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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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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 言


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统一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标准,解决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技术问题,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下,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清单》(以下简称《问答清单》)。

过程中,编制单位组织具备丰富经验的施工图审查人员,梳理汇总了近几年我市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常见技术问题,经向全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广泛征集意见,深入研讨,反复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编制完成该《问答清单》。

《问答清单》涵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勘察六个专业的内容,共计 116 条。其中,建筑专业 18 条、结构专业 33 条、给排水专业 17 条、电气专业16 条、暖通专业 17 条、勘察专业 15 条。

《技术问答》作为我市提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统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重要措施,供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参考使用。

《问答清单》应用过程中的疑问和需修改完善之处,请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联系。

指导单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单位: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

建筑专业:林婧、徐艳

结构专业:傅正茂、任广瑞、王爱英

给排水专业:刘杰茹、于敬亮

暖通专业:国立安、李力

电气专业:胡晓东、刘鹏

勘察专业:张敬志、高凤怀

联系电话:0532-88950280

1总则

1 总则


1.1 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统一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标准,解决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技术问题,编制本《技术问答》。

1.2 《技术问答》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1.3 《技术问答》的编制依据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后,如有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不同之处应以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2建筑专业

2 建筑专业


2.1 既有建筑更新项目应如何开展设计?

【解析】

1 既有建筑更新项目,应根据使用功能及国家相关标准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而不应仅进行消防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按建筑、结构、电气(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动力等专业分类设计。

改变既有建筑房屋用途(使用功能)、外立面、建筑结构,以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增设夹层等影响规划指标的更新项目,尚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 开展更新项目设计,首先应查阅原始建筑竣工图纸,应充分了解原始建筑设计依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防火类别、耐火等级等基本信息,并应根据上述信息开展更新项目设计。

3 为确保项目具备可实施性、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既有建筑整体、局部改变使用功能,建议先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如经过可行性评估,原有建筑不具备满足进行某种功能改变的更新要求,则不宜继续开展设计。

项目可行性评估,应根据更新要求和目标,综合考虑场地环境、建筑历史、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围护结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室内环境舒适度、污染状况、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方面因素。其中消防安全性评估,首先需判定使用功能的改变是否影响建筑物的防火分类(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工业建筑),进而分析原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救援、室内外消防设施等是否有条件满足更新后的消防安全要求。

既有建筑局部更新时,同时应对未更新区域上述相关内容进行评估,避免影响未更新区域的使用安全条件。

2.2 既有建筑更新利用活动中,如何区分改造、修缮与装修?

【解析】

改造,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既有建筑的室外环境、建筑本体、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更新,使其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工程行为。详见《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起草说明。

修缮,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和养护,使其保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详见《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起草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详见《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术语的第 2.0.1 条。

在既有建筑更新利用项目中,项目类型对于项目的推进至关重要,建设及设计方应根据更新目标及要求,确定项目类型后,依据对应的设计依据展开工作。

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标准该如何执行?

【解析】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前言:“……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 号)第二条:“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2.4 既有建筑改造、修缮、装修过程中如何判定设计应包含哪些专业?

【解析】

1 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前应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的要求进行检查评定,必要时应进行检测鉴定,根据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结果确定需包含的专业,通常包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内容。

2 既有建筑的装修设计通常不含结构专业,只包含建筑及机电专业。

3 当存在使用功能改变、荷载增加、楼电梯增减等情况时,属于既有建筑改造,不应按装修项目进行设计。

4 设计中应考虑既有建筑改造、修缮、装修的施工环节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2.5 一座较早年代建成的会堂,建成时符合当时的消防标准。请问如业主想改造升级地下室的空调设备,同时进行内部装修设计,而不进行土建改造,消防设计标准如何执行?

【解析】

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如果本改造项目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执行不应低于建造时的标准。

2.6 高层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首层设置局部凸出的门厅、大雨棚等是否认定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为不连续?可否在建筑东西两侧补足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

【解析】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2.1 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住宅,由于需要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场地,所以对应范围内不能设计进深超过 4m 的裙房门廊。超过 4m 的门厅、大雨蓬等,同样算作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住宅,可以设计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门廊等,但是布置消防车登高场地需考虑扣除此区域,间隔布置救援场地且间隔距离和总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当采用在建筑无窗山墙一侧补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方案,虽然满足总长度的要求,但是在此区域并不能对建筑的主要部位正面实施救援,影响救援效率,应避免此类设计。

2.7 商铺、商场内的餐饮场所是否可以使用明火?

【解析】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文执行。“第(四)条: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第(八)条: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3 条、《指引》2.6.14 条规定,厨房应以 2.00h 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但不能通过防火卷帘进行疏散。

商场内部餐饮场所设计,除应满足上述规范、规定要求之外,尚应满足其他规范及相关部门要求。

2.8 目前出现很多新型业态,如密室逃脱、剧本杀、足疗店,其消防设计有何要求?

【解析】

依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 号)第(五)条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依据《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 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密室逃脱、剧本杀、足疗店均属于公共娱乐经营场所,设计中此类场所除应满足现行规范对于公共娱乐经营场所的规定,足疗店应满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上述文件的要求。

2.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能布置成大空间?如果可以,疏散距离如何界定?

【解析】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9、5.5.17 条,规范规定了厅、室之间以及厅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特殊楼层有厅室最大面积限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按照不超过 9m 控制,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25%。

2.10 《青岛市居民小区电动车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一)新建居民小区。本细则印发之日后办理土地供应的新建居民小区,固定停车位应 100%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即将电缆桥架、保护套管、电缆管廊、电缆配备至所有固定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统一纳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做到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供配电设施的居民小区参照执行。”根据此要求,设置预留充电设施的地下车库是否必须按 1000m2划分防火分隔单元?安全出口等要求如何把握?

【解析】

根据《青岛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实施细则》(青发改运行【2021】184 号文)第二、(一)条总体要求,对于新建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建筑设计会产生一定影响,为便于执行、统一设计尺度,应采取如下实施办法:

1 100%车位应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即将电缆桥架、保护套管、电缆管廊、电缆配备至所有固定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的需要。

2 因所有车位均具备分散充电设施直接装表接电的可行性,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汽车库尚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 6.1.5 条的要求。

1)充电车位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 1000m2,防火单元不应跨防火分区设置;

3)各防火单元不需要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设置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

4)各防火单元内任一点均应满足双向疏散,即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相邻防火单元隔墙上的乙级防火门或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5)各防火单元可以通过在相邻防火单元隔墙上开设的疏散门通往所属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最不利点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60m(设自动灭火系统);

6)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

3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的要求,同时宜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 4 章节要求兼顾考虑后期充电设备安装后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操作、检修距离。

4 除上述要求外,地下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

2.11 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是否需要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解析】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1.0.2 条文说明、《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 1.0.2 条、《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 1.0.2 条,工业建筑执行以上三个新规范。

2.12 住宅室内建筑做法如何才能算全装修?墙、顶、地材料有规定吗?

【解析】

1 依据《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 号,第 1.1.2 条,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2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 2.0.3 条:全装修,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3 依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 2.1.12条:全装修,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第 3.0.5 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小结:新建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新建装配式住宅均应满足全装修要求,即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做法以及详图等均应落实精装修设计内容。

2.13 青岛市住宅楼底层能否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解析】

依据《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2月 1 日实行):“第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 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 15m 以下(含 15m)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 15m 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 15m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 20m;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

居民住宅楼底层不能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2.14 车辆无法通达住宅单元地面入口,而通过地下车库通达住宅单元的地下入口,是否满足住宅单元至少有一个出入口通达机动车的要求?

【解析】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 4.3.1 条及规范《实施指南》解释,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方便急救、消防、运输等,该出入口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地下单元入口的情况。 所以问题中的情形不满足要求。

2.15 青岛市住宅担架电梯轿厢尺寸执行什么要求?

【解析】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青建发[2010]43号):“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应至少有一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 1100mmX2100mm)。”

青岛市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应满足以上要求。

2.16 设计中关于保温、防水等材料的选用,采用字母、数字等组成的特殊型号材料时要注意什么?

【解析】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 号公布, 2017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此设计选用材料时,应避免使用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特殊字符等。

2.17 公共卫生间设置在餐厅等的上层时,采取同层排水和两道防水层的防水措施,是否已经满足规范要求?

【解析】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6.2 条第 2 款规定,公共厕所(卫生间)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第 5.6.2 条条文解释说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包括餐厅、厨房、配电间、消防控制室、机房。因此公共厕所(卫生间)不应布置在餐厅的直接上层。

2.18 室内装修时经常采用 10mm 钢化玻璃隔断,与其相连的无框玻璃门采用同样钢化厚度玻璃,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解析】

依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第 7.2.1 条规定:活动门玻璃选用“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因此,室内活动门采用 10mm 无框钢化玻璃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3结构专业

3 结构专业


3.1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0 年修订版)第十四条(见附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 744 号)第十六条(见附2)的要求,大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如何确定?

【解析】

除建设单位有特别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划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校内建筑外,大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现行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见附 3)的规定,为各类建筑工程划分了抗震设防类别,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措施,是各类建设工程实现抗震设防目标的技术依据。对于教育建筑,明确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实际上,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 年 9 月首次颁布(2020 年 7 月修订)之前,对于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问题,从事设计、审查的技术人员基本未出现争议,均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判定,即“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因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四条表述为“学校”、且2021 年 7 月颁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 744 号)第十六条表述同样为“学校”,部分从业人员就将大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划为重点设防类,在设计行业引起较大争议,造成该类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及审查的混乱局面。这种关于此类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问题的争议在2017 年之后的山东省各区市不断出现。

对于此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问题,除前述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确定的解析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进行阐述理解:

1 现行有关抗震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见附 4、附 5)。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编制依据,同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见附 6、附 7)。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四条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学校”字符的表述,均源自二者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且表述一致或基本一致(见附1、附 2、附 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 1998 年施行,修订版自 2009年施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为编制依据,建筑工程以及市政、水利、电力、公路铁路等各行业的工程抗震标准随后相继颁布或修订。建筑工程行业的抗震设计标准,自 2001 年起,已陆续颁布了 2001年版、2010 年版及现行版本,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做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学校”等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等应用要求,工程建设标准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设计、审查人员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审查,不应片面进行字面理解、割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之间的联系和依存关系,随意解释、任意放大要求。

4 即使是中国地震局于 2009 年颁发的中震防发〔2009〕49 号文件,虽然因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按提高 1 度计算地震作用,一度造成当时的结构设计无所适从,从而出现后续住建部以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形式进行设计规定等一系列住建部门与地震部门的争议。但该文件中对学校、医院的范围规定与工程建设标准完全一致,以下为“中震防发〔2009〕49 号《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摘录:

“……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

附 1:《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附 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 744 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附 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1.0.1 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本规范的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本规范的宗旨是加强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对策,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附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0.1 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国家有关建筑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的条例等。

附 6:《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附 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3.2 对于养老院、老人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设计时如何执行?

【解析】

已经作废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第 3.0.10 条规定,“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 同时作废。

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 744 号)第十六条明确了对养老机构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要求(见附 1),应作为设计老年人照料设施时确定抗震设防类别的依据。

附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 744 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3.3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第 4.6.1 条中规定所有建筑均应考虑风荷载脉动增大效应,本条该如何执行?

【解析】

本条规定了风荷载的确定方法。风荷载脉动的增大效应,一般是通过平均风荷载乘以风振系数或阵风系数来考虑的,但也可以采用平均风荷载与脉动风荷载相叠加的方法来考虑。因此,本条未直接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计算表达式,而是规定了计算风荷载标准值的基本原则。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第 8.1.1 条在条文说明中,对主要受力结构风荷载标准值的两种表达形式和规范采用其中的“平均风压乘以风振系数βz”的表达形式进行了阐述,对围护结构按平均风压通过局部风压体型系数μsl 和阵风系数βgz 近似考虑脉动风瞬间增大因素也进行了说明。

具体工程应用时,风荷载脉动的增大效应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 条“风荷载放大系数的方法”,沿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对于主要受力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采用风振系数βz和阵风系数βgz作为平均风荷载的放大倍数,且二者应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 第 4.6.5 条风荷载放大系数最小值的要求。

3.4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计算风荷载标准值时,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如何考虑?

【解析】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计算风荷载标准值时,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的适用标准规范条文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2 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第 8.6.1 条、《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第 4.2.1 条。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2 条 “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的“围护结构的阵风系数”意义相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2 条关于确定“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的依据因素,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第 8.6.1 条“围护结构的阵风系数”的计算考虑因素一致。

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第4.2.1 条规定,系数β在计算檩条、墙梁、屋面板和墙面板及其连接时取值为 1.5。

具体工程应用时,对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檩条、墙梁、屋面板和墙面板及其连接等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应按照本节 3.3 条的工程应用要求、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沿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第 8.6.1 条的规定,采用阵风系数βgz作为平均风荷载的放大倍数,且应满足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4.6.5-2 条围护结构风荷载放大系数最小值、及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第 4.2.1 条β=1.5 的要求。

3.5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计算时,屋面活荷载如何确定?

【解析】

房屋建筑的屋面(包括工业建筑)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最小值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2.8 条0.5kN/m2要求执行。

3.6 层高较大的商业建筑中,单层楼梯往往需布置三跑或四跑,结构计算时楼梯荷载应如何输入?

【解析】 

对于超过二跑的楼梯,结构计算时应根据投影面上的实际梯段数,按各梯段折算板厚之和输入楼梯的恒荷载,按实际梯段数输入楼梯的活荷载。

另外,对于楼梯起步层设有水平楼板的情况,结构计算时也应注意按实际荷载进行输入,避免出现按一般楼梯荷载输入的错误。

3.7 工业建筑在结构整体计算时,荷载组合信息中的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等参数应如何确定?

【解析】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楼面均布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等,不应不加判别直接采用计算软件默认值。

不同类别民用建筑的楼面均布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第 4.2.2 条的要求。

电子产品加工、轻型机械加工、重型机械加工等类别的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2.7 条的要求。

一般金工车间、仪器仪表生产车间、半导体器件车间、棉纺织车间、轮胎厂准备车间和粮食加工车间等类别的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附录 D 的要求。

3.8 藏书库、档案库和楼面活荷载较大的民用及工业建筑等在结构整体计算时,地震信息中输入的“活荷载重力荷载代表值组合系数”应如何确定?

【解析】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第4.1.3 条的要求。

地震发生时恒荷载与其他重力荷载可能的遇合结果总称为“抗震设计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即永久荷载标准值与有关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考虑到藏书库、档案库等活荷载在地震时遇合的概率较大,故按等效楼面均布荷载计算活荷载时,其组合值系数为 0.8。

对于地震时遇合概率较大但现行标准未明确组合值系数的特殊种类可变荷载,设计时应进行判别。当为“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时,组合值系数应取 1.0;当为“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时,组合值系数建议参照藏书库、档案库取值 0.8。实际应用时,对此类民用建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附录 D 中所述类别的工业建筑,建议按对比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方式,判别地震遇合概率并确定组合值系数。

3.9 办公楼、教学楼、商业等建筑在结构整体计算时,应如何正确确定活荷载信息中的楼面梁、墙、柱和基础活荷载折减系数?

【解析】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2.4 条、第 4.2.5条“规定了采用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方法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折减系数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

对不同类别的民用建筑,设计楼面梁、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同,在计算参数输入不应不加判别直接采用软件默认值。

3.10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第 2.0.2 条规定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对于基础垫层是否也执行此规定?

【解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第 2.0.2 条条文说明,“本条所说的素混凝土结构,一般不包含地下室或其他地下结构的素混凝土垫层;素混凝土垫层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包括地基的岩土力学性能等)确定”。

3.1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第 4.4.4-1 条“矩形截面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200mm”的规定是否也包括剪力墙结构中的LLk 等?第 4.4.4-2 条“矩形截面框架柱的边长不应小于 300mm……”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楼梯间梯柱?

【解析】

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宽度可不执行第 4.4.4-1 的规定。

一般楼梯间层间梯柱的截面尺寸可不执行第 4.4.4-2 的规定,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遇梯梁跨度较大(如公共建筑中平行双分或双合楼梯)、层高较大梯跑较多等情况时,应根据实际受力状态确定梯柱的截面尺寸。

2)梯柱截面尺寸应满足梯梁钢筋的锚固要求。

3.12 对于采用 CRB600H 钢筋的板类受弯构件(非悬臂板),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与 HRB500 钢筋接近,最小配筋率是否可按照 0.15%和0.45ft/fy的较大值确定?

【解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第 4.4.6-2条的规定,“除悬臂板、柱支承板之外的板类受弯构件,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强度等级 500MPa 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应允许采用 0.15%和0.45ft/fy的较大值”。强度等级 500MPa 以上的钢筋(如 CRB600H 钢筋)应允许适用该条款。

3.13 对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第 6.1.5条中的“单跨框架结构”如何理解?

【解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6.1.5 条的规定,“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条文说明中,“框架结构中某个主轴方向均为单跨,也属于单跨框架结构;某个主轴方向有局部的单跨框架,可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框-剪结构中的框架,可以是单跨”。

设计中应区分单跨框架结构和单跨框架的不同。单跨框架结构缺少必要的冗余度,地震时破坏严重。因此,实际工程中应避免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当必须采用时,应采取设置支撑、框柱翼墙或少量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提高抗震等级,补充抗震性能化设计等一种或多种结构措施。

对于设计中遇到的框架结构中的局部单跨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单跨框架,应根据其在平面中的分布位置、负荷面积及单跨榀数等因素,综合判断、适当提高单跨框架(必要时含相关范围)的抗震措施。

3.14 框架节点核芯区箍筋设计时应满足哪些要求?

【解析】

抗震设计的框架节点,需要符合“强柱弱梁,节点更强”的设计理念,规范对框架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及抗震构造措施分别作出了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6.2.14 条及附录D 对框架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进行了规定;第 6.3.10 条则对框架节点核芯区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配箍特征值及体积配箍率等抗震构造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施工图审查中经常遇到框架节点核芯区箍筋配置仅满足了抗震构造要求、但不满足计算书中框架节点核芯区箍筋计算值要求的错误设计情况,此类问题一般是由于设计疏漏、未进行判断所致。

当框架节点核芯区内箍筋与柱加密区箍筋不同时,设计人员应在框架柱配筋图中单独注明核芯区箍筋直径及间距。

3.15 抗震设计时规范要求严格控制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应如何理解?

【解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第 4.4.8-3 条的规定,“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 0.5,二级、三级不应小于 0.3。”

条文说明对该条规定进行了深入阐述,“通过这一规定对底部纵向

钢筋的最低用量进行控制,一方面是考虑到地震作用的随机性,在按计

算梁端不出现正弯矩或出现较小正弯矩的情况下,有可能在较强地震下

出现偏大的正弯矩,故需在底部正弯矩受拉钢筋用量上给予一定储备,

以免下部钢筋过早屈服甚至拉断。另一方面,提高梁端底部纵向钢筋的

数量,也有助于改善梁端塑性铰区在负弯矩作用下的延性性能。对于预

应力混凝土,梁端截面的底部纵向普通钢筋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

积的比值也应符合本条规定,计算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时,应将

预应力筋按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为普通钢筋截面面积”。

3.16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实施后,框架梁“当梁端

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箍筋最小直径增大 2mm”的要求应如何

理解执行?

【解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第 4.4.8-4 条

的规定,“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

4.4.8-2 的要求;一级、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当箍筋直径大于 12mm、

肢数不少于 4 肢且肢距不大于 150mm 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放

宽到不大于 150mm。”

与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相比较,该条款与《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 11.3.6 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6.3.3 条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第 6.3.2 条等

各标准条款关于框架梁梁端箍筋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删除了“当梁端纵

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 2mm”的要

求。

根据试验和震害经验,梁端箍筋加密区的抗震构造措施能够保证在

混凝土压溃前受压钢筋一般不致压屈,延性较好。

具体工程应用时,建议现阶段仍按以往要求,“当框架梁梁端纵向

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箍筋最小直径增大 2mm”,但不作为强制性

要求。

3.17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梁,上部通长钢筋的配置应满足哪些构

造要求?

【解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6.3.4-1 条的

规定,“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 2φ14,且分别

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三四级不

应少于 2φ12”。

3.18 框架柱非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满足哪些构造要求?

【解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6.3.9-4 条条

的规定,“柱箍筋非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箍筋非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 50%。

2)箍筋间距,一、二级框架柱不应大于 10 倍纵向钢筋直径,三、

四级框架柱不应大于 15 倍纵向钢筋直径。”

条文说明对该条规定的原因进行了阐述,“考虑到框架柱在层高范

围内剪力不变及可能的扭转影响,为避免箍筋非加密区的受剪能力突然

降低很多,导致柱的中段破坏,规范对框架柱非加密区的最小箍筋量和

箍筋间距也作了规定”。

3.19 如下图所示,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外剪力墙为临空墙,设计图纸中该

剪力墙、楼梯均为常规表述,未采取任何措施;设计答复审查意见时仍

未见采取加强措施,仅补充了该墙体的稳定性验算计算书,但计算书中

假定的剪力墙边界条件与实际不符。如何理解并解决该问题?

【解析】

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进行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均可假定楼板在自

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

刚度,如平面体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第 3.4.3 条的规定;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和有现浇面

层的装配整体式楼板;局部削弱的楼面采取楼板局部加厚、设置边梁、

加大楼板配筋等措施。

图中所示的楼梯间电梯间位置,如果是设置了现浇楼板的一般房间,

在基本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第 3.4.3 条平面突出要求的前提下,按刚性楼板假定进行结构整体计算、

按常规方法设计该范围剪力墙是满足要求的。

但图中楼梯间电梯间因设置了踏步段及电梯洞口,结构设计未采取

任何措施,造成该平面突出范围完全无法满足刚性楼板假定条件,在结

构整体及构件设计两方面均存在较大问题。一是结构整体计算时按剪力

墙刚度进行内力分配与实际状况不符,楼电梯位置的较长剪力墙分配了

较大比例水平作用,相应造成主楼范围剪力墙计算结果偏于不安全;二

是剪力墙墙体稳定验算的软件默认楼层高度、剪力墙截面承载力验算的

墙肢压(拉)力、弯矩和剪力等计算数据也与实际状况完全不符或相差

较大。

图中椭圆线标识的楼梯间剪力墙,在楼梯踏步段长度范围内无刚性

楼板约束;在北侧虽与层间平台相连,但层间平台楼板与主体结构刚性

楼板间联系薄弱、水平传力路线复杂,层间平台楼板无法为楼梯间剪力

墙提供可靠刚性楼板约束。

图中矩形线标识的电梯间剪力墙,也存在较大问题,“L”形剪力墙

与主体结构各层刚性楼板间仅通过 2 个位置梁端的点连接相联系。

具体工程应用时,要解决以上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从剪力墙布置

方案、加强楼梯踏步板和平台板的构造措施两方面着手。

1)按上图圆内电梯间剪力墙的布置方案,加强电梯筒刚度。主体

结构刚性楼板可对南侧翼墙提供可靠约束、从而对电梯筒形成一定约束。

该翼墙作用较大不宜取消,如不设置会影响电梯筒整体性,更重要的是

大大削弱电梯间剪力墙与主体结构楼板间的联系,形成仅有梁端点连接

的不利状况。

2)楼梯间除加强楼层平台、层间平台现浇板与剪力墙可靠拉结外,

楼梯踏步段斜板的分布筋应适当加强并锚入两侧剪力墙。楼梯斜板分布

筋锚入剪力墙是保证临空剪力墙及电梯间剪力墙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也

是楼梯间电梯间剪力墙按刚度参与整体计算、尽可能满足计算模型正确

反映实际状况的重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时应参照以上分析确

定是否具备采用预制楼梯的可行性,本例所示的楼梯明显不应采用常规

形式的预制楼梯。

3.20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计入边缘构件体积配箍率时,应如何控制计

入比例?

【解析】 

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计入约束边缘构件体积配箍率时,计入的水平

分布钢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大于总体积配箍率的 30%。

此时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应符合构造要求,“一般指水平分布钢筋

伸入约束边缘构件,在墙端有 90°弯折后延伸到另一排分布钢筋并勾

住其竖向钢筋,内、外排水平分布钢筋之间设置足够的拉筋,从而形成

复合箍”。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构造要求,选用平法图集时应明确做法

要求。

对于非底部加强区的构造边缘构件,如采用墙体水平分布钢筋与箍

筋、拉筋共同作用的做法时,应满足计入的水平分布钢筋不大于边缘构

件箍筋总体积 50%的要求,且应符合平法图集《22G101-1》第 2-26 页的

相应构造要求。

3.21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为独立墙肢时,箍筋应如何配置?

【解析】 

剪力墙边缘构件为独立墙肢时,箍筋配置除应满足边缘构件的体积

配箍率、最小直径及沿竖向最大间距等要求外,顺墙方向的箍筋配置尚

应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剪力墙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要求,顺墙方向箍筋各肢截面面

积之和不小于计算水平钢筋截面面积。

2)不小于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要求,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第 4.4.7 条的要求。

下图所示为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错误设计做法。

3.22 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应采取哪

些措施?

【解析】 

剪力墙的特点是平面内刚度及承载力大,而平面外刚度及承载力都

很小。当剪力墙与平面外方向的大梁连接时,会使墙肢平面外承受弯矩,

当梁高大于约 2 倍墙厚时,刚性连接梁的梁端弯矩将使剪力墙平面外产

生较大的弯矩,此时应当采取措施,以保证剪力墙平面外的安全。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第 7.1.6 条明

确规定了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的加强

措施,如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或在墙内设

置暗柱等措施;强调了对墙内暗柱或扶壁柱进行承载力的验算并规定了

暗柱、扶壁柱纵向钢筋总配筋率和箍筋的构造要求。

第 7.1.6-5 条规定了梁纵向钢筋在剪力墙或扶壁柱内的锚固要求,

钢筋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小于 0.4LabE;当墙厚不能满足要求时,设

计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纵向钢筋的可靠锚固。

3.23 下图所示为剪力墙结构中跨高比不小于 5 的连梁配筋图,设计根

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 7.1.3 条的规定,按

框梁(LLk)表述,该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解析】 

这是施工图审查中遇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如果仅对照一下计算配

筋简图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第 7.1.3

条的规定,似乎没有什么问题。而且与相近跨度但跨高比小于 5 的连梁

相比,该连梁无需满足通长纵筋和全程加密箍筋的要求,节约了钢筋用

量。甚至有的设计院为配合建设单位节省造价的要求,将原来跨高比小

于 5 的连梁,通过加大洞口净宽度或降低连梁高度,人为调整为跨高比

不小于 5 的连梁,以避开通长纵筋和全程加密箍筋的要求。

实际上,该设计既不安全也不符合相关规范条款要求,梁顶负弯矩

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第 9.2.3 条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梁支座截面负弯矩纵向受拉钢筋不宜在受拉区截断,

当需要截断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 V 不大于 0.7ftbh0时,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

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 20d 处截断,且从该钢筋强度充分利用截面

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 1.2la;

2 当 V 大于 0.7 ftbh0时,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

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 h0且不小于 20d 处截断,且从该钢筋强度充

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 1.2la与 h0之和;

3 若按本条第 l、2 款确定的截断点仍位于负弯矩对应的受拉区内,

则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

1.3h0且不小于 20d 处截断,且从该钢筋强度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

不应小于 1.2la与 1.7h0之和。”

下图中红线为审查时要求设计人员补充提供的弯矩包络示意图,其

状态与跨高比小于 5 的连梁基本一致。该连梁净跨度 2.8m,很明显,因

该设计中梁顶支座负弯矩钢筋按平法图集《22G101-1》P2-29 页连梁 LLk

的构造要求进行截断,其做法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范》GB 50010 第 9.2.3-3 条的规定。

按平法图集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该连梁顶部负弯矩钢筋的正确设

计表述应与跨高比小于 5 的连梁相同,为梁顶 518 通长配筋。

除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跨高比不小于 5 的连梁外,对

于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的框架梁,当跨度较小、跨高比较小

时,设计时同样应根据其弯矩包络图特性判别确定负弯矩钢筋的构造要

求。

3.24 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解析】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 60m 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架

-剪力墙结构采用。

在结构受力性质与变形方面,框架-核心筒结构与框架-剪力墙结构

基本上是一致的,尽管框架-核心筒结构由于剪力墙组成筒体而大大提

高了其抗侧力能力,但其周边的稀柱框架相对较弱,设计上与框架-剪

力墙结构基本相同。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其

作为筒体结构的空间作用已不明显,总体上更接近于框架-剪力墙结构,

因此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中第 9.1.2

条规定,“对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设计。”

3.2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整体计算应如何进行框架部分剪

力调整?

【解析】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对框架承担的剪力进行调整,

是为了保证在地震作用下作为第二道防线的框架具有一定的抗侧力能

力。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6.2.13-1 条规定,

“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

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0%

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

力中最大值 1.5 倍二者的较小值。”

对于框架-核心筒结构,为避免外围框架刚度过弱,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6.7.1-2 条的规定,“除加

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

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10%。当小于 10%时,

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

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15%。”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第 8.1.4 条、

第 9.1.11 条,分别对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剪力调整

作了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基本

一致,不再赘述。不同之处是现行国家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

规程》第 9.1.11 条的规定对象为筒体结构,因实际应用中筒中筒结构

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一般均能够达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0%,无

需进行调整,从这个角度看两本规范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对框架柱数量沿竖向有规律分段变化的结构可进行分段调整。

3.26 剪力墙结构的住宅小区高层建筑,按政策要求部分楼座采用装配

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结构设计时抗震等级应如何确定? 

【解析】 

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抗震等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 50011 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中的规定制定并适当调整。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及部分框支剪力墙

结构在国内外的工程实践数量还不够多,也未经历实际地震的考验,因

此对其抗震等级的划分高度从严要求,比现浇结构适当降低。

青岛地区高层建筑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

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分界高度为 70m,设计时应注意与一般高层建筑

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分界高度 80m 区分对待。

另外应注意,装配整体式结构的适用高度也进行了调整。具体到青

岛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7 度时,普通钢筋混凝土的剪力墙结构、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分别为 120m 和 100m;装配整体式剪力墙

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则根据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

担的总剪力占比大小,最大适用高度分别下调到 110m(100m)、90m(80m)。

3.27 屋顶高大女儿墙、较大层高建筑填充墙等如何进行抗风抗震验算?

【解析】 

非承重填充墙、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均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13.2 节的规定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对于建筑物围护结构填充墙、女儿墙等直接承受风荷载的非结构构

件,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 节及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第 8 章的规定,进行风荷

载计算。

非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值进行。非结构

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风荷载效应与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2.4.6 条、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第 4.3.2 条的有关规定

计算。

非承重填充墙、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第 5.1.14 条、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 13.3 节的规定。

3.28 工业厂房项目地基基础设计时应如何考虑大面积地面堆载的问题?

【解析】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第 7.5 节规定

了大面积地面堆载的设计要求。

工业项目一般均有地面堆载且堆载荷载较大,有条件时首选地面堆

载及其影响范围避开基础的方案,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堆载范围及其避

开基础的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地基基础设计应按规定“考虑由于地面

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

承担堆载荷载的地面“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要求,……

当堆载量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3.29 地下车库外墙遇坡道和下沉广场等无顶板约束时,设计时应注意

哪些问题?挡土墙与基础交接位置的构造做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析】 

地下室坡道、下沉广场等特殊位置的外围挡土墙,因顶部无楼板约

束,不应按一般挡土墙底部固支、顶部铰支的计算简图进行分析。此类

问题审查判定为计算模型与受力状态不符,且一般会同时存在不满足承

载力要求的问题。

对于挡土墙与基础交接位置的构造做法问题,一般情况下,挡土墙

外侧竖向受力钢筋与基础底板受力钢筋应满足弯矩平衡的要求,且应满

足搭接长度的要求;内侧竖向钢筋在基础底板中应满足锚固要求。

当基础抗弯刚度不小于挡墙抗弯刚度 3 倍、且抗弯承载力不小于挡

土墙时,挡土墙竖向受力钢筋可直接锚入基础。但遇挡土墙与基础边部

平齐、或基础外伸长度较小时,挡土墙外侧竖向受力钢筋与基础底板受

力钢筋仍应满足搭接长度要求。

3.30 地下室采用抗浮锚杆设计时应如何进行群锚整体性破坏验算? 

【解析】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第 7.5.5 条规定,

抗浮锚杆在初步设计确定抗拔承载力时,应分别按群锚呈非整体破坏、

群锚呈整体性破坏进行验算。第 7.5.5-3 条关于群锚呈整体性破坏时的

锚杆抗拔承载力计算,实际就是抗浮锚杆的整体抗浮稳定验算按单根锚

杆平均取值的表达形式。

群锚呈整体性破坏时的锚杆抗拔承载力,等于锚杆有效附属范围内

按浮重度计算的岩土体自重,与锚杆附属范围的岩土体锥体破裂面水平

投影面的拉力之和。其中,锥体破裂面岩土体平均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

ftk应由岩土勘察单位提供或确认,遇各类土层、全风化岩及强风化岩时

ftk建议取 0。

但应注意的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式(7.5.5-3)有误,正确的表达应为:Nka=WW+Rmc/2,其中 Nka为抗浮锚

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工程应用时,可按国标图集《建筑结构抗浮锚杆》

(22G815)第 6.7 条的规定进行群锚呈整体性破坏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

梳理以往颁布的含锚杆设计规定的标准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岩土

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 第 11.2.4 条,也对抗

浮锚杆的整体抗浮稳定验算作了规定,区别是该条文不考虑群锚体底部

的岩土体破裂面的拉力。

对比理解抗拔桩的承载力验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 第 5.4.5 条规定,“承受拔力的桩基,应……同时验算群桩基础

呈整体性破坏和呈非整体性破坏时基桩的抗拔承载力。”

3.31 根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 第 7.5.3 条条文说

明,抗浮锚杆间距“采用 1.5m 作为不考虑群锚效应的限值”。是否在满

足第 7.5.3-2 条锚杆间距要求时,可不进行群锚效应验算,即无需进行

式(7.5.5-3)的计算?

【解析】 

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是混淆了群锚效应和群锚呈整体式破坏的概

念。具体工程应用时,既应该满足抗浮锚杆的布置间距要求,也应进行

抗浮锚杆的整体抗浮稳定验算,即按本节 3.30 条进行群锚呈整体性破

坏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第 7.5.3-2 条规

定锚杆“间距不应小于锚固体直径的 8 倍且不小于 1.5m”,条文说明对

此进行了解释,“本条文中采用 1.5m 作为可不考虑群锚效应的限值”。

该规定是指抗浮锚杆布置间距不小于 8D 和 1.5m 时,群锚效应引起的单

根锚杆承载力可不折减,而不是指可不进行群锚整体破坏验算。这与基

桩控制最小中心距,保证“侧阻和端阻的群桩效应系数接近或大于 1”,

但抗拔桩应“同时验算群桩基础呈整体性破坏和呈非整体性破坏时基

桩的抗拔承载力”是同一道理。

3.32 对于非预应力抗浮锚杆在基础底板中的锚固长度问题,设计应如

何正确把控? 

【解析】 

非预应力抗浮锚杆在基础底板中的锚固可采用直锚、弯钩或机械锚

固等形式。

采用直锚、弯钩或机械锚固措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第 8.3 节的规定。采用弯钩或机械锚固措施

时,包括弯钩或锚固端头在内的锚固长度(投影长度)不应小于基本锚

固长度的 60%。

非预应力抗浮锚杆在基础底板中采用锚固板锚固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 的相关规定。抗浮锚杆筋

体应与锚固板有效连接;锚固板平面尺寸应符合基础底板受冲切和局部

受压承载力要求;锚固板厚度应符合强度要求;锚固板下底板受冲切有

效高度不应小于 250mm,并应将锚固板伸至基础底板顶面主筋位置;基

础底板在抗浮锚杆轴向拉力作用下的受冲切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中有关受冲切承载力计算的规定。

非预应力抗浮锚杆在基础底板中的具体锚固构造,可参照国标图集

《建筑结构抗浮锚杆》(22G815)进行设计选用。

3.33 设计人对结构计算分析、计算书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重视度不够,有

哪些常见问题?

【解析】 

施工图审查中,经常发现设计单位对结构计算文件重视程度不够的

问题,主要体现在:计算简图与设计图纸和实际受力状况不符;设计参

数填写错误;计算模型中活荷载输入值小于规范要求或使用要求,突出

表现在走廊、消防疏散楼梯、阳台、卫生间、屋面等部位;部分填充墙

荷载遗漏输入;计算书不完整、不清楚、字体重叠等问题。

另外应注意的是,对于因未掌握计算软件操作、不了解输入输出要

求而由程序生成的、设计时不应采纳的无关计算文件,不应作为计算成

果提交,避免误导,如平板式无梁楼盖、平板式筏基等不应按梁配筋简

图格式输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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