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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2023)

实施时间:2023-03-01
字号:

 前言

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的通知


洪住建字[2023]46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提高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量,我局组织编写了《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南昌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南昌市红谷滩区香江路199号,邮编:330038,电话:0791-8388439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8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51 号令)、《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提高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量,特编制《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2023)。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建设工程消防检查要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 8 个章节和 2 个附件。

本指南文本的编制工作由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从事规范编制、消防设计、消防救援的专家成立的课题组共同完成,指南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期间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谢红星、王建新等专家给予了大力支持和专业指导。本指南主编为李勇;副主编为池建林、薛凯喜;编制人员为范皓、黄振宇、李政煌、冯忠、黄宁、易鹏、陈建昌、汤晖、范平、汤铭、杨欣、袁展根、周昱、葛宇、毛欢、杨飞鸿。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南昌市红谷滩区香江路 199 号,邮编:330038,电话:8388439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科学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有效预防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维护公共安全,使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建字〔2020〕13 号)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3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要求另行规定。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4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查验结论应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南及消防设计依法审查合格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项目及子项目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以及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


1.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2术语

2 术语


《消防词汇第 1 部分:通用术语》GB/T59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子项目

组成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2 项目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抽测、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2.4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他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抽测、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2.5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本指南及消防设计依法审查合格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项目及子项目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2.6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申请进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依据各项现场评定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评定结论。


2.7 综合评定

依据资料核查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2.8 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9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10 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建设工程消防检查要点

3 建设工程消防检查要点


3.1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现场评定按照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评定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3.2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3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其他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3.4 项目(含子项目)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1)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B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C 类是指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除 A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5 对子项目有距离、高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不超过 5%,且不应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3.6 消防验收的范围、数量、抽查比例应遵循国家、省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3.7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3.7.1 基本要求

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高度及层数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3.7.2 建筑类别

1.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建筑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应与消防设计文件一致;建筑分类(含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适用规范准确。(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判定。

2.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改变用途的项目,其改建、内部装修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建筑分类(含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判定。

3.根据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其他功能用房合建的情况,明确住宅楼及综合楼的建筑定性并适用规范准确。(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判定。


3.7.3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及构(配)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3.8 总平面布局


3.8.1 基本要求

1.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的设置位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3.8.2 防火间距

1.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沿建筑周围复查、判定。

2.民用建筑与变电站、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沿建筑周围复查、判定。

3.除高层建筑外,成组布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沿建筑周围复查、判定。

4.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沿建筑周围复查、判定。


3.8.3 消防车道

1.消防车道的设置和位置应按消防设计文件施工,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查看消防车道的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2.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用;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布置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

(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 4 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 5 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3.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回车场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B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 字形)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记录。

4.消防车道的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


3.8.4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救援口

1.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设置,不应有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含雨篷、挑檐等突出物等)及汽车坡道出入口,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

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消防救援口。(A 类)

检查方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

3.消防救援口的数量、尺寸及标识。(B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

4.消防救援口的间距。(C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


3.8.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等,场地与建筑之间应无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汽车库出入口。(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检查。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B 类)

检查方法: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全程检查。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C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检查。


3.8.6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及沿途标志、标线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9 平面布置

3.9.1 基本要求

1.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注: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应按规范要求计算建筑高度,并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


3.9.2 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的防淹措施、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2.应无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消防控制室。(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9.3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防淹措施等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3.9.4 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2.储油间、油箱的设置、防火分隔、储存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3.9.5 变配电房

1.变配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A 类)

2.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路不应穿越变配电房。(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3.9.6 民用建筑中的其他特殊场所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康复与医疗用房、锅炉房、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空调机房、手术室、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2.除上条规定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非住宅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汽车库、修车库等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等建筑防火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3.供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施工记录。


3.9.7 工业建筑中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中间仓库以及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的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业建筑中的员工宿舍、办公室和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0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3.10.1 基本要求

检查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的设置和防火性能,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3.10.2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A 类)

检查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3.10.3 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3.10.4 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的设置及其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3.1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3.11.1 基本要求

1.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建设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公共场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具有阻燃标识。

3.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检查验收应在相关分项工程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等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记录、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资料齐全。


3.11.2 现场核对装修范围、使用功能。(A 类)

检查方法:核对消防设计审查图纸。


3.11.3 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1.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按《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检查方法: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现场检查、核对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

2.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现场检查阻燃标识。


3.11.4 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11.5 建筑内部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能遮挡、覆盖消火栓箱。(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2.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注:室内消火栓箱门作为消防产品可替换成其他装修材料,但其燃烧性能、刚度和尺寸需达到原箱门性能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检查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11.6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妨碍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疏散净宽度。


3.12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3.12.1 基本要求

1.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建设工程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


3.12.2 防火分区的设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


3.12.3 防火墙

1.防火墙的设置位置、方式、构造及防火封堵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含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核查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

2.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查验相关资料及相关施工记录。

3.特定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的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查看防火墙上管道敷设情况。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

4.其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的封堵材料和保温材料的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含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记录。


3.12.4 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防火隔墙墙体与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A 类)

检查方法:查验相关资料,核对相关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


3.12.5 竖向管道井

1.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和检查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2.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A 类)


3.12.6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高度、防火挑檐和隔板的宽度。(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核对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

2.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的防火封堵。

(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4.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核对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

5.建筑外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核对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

6.疏散楼梯间、前室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核对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检查。


3.12.7 防火卷帘

1.防火卷帘的设置类型、位置、除中庭等处以外的防火分隔部位卷帘长度和防火封堵严密性。(B 类)

检查方法:根据安装过程检查记录,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2.防火卷帘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

3.防火卷帘应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运行正常,关闭严密,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信号应向消防控制中心反馈。(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


3.12.8 防火门、窗

1.检查防火门、窗的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数量、提示标识。检查安装质量。(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核对消防设计审查图纸,检查防火门的位置;查看标识、对提供的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对,并进行一致性检查。

2.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试。核对消防设计审查图纸,检查防火门的位置;按自动、手动及机械等控制方式逐项进行测试;对提供的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对,并进行一致性检查。模拟火灾报警,测试电动防火门的启闭功能,并查看信号反馈情况。

3.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对提供的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对,并进行一致性检查。

4.防火门及其配件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顺序器、密封条等配件满足使用要求。(B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将防火门扇开启到最大位置释放,观察关闭顺序及闭门功能。

5.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结合紧密,门框、门扇表面无破损,密封条安装顺直,与门结合牢固、紧密。(B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钢质防火门门框、防火窗窗框要考虑灌浆。


3.12.9 变形缝

1.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查看变形缝。

2.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查看变形缝。

3.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查看变形缝。


3.12.10 防烟分隔

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施工测量记录。

2.防烟分区的设置位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施工测量记录。

3.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13 防爆

3.13.1 基本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应有警示标识标语。


3.13.2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

1.爆炸危险场所(部位)的设置形式、分隔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

2.爆炸危险场所(部位)的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


3.13.3 泄压设施

1.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2.泄压设施的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核对泄压口面积,核对泄压形式。


3.13.4 核对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


3.13.5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 TN 系统应采用 TN-S 型。(A 类)


3.13.6 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的设置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


3.14 安全疏散

3.14.1 基本要求

1.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施工、调试完毕的基础上进行。


3.14.2 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判定。

2.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前室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住宅建筑内的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用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判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首层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判定。

4.安全出口的疏散净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判定。


3.14.3 疏散门

1.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2.疏散净宽度。(A 类)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判定。

3.测试逃生门锁装置。(A 类)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建筑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3.14.4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度、疏散距离。(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2.疏散走道的设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3.14.5 避难层(间)

1.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避难层(间)楼层面距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避难层(间)的之间的高度。(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判定。

2.避难层(间)的消防电梯、疏散楼梯的设置: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层(间)的构造形式,人员应通过避难层(间)方能上、下。(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判定。

3.避难层(间)的有效避难面积。(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判定。


3.14.6 避难走道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数量及距离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3.15 消防电梯

3.15.1 基本要求

1.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消防电梯的检查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的和消防电梯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并符合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50310 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3.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3.15.2 消防电梯的设置

1.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数量。(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消防电梯前室门的设置形式、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前室短边的宽度。(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消防电梯井壁及机房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等。(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电梯耐火层门试验报告。

6.消防电梯载重量、电梯井的防水排水,测试消防电梯的速度、专用对讲电话和专用的操作按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轿厢内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电梯轿厢内装修材料。


3.16 消火栓系统

3.16.1 基本要求

1.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16.2 消防水源

1.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应符合以下要求。(A 类)

查看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需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条件措施;

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需具备满足实际操作条件并防止阻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及安全取水的措施;

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条件措施以及消防车取水的吸水高度;

查看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位测试装置;

查看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设置;

查看供水水质,水质必须无杂质、无腐蚀性,以防堵塞管道、喷头,腐蚀管道等,即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的要求。其中室外消防给水水质可以使用河水、池塘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平时水质不能有妨碍系统功能条件要求的悬浮物及腐蚀性。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

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对于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0L/s 时需要市政管网在火灾期间始终不间断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6.3 消防水池

1.有效容积,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 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水池设置位置、水位、水位显示和报警、水池溢流管和排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消防水池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消防水池进水管、通气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6.4 消防水泵

1.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2.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A 类)

水泵(包括备用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 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 3.21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 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 0.30m;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

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 125L/s 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应满足以下要求:(A 类)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并保证检修要求;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

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查看消防水泵进、出水管上的压力表、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控制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测试水泵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6.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检查消防泵,并核对其与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8.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C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3.16.5 消防给水(稳压泵、气压给水设备)

1.核查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满足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B 类)

稳压泵在 1h 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大于 15 次/h;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

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检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并核对其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


3.16.6 消防排水

1.核查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查看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排水设施,自喷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报警阀处排水,减压阀处排水等。

2.查看消防水泵房、有消防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的消防排水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6.7 管网

1.核查室内外消防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引入管应设置倒流防止器设置。(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室内外消防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4.室内外消防管网组件:闸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5.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16.8 水泵接合器

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2.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检查水泵接合器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4.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分散设置,布置设置地点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需具备防止地面废水进入的合理有效条件)的有效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C 类)

检查方法:隐蔽工程记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16.9 室内消火栓

1.消火栓规格、型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查。

2.查看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查看栓口设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4.检查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5.查看标识、消火栓箱组件,应标识明显、组件齐全,带有灭火器的消火栓,其灭火器的查验详见本指南相关篇节。(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6.汽车库内消火栓应设在通道、走道、疏散楼梯等明显易取、方便操作的地点;在汽车通道设置的消火栓箱门应开向通道,不应设于车位之间的结构柱后面等,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

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有关规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3.16.10 消防水箱

1.查看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的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2.高位水箱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查看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喇叭口的淹没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4.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5.查看水箱进水管管径、高度,溢流管管径,出水管管径及进出水管是否设置带有启闭装置的阀门。(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16.11 系统功能

1.测试压力、流量,压力、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采用仪表检测。

2.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控制室应能启动水泵并有反馈信号显示。(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3.测试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4.测试消火栓消防按钮报警信号,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3.16.12 室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测试室外消火栓的压力、流量,随机抽查 1~2 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3.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4.检查室外消火栓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3.16.13 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2.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3.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洪等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4.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5.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3.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7.1 基本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17.2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指南第 3.16.2 条相关要求。但天然水源不宜作为自喷系统水源。

3.17.3 消防水池应符合本指南第 3.16.3 条相关要求。

3.17.4 消防水泵应符合本指南第 3.16.4 条相关要求。

3.17.5 消防给水(稳压泵、气压)应符合本指南第 3.16.5 条相关要求。

3.17.6 消防水箱应符合本指南第 3.16.10 条相关要求。


3.17.7 报警阀组

1.测试系统流量、压力,要求系统流量、压力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测试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要求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要求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测试雨淋阀。要求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动作可靠。(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查看控制阀状态,要求锁定在常开位置。(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7.8 管网

1.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排水设施设置情况,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3.核实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4.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5.查看管网组件: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6.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7.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吊架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8.查看管网组件: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3.17.9 喷头

1.查看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检查喷头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4.查看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5.查看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6.查看备用喷头,要求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 10 个。(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7.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规定。(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当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宜进行喷射距离抽样测试。对汽车库、修车库内安装的集热罩尺寸要进行核对。


3.17.10 水泵接合器

1.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测试充水情况,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2.抽查水泵接合器,并核对其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17.11 系统功能

1.测试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

阀组压力开关动作情况。要求消防水泵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测试雨淋阀动作情况,要求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3.测试压力、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4.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5.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6.测试水幕系统、预作用系统、快速排气阀等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7.测试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要求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8.测试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3.17.12 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除满足本指南第 3.17.1-3.17.11 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核查局部应用系统设置场所,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设置场所、喷水强度、持续喷水时间、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3.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 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12 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4.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5.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6.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7.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3.17.13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满足本指南 3.16.13 的要求。


3.18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3.18.1 基本要求

1.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部分的查验,应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 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18.2 防烟系统

3.18.2.1 楼梯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等场所(部位)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其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面积和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18.2.2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加压送风机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加压送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加压送风机的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1)在风机控制柜处现场手动启动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在消控中心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应受火、烟威胁。(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加压送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防烟风机设置于风机房内。


3.18.2.3 防烟管道

1.防烟系统的风管材料(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防烟系统的风管的设置(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防烟系统的风管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


3.18.2.4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

1.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型号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安装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a.加压送风口、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b.常闭加压送风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18.3 排烟系统

3.18.3.1 自然排烟

1.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a.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倍。

b.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且其设置形式和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如有)的开启是否正常。

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8.3.2 机械排烟风机、补风机

1.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排烟风机、补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a.在风机控制柜处现场手动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排烟风机、补风机的选型、安装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排烟系统的机械补风系统或自然补风系统的设置应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室外进风口不应受火、烟威胁。(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排烟风机、补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排烟风机设置于风机房内。(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8.3.3 排烟、补风管道

1.排烟系统的风管及其连接部件材料(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排烟、补风系统的风管的设置(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风管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


3.18.3.4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

1.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型号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测试、直观检查。

3.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安装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a.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b.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反馈正常;排烟阀(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18.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3.18.4.1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联动功能,常闭加压送风口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3.18.4.2 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防火分区内确认火灾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3.18.4.3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 280°C 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同时检查排烟防火阀与排烟风机、补风机联锁关闭的功能及排烟防火阀及常闭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功能,排烟防火阀及常闭排烟阀(口)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3.18.4.4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3.18.4.5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3.18.4.6 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如汽车库排烟系统等),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但应由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3.18.4.7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活动挡烟垂壁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3.18.4.8 自动排烟窗的控制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自动排烟窗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3.18.4.9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B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18.4.10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和门洞断面风速,其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1、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第 3.4.4 条和第 3.4.6条的规定;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3、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3.18.4.11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其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5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18.5.1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B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18.6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3.18.6.1 甲、乙类厂房的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8.6.2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8.6.3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8.6.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8.6.5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18.6.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以及设备、管道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19 消防电气

3.19.1 基本要求

1.消防电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消防电气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消防电气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齐全;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3.19.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19.2.1 消防用电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核查电源资料,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19.2.2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A 类)

检查方法:核查电源资料,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19.2.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供电资料,查验供电回路情况。


3.19.2.4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消防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无巡检功能的 EPS 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 24V 电源的出线端。


3.19.2.5 消防电源监控器的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3.19.2.6 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查看自备发电设备资料,对照设计文件核对消防用电负荷需求值;启动自备发电设备,观察其运行状况;检查自备发电设备的启动方式,设自动启动装置的应进行自动启动测试,设备应在 30s 内实现正常供电。


3.19.2.7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专设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消防供电末端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做切换试验。


3.19.2.8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相关规定。(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3.19.2.9 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19.2.10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C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19.2.11 消防配电线路供电的需要及其敷设。(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电线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19.3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3.19.3.1 电力线路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电线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19.3.2 电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9.3.3 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设置应按《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的有关规定执行。(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9.3.4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9.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19.4.1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9.4.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3.19.5 消防应急照明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3.19.5.1 消防应急照明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19.5.2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气体灭火钢瓶间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与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相关规定。(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设备用房测量工作面的照度,其余场所测量最不利点地面的照度。


3.19.5.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


3.19.5.4 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间距、高度、部位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19.5.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与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C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20.1 基本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齐全;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3.2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A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20.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现场查看安装位置及配电箱主、备电源引入线与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直接与专用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保护开关不应采用直接动作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开关;

2.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与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3.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检查;

4.模拟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与报警;

5.断路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查看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


3.20.4 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20.5 同区域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高于环境噪声 15dB,且不应小于 60dB。)。(A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20.6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20.7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2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功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远程启、停喷淋泵 1~3 次;

2.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等的控制功能。自动、手动启动与紧急切断试验 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 1~3 次;

3.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抽查联动控制功能;

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阀等控制功能。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排烟风机 1~3 次;报警联动后,消防控制室远程关停通风空调送风 1~3

次;报警联动后,消防控制室远程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 1~3 次;

5.消防电梯与非消防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进行 1~2 次手动控制与联动控制功能检查,非消防电梯进行 1~2 次联动控制迫降首层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火灾应急广播设备控制功能。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享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对扩音机与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与联动功能;火灾应急广播声压级大于环境噪声 15dB,且不应小于 60dB;

7.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 1~3 次通话试验;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 1~3 次通话试验;

8.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控制功能。进行 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查,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能转入应急状态;

9.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功能。进行 1~3 次联动试验,系统中相关区域的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均能动作。


3.20.9 联动控制模块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20.10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置(该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做模拟气体泄漏及故障试验,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再次报警;

具备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具备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 4 只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具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的标准气体,探测器应在 30s 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在 60s 内恢复正常监视状态;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现场检查探测器安装。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与标定空间;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与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 0.5m。


3.20.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该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A 类)


3.2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组件等产品质量与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清单,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3.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安装。(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20.14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在火灾报警探测器的检查过程中,同时查看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显示功能。能间接接受来自火灾控制器火灾信号,发出报警信号,显示火灾发生部位,并具备保持火警信息与手动消音功能。


3.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的线缆选型、敷设方式及相关防火保护措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B 类)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 、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电线电缆。(A 类)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A 类)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


3.20.16 消防电话

3.20.1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20.16.2 消防电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设置的部位无漏设。(C 类)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测试通话。


3.20.16.3 抽查消防电话,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20.17 应急广播与警报装置

3.20.17.1 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当设置的部位无漏设。(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20.17.2 消防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的功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功能实验。


3.20.18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20.19 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 的规定。(B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20.20 消防控室液位监控系统的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能显示各传输水箱上的液位、显示消防水池(箱)

最低液位信息、灭火装置最低液位信息、自备柴油发电机油位。


3.2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21 建筑灭火器

3.21.1 基本要求

1.建筑灭火器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2.建筑灭火器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3.建筑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21.2 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3.21.3 检查灭火器的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1.4 灭火器布置

1.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A 类)

检查方法:用尺丈量。

2.查看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和使用环境。(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22 泡沫灭火系统

3.22.1 基本要求

1.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22.2 系统的管道、阀门、支架及吊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


3.22.3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2.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A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3.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3.22.4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3.22.5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22.6 泡沫消防水泵与稳压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泵、备用泵、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电机或柴油机、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排烟管的安装位置、口径、长度、弯头的角度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机用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2.泡沫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及水池低液位引水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泡沫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正常启动,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A 类)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计时和观察检查。

4.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的电启动和机械启动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A 类)

检查方法:分别进行电启动试验和机械启动试验,对照相关要求观察检查。

5.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A 类)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测量,观察检查。

6.自动系统的泡沫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C 类)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3.22.7 泡沫液储罐和盛装 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2.铭牌标记应清晰,应标有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液位计、呼吸阀、人孔、出液口等附件的功能应正常。(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22.8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对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B 类)

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3.22.9 泡沫产生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并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22.10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且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B 类)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4.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11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3.20 条的相关规定。(B 类)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埋地管道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3.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管墩、管道支架、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3.20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22.12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3.34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10 只。(C 类)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22.13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2.14 泡沫消火栓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测量检查。

2.应进行冷喷试验,且应与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B 类)

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3.22.15 泡沫喷雾装置动力瓶组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A 类)

检查方法: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观察检查,测量检查、称重检查、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22.16 泡沫喷雾系统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2.17 泡沫喷雾系统分区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2.18 泡沫喷雾系统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2.19 驱动装置和分区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装置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2.20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A 类)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2.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A 类)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3.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观察检查。

4.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A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主电流、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A 类)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22.21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2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3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3.泡沫-水雨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4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4.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5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5.泡沫喷雾系统喷洒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6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3.23 气体灭火系统

3.23.1 基本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

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23.2 防护区

1.查看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测量检查、现场抽样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2.查看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和门窗自行关闭情况。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测量检查、现场抽样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3.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测量检查、现场抽样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4.查看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测量检查、现场抽样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5.查看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测量检查、现场抽样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6.查看排气或泄压装置设置。泄压口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

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测量检查、现场抽样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7.查看专用呼吸器具配备,核查呼吸器具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测量检查、现场抽样检查。核查由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3.23.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管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3.4 灭火剂储存装置

1.灭火剂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3.5 驱动装置

1.查看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检查气体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核查由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3.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3.6 查看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3.7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3.8 系统功能

1.测试主、备电源切换,要求自动切换正常。(B 类)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2.模拟启动试验。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A 类)

检查方法: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3.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B 类)

检查方法: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3 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4.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B 类)

检查方法: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4 节的规定执行。


3.24 其他灭火系统

3.24.1 基本要求

1.其他灭火系统包括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2.其他灭火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本指南未明确的其他灭火系统的消防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24.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3.24.2.1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2.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A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3.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3.24.2.2 电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3.24.2.3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24.2.4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埋地管道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3.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管墩、管道支架、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B 类)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24.2.5 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A 类)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观察消防炮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是否与消防炮塔干涉,消防炮塔的防腐涂层是否完好。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

2.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消防泵组运行验收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 2h。

4.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 30min。

5.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应合格。(A 类)

检查方法: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6.系统喷射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1)水炮、水幕、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

2)水炮、泡沫炮、干粉炮的水平、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带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水炮的喷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保护水幕喷头的喷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提供的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干粉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

检查方法:

1)水炮和水幕保护系统采用消防水进行喷射;

2)泡沫炮系统的比例混合装置及泡沫液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泵组供水达到额定供水压力;

4)干粉炮系统的干粉型号、规格、储量和氮气瓶组的规格、压力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5)系统手动启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正常;系统中参与控制的阀门工作正常。


3.24.3 细水雾灭火系统

3.24.3.1 泵组系统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水质、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3.24.3.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B 类)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3.24.3.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3.24.3.4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A 类)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24.3.5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

(A 类)

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3.24.3.6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A 类)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3.24.3.7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3.24.3.8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24.3.9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B 类)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3.24.3.10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的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24.3.11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B 类)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3.24.3.12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B 类)

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3.24.3.1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B 类)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24.3.15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规定。(B 类)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3.24.3.16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3.24.3.17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24.3.18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B 类)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24.3.19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C 类)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24.3.20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A 类)

检查方法: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2.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A 类)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3.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4.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A 类)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A 类)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24.3.21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1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交、完)工验收。

工程竣(交、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交、完)工验收,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交、完)工验收报告附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开展消防查验:

(1)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工程竣(交、完)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内容的检测数据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4.2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范围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4.3 组织、程序、流程

消防查验时,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核查的要求见本指南第 4.4 条。

(3)查验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组成查验小组(查验小组应由各专业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根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各子项目、项目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查验(含功能测试)的结果判定应按照先子项目、后项目的判定程序进行。现场查验、测试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查验过程应如实记录在《项目消防查验记录》,各方签字并确认,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4)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4.4 资料核查

(1)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要求应满足本指南第 7.6 条。

(2)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影像资料;质量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以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新检)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情况、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

上述(2)-(5)项内容均应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内容或附件。


4.5 建设工程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内容

4.5.1 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本指南第 3.6-3.24 章及附件要求。

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

3、平面布置;

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7、防爆;

8、安全疏散;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3、消防电气;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建筑灭火器;

16、泡沫灭火系统;

17、气体灭火系统;

18、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4.5.2 消防查验的范围、数量、抽查比例应遵循国家、省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4.5.3 消防查验的综合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不合格: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资料核查为合格;

(2)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

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


5.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管辖权限划分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工作管辖权限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417 号)文件要求:

(1)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

(2)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湾里管理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消防验收工作。

(3)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消防验收工作。


5.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流程

5.2.1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5.2.2 建设单位备齐上述资料后应向本指南 5.1 条划定的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见附件 B)申请消防验收。

5.2.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验收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2)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且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5.3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受理流程

5.3.1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5.3.2 建设单位备齐上述资料后应报本指南 5.1 条划定的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见附件 B)备案。

5.3.3 对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2)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且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5.3.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 50%;高层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为 2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 10%;未依法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及经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 100%。

5.3.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5.4 局部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流程

5.4.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先行投入使用的部分,应满足本指南关于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子单位(分段)竣工验收、提供子单位(分段)竣工验收报告(子单位(分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附件)后,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5.4.2 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局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提交局部竣工验收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5.4.3 满足上述要求的局部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应按照本指南 5.2-5.3 条的有关规定申报。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6.1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意见

6.1.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1.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6.1.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6.1.4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

6.1.5 现场评定

6.1.5.1 组织、形式和流程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主持消防现场评定会议。建设、监理、施工、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现场评定。

(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抽查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


6.1.5.2 建设工程现场评定的内容

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

3、平面布置;

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防火分隔、防烟分隔;

7、防爆;

8、安全疏散;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3、消防电气;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建筑灭火器;

16、泡沫灭火系统;

17、气体灭火系统;

18、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6.1.5.3 现场评定的抽样方法

(1)消防查验时随机确定的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现场核查以子项目、项目为单位,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

(2)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6.1.5.4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要求

(1)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2)现场评定的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南第 6.1.5.5 条的规定执行。现场评定抽样方法应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且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全部检查。

(3)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6.1.5.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1.6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6.2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6.2.1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以及按本指南第 6.1.5.1-6.1.5.3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定发现 A、B 类有不合格项目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不予消防验收备案,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6.2.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6.3 局部消防验收(备案)

6.3.1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指南第 6.1-6.2条的规定执行。


7档案管理

7 档案管理


7.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7.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档案标准格式见附件。


7.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可包含:

(1)特殊建设工程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申请受理凭证和意见书;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根据消防验收检查情况,可包含附件(项目现场评定表、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报告》)、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

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等);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4.图像、声像等消防验收过程材料;

5.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测报告、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检测报告;

6.若需要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评定,应对专家选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

7.其他有关材料。

(2)其他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备案凭证;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时还应当包含: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及附件项目评定检查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根据备案抽查的现场评定情况,可包含附件(项目现场评定表;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报告》);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4.图像、声像等消防验收过程材料;

5.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测报告、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检测报告;

6.若需要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评定,应对专家选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

7.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7.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系统中的所有施工图及审查结果文件作为归档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备同等效力。


7.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7.6 竣工图

7.6.1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满足本指南第 7.6.2-7.6.6 条要求,可按实际要求,归档纸质版或电子版(图纸以 PDF 扫描件格式制作成盒装 DVD 光盘报送,扫描件须清晰)

图纸。


7.6.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真实地记录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其是对工程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7.6.3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参照《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


7.6.4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编制: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

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当图纸变更内容较多时,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

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竣工图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

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竣工图章”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要求制作,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尺寸应为:50mm×80mm。

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7.6.5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要作为工程竣(交、完)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竣(交、完)工验收。

8人员管理

8 人员管理


8.1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接到窗口转交的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后,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组织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对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条件资料的核查并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可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由消防验收专家组协助开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加强现场评定过程监督。


8.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8.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须统一着装,并保持干净整洁。


8.4 住建消防审验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验收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作风纪律、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廉政建设、服务礼仪、信息化技术、保密要求等。


8.5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按照工作大厅管理规范接受管理,统一着装,规范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服务态度、服务用语,做到认真履职,热情服务。


8.6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而未进驻的;

(2)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集成服务、并联审批而有意游离在外的;

(3)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4)政务服务机构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未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5)在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者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6)在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钓(以某种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或者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怕、慢、假、庸、散”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未履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管理制度,造成申请人跑多次的;

(9)其他影响政务服务环境的行为。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指南依据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 号)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2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34《人民防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1249《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249《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087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2028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14907《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2441《饰面型防火涂料》

GB23864《防火封堵材料》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12791《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1400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5631《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7429《火灾显示盘》

GB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1976《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8109《推车式灭火器》

GB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49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T51410《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

GB/T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JGJ/T1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XF83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XF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XF588《消防产品现场评定判定规则》

TCECS24《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附件 A 办事指南

附录 A 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


一、事项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办事对象:建设单位

三、受理条件:工程竣工,申报材料齐全,法律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五、所需材料清单

六、办理流程及流程图:

(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资料核查→组织现场评定→出具意见。

(二)流程图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承办部门: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业务办理咨询电话:见附件 B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办事对象:建设单位

三、受理条件:工程竣工,申报材料齐全,法律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

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五、所需材料清单:

六、办理流程及流程图:

(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项目抽签→出具受理凭证→组织资料核查及现场评定→出具检查结果。

(二)流程图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

1、备案事项,材料齐全当即办结;

2、抽查事项,自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九、承诺办结时限:

1、备案事项,材料齐全当即办结;

2、抽查事项,自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十、承办部门: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业务办理咨询电话:见附件 B


 附件 B 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表

附录 B 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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