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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无障碍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实施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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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编制说明


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组织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编写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无障碍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无障碍审查要点》)。

本《无障碍审查要点》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以及《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颁布)的精神,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的要求进行编写。

全文强制执行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以及仍然有效的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均为施工图审查内容,本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本《无障碍审查要点》的主要依据为《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2018)、《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技术标准》(MH /T5047-2020)、《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2106-2012)、《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2014)。

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无障碍审查要点》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整改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退回修改,并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无障碍审查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可按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把握,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变通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

本《无障碍审查要点》执行过程中,当有国家、地方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时,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在本《无障碍审查要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审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总则

一、总则


1.0.1 为规范上海市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无障碍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编制本审查要点。

1.0.2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无障碍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施工图无障碍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包括房屋建筑的建筑专业、电气专业及市政设施三个部分。

1.0.4 施工图无障碍设计文件审查,除执行本审查要点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规定的内容。


 二、建筑专业


 三、电气专业


 四、市政设施


 附录: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

附录: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


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2.1、3.2.2、3.5.3、3.6.1、3.7.3、3.9.3、3.11.5、3.12.2、3.12.4、3.13.2、4.2.1、4.2.2、4.2.3、4.3.1、4.4.1、4.4.2、4.4.3、4.4.5、4.5.1、4.5.2、5.2.3、

5.2.4、5.2.6、5.2.7、7.3.1、7.3.3、7.4.2、7.4.3、7.4.5、7.4.6、8.1.1、8.2.2、8.2.3、8.3.2、8.3.3、8.3.4、8.4.2、8.4.3、8.5.2、8.6.2、8.7.2、8.8.2、8.9.2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5.2.8、5.2.10、6.1.1、6.1.3、6.1.4、6.1.5、6.1.6、7.4.2

3)《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2018)

12.0.3、12.0.4、12.0.6、12.0.10、12.0.11、12.0.12、

4)《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技术标准》(MH /T5047-2020)

3.3.3、3.4.7、3.4.8、3.5.1、3.5.6、3.8.2、3.8.5、3.9.1、3.9.6、3.9.7

5)《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9.8.2、9.8.6、9.8.7

6)《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2106-2012)

10.3.1、10.3.2、10.3.4、10.3.5、

7)《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2014)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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