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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年版)

实施时间:20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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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干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预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2建筑容量

2 建筑容量

第三条 建筑容量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程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压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其他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 工业项目客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3停车场

3 停车场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方式。居住区配套停车不宜低于居住户数的40%,地上露天停车比例不得超过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不低于建筑工程面积的15%,在原有用地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补建停车场后方可建设。

4建筑间距

4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

2、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低于15米。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36米并且不小于其建筑面宽。

5建筑物退让

5 建筑物退让

第七条 建筑物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表二)控制。

(表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二)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0.5米。

(三)沿铁路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铁路正线一般按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小于50米。沿铁路专用线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小于25米。

(四)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日照满足国家标准;布置多层时退让地界为日影线的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2、对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离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多层建筑时离地界为日影线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考虑视觉干扰和卫生等因素,布置高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7.5米且距现状建筑建筑不小于15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10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8米。布置多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3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6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5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0米。

(五)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台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三)控制。

第八条 为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高层住宅、城中旧村改造可少量建设多层住宅。沿主次干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不宜采用商业建筑围合居住区。

6附则

6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详细规划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济宁市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4版《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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