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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岛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室内装修配套导则

实施时间: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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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室内装修配套导则》的通知

2022-09-2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3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室内装修配套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9日

1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装修配套及样板间验收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已核发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原则上单个项目不低于3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


第三条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室内装修及配套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第四条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五条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工作应按照“先样板、后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按户型分别选定样板间进行装修施工,经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运营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实施。

2二章 建设适用导则

第二章 建设适用导则


第六条 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一)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 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3三章 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导则

第三章 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导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新建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钥匙手动开启基本条件下,单元入口配备智能门禁,可同时支持人脸识别、指纹、RCC手机SIM卡(手机门禁)、密码及远程管理和授权;入户门锁配备智能门锁,可同时支持指纹、身份证、RCC手机SIM卡(手机门禁)、临时密码及远程管理和授权。社会化方式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无障碍和隔声等要求。


第十一条 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一楼门厅、公共走廊及各层电梯厅墙面需镶贴面砖等饰面到顶,其他楼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耐擦洗的环保涂料。

4四章 室内配套及装修导则

第四章 室内配套及装修导则


第十二条 起居厅、卧室地面铺装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木地板,并搭配相应踢脚线。墙面、棚面宜采用耐擦洗的环保涂料。


第十三条 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镶贴瓷砖,顶棚吊装铝合金扣板,吊顶加配吸顶灯;厨房配备整体橱柜、不锈钢洗菜盆(含节水型龙头)、燃气灶和排油烟机,并按规范对接排油烟机管道和油烟气排放烟道;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含节水型龙头)、热水器及淋浴设施,设置排气道并安装排气扇。


第十四条 阳台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棚面宜采用耐擦洗的环保涂料;如在阳台预设洗衣机摆放位置,需预留给排水接口及电源插座,洗涤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五条 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钢制安全防盗门(具有保温、隔声功能),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阻热性铝合金窗(同时安装纱窗),窗玻璃选用中空玻璃。


第十六条 室内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


第十七条 室内可结合需求适当配备衣橱、床、沙发等家具以及洗衣机等家电,配备的固定家具需安装牢固美观。有条件的新建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系统采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八条 各功能区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以及防水、防火安全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装到位。


第十九条 室内空气健康。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绿色环保,优先选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材产品。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甲醛不大于0.07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不大于0.45mg/m3

5五章 样板间验收流程

第五章 样板间验收流程


第二十条 样板间装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样板间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对样板间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样板间装修检查验收通知书》(附件1);对需进一步整改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样板间装修整改通知书》(附件2)。


第二十二条 样板间验收合格后,项目后期运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材料设备证明等资料,对主要材料进行封样,施工单位应按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对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进行装修施工。

6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为我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装修及配套基本要求。分散式及各类市场主体收购等其它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室内配套及装修标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建筑入口、候梯厅、公共走道、楼梯、电梯、园林及地下室等公共部位的配套及装修标准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开发建设单位不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绿植等隔离物,避免存在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申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提报包含室内精装修内容的设计文件;在办理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质监和安监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资料应包含室内精装修有关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室内精装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分包企业具有相应装饰装修资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精装修施工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自本导则印发之日起,获得《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新开工项目应按照本导则执行。

 附件1 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样板间装修检查验收通知书

附件1: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样板间装修检查验收通知书


 附件2 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样板间装修整改通知书

附件2.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样板间装修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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