条文说明:


本章内容参 考《上海 市 电动 汽车充 电基 础设施 专项规 划(2016一2020年)》和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关于新建小区充电桩建设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


6.0.1 关于按 100%负荷容量预留建设空间时关于配电装置占地的问题 。根据现行 国家标 准《20kV及以下变 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第 3.3.3条,变电所中低压为 0.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 于 1250kVA。这也符合 目前上海的配电站 的现状。通常一个站建 2台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为2500kVA,按照本标准第 4.3.3条的计算方法,取同时率 0.8,每个车位按 10kw 考虑 ,这种规模的配电站可以为 250个左右车位供电。也就是说 ,为 250个车位以内单独建一个配电站(不考虑小区的其他负荷),远景充电负荷增长时,不需要新增占地。超过 250个车位时,如果分开建站,就是大概每 250个车位增建一个这样规模的配电站。通常,类似规模的配电站每个站占地 150㎡一200

 附录A 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

附录 A 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


A.0.1 一类地区包括:

内环以内地区,市级 副中心(包括徐家汇、花木、江湾一五角场 、真如地区),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 区(包括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虹桥商务区)。

A.0.2 二类地区包括 :

除一类地区以外的 内外环间、郊区新城 、阂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

A.0.3 三类地区包括:

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 其他区域。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 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 稍有选择,在 条件 许可 时首 先应这 样做 的 用词 :

正面词 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

2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 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6

4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5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6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8 《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 537

9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0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1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1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3 《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17467

14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1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6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GB/T 18487.1~3

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1~3

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

19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2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2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23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

2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

25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

2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30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3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3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3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34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

35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6

36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

37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3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39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 033

4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

4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

4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4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4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

4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46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4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4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4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5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5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5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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