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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B36/T 433—2018

实施时间:2019-02-01
字号:

 前言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6/ 433-200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与DB36/ 433-2004相比,除了编

辑性修改外,其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前言;

——删除了总则,改为范围,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布置要求,对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包房外窗、应急疏散、装修材料、

消防用水、消防电源等要求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建筑保温、防烟、通风、空气调节等要求。

本标准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智勇、万灏、刘峰、陈琨、王荣辉、帅欢、许强、唐国强、黄宁、万瑞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施一平、罗新梅、易庆、宋根长、聂武林、曾柳青、黄颖、徐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 433-2004。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设计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保温和装修防

火、灭火设施和器材、消防电气以及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面积 50m2及 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歌舞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酒吧、茶馆、咖啡厅等场所;

(3)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汗蒸馆等场所(不包括洗浴部分)。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规定。


条文说明:


规定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面积50㎡及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对于小于50

㎡的场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条中的具有娱乐功能主要是指具有歌舞表演或卡拉OK等功能。本标准

不可能把有关规范所有内容包括在内,故本条规定,在消防工作中,除了要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消防技

术标准的要求外,还要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条文说明:


近年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继进行了大面积修订,新颁布

实施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认真遵循了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关于防火间距、消

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的规定。

3.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3.3 歌舞娱乐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b) 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c)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d)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四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e)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

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不低于乙

级的防火门。

3.4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

险物品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3.5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6 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7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 GB 50116 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3.8 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

单元设置。当一个场所内有不同的营业性使用功能时,整个场所的消防设计应按标准高的部分执行。

3.9 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应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填塞密实。

3.10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方便开启的外窗,窗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0.9m,外

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 2%且不小于 0.48m2

3.11 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

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5m;

b) 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75m2


条文说明:


A.3.1 针对歌舞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疏散、扑救难度大,甚至容易波及周围建筑物,因此

在总平面设计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确保安全。

A.3.2 歌舞娱乐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耐火等

级和设置部位做出相应规定。

A.3.3 “厅、室”是指歌舞娱乐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A.3.4 本条的居民住宅楼是指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

A.3.5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地位十

分重要。因此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

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A.3.6 考虑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为了不致蔓延至毗连或附设的其他建筑,

造成重大损失,特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独立的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单元设置。例如:一个独立的场所

内包含卡拉OK厅、棋牌室、台球室等不同的营业性使用功能,虽然棋牌室、台球室并不属于本标准的歌

舞娱乐场所范围,但是考虑到人员疏散、管理均在一个场所内,因此整个场所的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

场所的要求执行。

A.3.7 房间隔墙未砌至梁板底部,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留有缝隙或堵塞不严实,一旦发生火灾时,将

会成为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的途径,故作此条规定。

A.3.8 本标准的包房是指歌舞娱乐场所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具有私密性、相对独立空间的厅或室,且该

厅或室不能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其疏散门需通过疏散走道或大厅疏散至安全出口。包房一

般可以按下述方法开设外窗:

a) 在外墙上直接开设平开窗或推拉窗等;

b) 包房内设有卫生间时,可在卫生间内开设外窗,开窗面积应按包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c) 包房与敞开式外廊相邻时,可将外窗开向敞开式外廊,或设直通敞开式外廊的门,且门的设置

要求不应低于外窗的设置要求。当包房通向敞开式外廊的门必须设置在与敞开式外廊相连的袋

形短走道内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向袋形短走道的门距外廊的距离不应大于 5m;

2) 通向袋形短走道的包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75m2

d) 设置天井的建筑,满足以下条件时,包房可向天井开设外窗:

1) 天井设置在单、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

2) 设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天井边缘与高层建筑主体的间距不小于 9 米;

3) 天井敞开尺寸短边不小于 6m,且敞开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 100m2

4) 天井内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疏散楼梯或专用安全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

e) 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时可以采用窗井开窗(图 A.1) 。

A.3.9 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

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对设置在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走道上的袋形短走道内的房间,则对其疏散门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走道的距

离和袋形短走道内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作了限制(图A.2)。

4安全疏散

4 安全疏散


4.1 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形式、位置、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等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4.2 安全出口、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可设置 1 个疏散门。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

4.3 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完全分开设置。

4.4 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4.5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 0.5 人/m2计算,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

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4.6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加压送风设施。疏散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7 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4.8 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 1.40m 内不应设置踏步。

4.9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

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4.10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11 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

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4.12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

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设置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条文说明:


A.4.1 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形式、位置、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

A.4.2 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出口被烟火封堵时,

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因面积不大,人

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A.4.3 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

A.4.4 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A.4.5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并应考

虑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

A.4.6 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是为了有利于楼梯间的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如果没有通风条件,进

入楼梯间的烟气不容易排除,疏散人员无法进入。没有直接天然采光,紧急疏散时,即使是白天,使用

也不方便。至于当楼梯间不满足靠外墙设置疏散楼梯间时的规定,与国家规范相应条文相吻合。

A.4.7 同一建筑中楼梯出口距离不能太小,因为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安全出口集中,会使人

流疏散不均匀而造成拥挤,还会两个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地区而造成重大伤亡。

A.4.8 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靠门1.4m范围内设置踏步,由于踏步跟门过近,疏散时,人一出门不

习惯下台阶,容易造成跌倒,引起伤亡。

A.4.9 由于歌舞娱乐场所人员较密集,同时,要求所设的公共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否则遇到

紧急情况时,会使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门口设置镜面装饰物或遮挡物,会使人员疏散找安全出口

困难以及产生不必要的误导。

A.4.10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外设置栏栅,不仅影响疏散畅通,而从调查实际情

况看,很多业主常把栅栏锁住,一旦发生火情,人员根本无法逃出,有很大隐患。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外窗上装栅栏,以便于消防人员在发生火情时,利用外窗进入室内急救人员和扑灭

火情。

A.4.11 歌舞娱乐场所为了便于管理,疏散门会配有门锁,因此,规定凡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

发生火灾时,人员可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A.4.12 在本条规定处张贴警示用语和疏散示意图,用于提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人员需有高度的警惕

性,也便于一旦发生火情时,对逃出路线有所了解。


5建筑保温和装修防火

5 建筑保温和装修防火


5.1 歌舞娱乐场所建筑保温系统和室内外装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歌舞娱乐场所的

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2 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 2m 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

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

5.3 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

5.4 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5.5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上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

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

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5.6 设置在地上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装

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水平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5.7 歌舞娱乐场所除演艺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包房等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外,墙面不应设置软包。

5.8 歌舞娱乐场所的演艺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包房等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墙面可局部采用软包装修,

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且软包面积不应超过该房间墙

面面积的 20%。

5.9 歌舞娱乐场所内的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

修材料上。


条文说明:


A.5.1 考虑歌舞娱乐场所的特殊性,容易发生火灾事故,所以对设置该场所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提出

要求,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A.5.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歌舞娱乐场所外墙窗口附近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门楼、灯箱、广告牌,一

旦着火,火热将迅速从窗口蔓延至歌舞娱乐场所内,引起重大身亡。

A.5.3 据调查,室内装修设计存在随意减少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宽度的

现象,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作出本条规定。

A.5.4 本条的提出是源于近年来,建筑火灾中由于烟雾和毒气致死的人数迅速增加,许多生命并非为

大火所夺去,而是被烟雾和毒气窒息而死。例如1986年4月天津某居民楼火灾中,有4户13人全部遇难,

其实大火并没有烧他们的家,甚至其中一户门外2m处放置的一只满装的石油气瓶,事后仍安然无恙,是

烟雾和毒气夺去这13条生命。

有关部门的研究证明,在火灾中产生烟雾和毒气的室内装修材料主要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和木材,这

些材料燃烧时产生有毒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

由于内部装修材料品种繁多,它们燃烧的烟雾、毒气数量种类各不相同,目前对烟密度、能见度和毒性

进行控制尚有一定困难。为了引起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部门对烟雾毒气危害的重视,在此条中对产生大

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内部装修材料提出尽量“避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

A.5.5 近年来,歌舞娱乐场所仍然时常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

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

此,本条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做出相应规定。当这类场所设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室时,安全疏散

和扑救火灾的条件更为不利,故本条对地下建筑的要求比地上建筑更加严格。符合本条所列情况的歌舞

娱乐场所,不论设置在多层、高层还地下建筑中,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本条规定执行。

A.5.6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因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

较高。

A.5.7 由于软包的填充材料通常采用中密度海绵,外面包裹材料采用棉和化纤的混纺织物,这两种材

料未作防火处理时燃烧性能等级较低,且燃烧时容易产生有害气体,故作此限制。

A.5.8 考虑到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等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墙面装修材料既要有良好的装饰效

果,又要满足吸音功能要求,所以允许采用一定比例的软包装修。但因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所以

对软包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较严要求。

A.5.9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占各类火灾的比例日趋上升。电气火灾日益严重的

原因是多方面的:(1)电线陈旧老化;(2)违反用电安全规定;(3)电器设计或安装不当;(4)家用电

器设备大幅度增加。另外,由于室内装修采用的可燃材料越来越多,增加了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危险性。

为了防止配电箱、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以及上述设备和灯具

连续使用所产生的热传至装修材料上,引起材料过热,阴燃起火,规定其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

修材料上。


6灭火设施和器材

6 灭火设施和器材


6.1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

水压和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

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6.3 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设在建筑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c) 设在单层、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6.4 当消防用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时,应保障设置水表后系统供水条件仍满足其功能使用要求。

6.5 歌舞娱乐场所除应按 GB 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外,每间包房内应在醒目和便于取用处增配一具

2kgABC 干粉灭火器。


条文说明:


A.6.1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当供水源水量、水压不

满足要求时,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相关条款要求设置消防供水系统和措

施。

A.6.2 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D

N25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主要是建筑内员工等非职业消防人员利用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

龙扑灭初起小火,避免蔓延发展成为大火。因考虑到DN25等和DN65的消火栓同时使用达到消火栓设计流

量的可能性不大,为此规定DN25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只要求室

内地面任何部位有一股水流到达就可以了。

A.6.3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款要求,明确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和

范围。

A.6.4 主要是指设置水表后的供水条件仍满足设计水量和水压的系统功能使用要求。

A.6.5 实际情况表明,很多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起因是由于发生在包厢内的人员不慎而引发,在包厢

内增配一具操作简便的小型ABC类干粉灭火器有助于及时将火险排除在萌芽状态。


7消防电气

7 消防电气


7.1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气线路及电气装置等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2 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等;

b) 演艺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c) 建筑面积超过 50m2的包房;

d)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门厅等。

7.3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0Lx,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不应低于 5.0Lx;其连续照明供电时间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

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7.5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7.6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a) 在非营业时间仅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时;

b) 可由天然采光识别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时。

7.7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应保持蓄电池平时处于充电状态。

7.8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或靠近出口上方的墙面上,标志的下缘距门的

上边缘不宜大于 0.3m。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位于疏散走道的侧面时,应在其前方位置的顶

棚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下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0.3m,并与疏散方向垂直。疏散

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b)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地面上或距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

上。设置在墙面上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 10m ;在

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c) 悬挂在大厅等大空间场所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能满足人员在任一点均能看见标志,其下边

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大于 3.0m;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

7.9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0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

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7.11 歌舞娱乐场所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GB 13495

和 GB 17945 的相关规定。

7.12 卡拉 OK 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 OK 房间的画面、

声音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7.13 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并将消防设施、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

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


A.7.1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A.7.2 火灾实例证明,歌舞娱乐场所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与有无应急照明有一定关系。为

防止触电和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火势,需要在火灾时及时切断起火部位及其所在防火分区的电源,

如无应急照明,人们在惊慌之中势必混乱,加上烟气作用,更易引起不必要的伤亡。设置疏散照明可以

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

A.7.3 由于歌舞娱乐场所人员较密集,为了保证人员安全顺利的疏散,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

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其连续照明供电时间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A.7.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

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A.7.5 对于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①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②柴油发电机;③应

急供电电源(EPS)。这些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均要求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

长者的要求。

A.7.6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是指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和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为确保火灾时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能够正常使用,故作出标志灯具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的要求(即采

用持续型消防应急灯)。

A.7.7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

设计应结合歌舞娱乐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安装位置。

A.7.7.1 对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作了具体要求(图A.3)。

A.7.7.2 规定了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距地面不超过1.00m的墙面上,具体设计时结合实际情况在这个范

围内选定安装位置。这个范围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容易发现标志(图A.4)

A.7.7.3 对悬挂在大厅等大空间场所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所设的位置、安装高度和间距作了具体规

定(图A.5)。

图A.5 大空间场所疏散指示灯安装高度示例

A.7.7.4 在歌舞娱乐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

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代替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时,其间距不

宜大于3m,当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时,其间距不宜大于1.5m。


8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8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a)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

b)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c)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8.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8.3 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

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场所;

b) 中庭;

c)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d)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e) 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8.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

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8.5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无自然排烟条件或自然排烟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排烟系统。

8.6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0m。

b)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c)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d)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8.7 歌舞娱乐场所防烟、排烟系统的其他要求以及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设计,均应符合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8.8 歌舞娱乐场所应配置消防自救呼吸器,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场所总服务台应至少配置 2 具;

b) 每个灭火器配置点宜配置 2 具;

c) 包房内宜按座位数 50%的数量配置。


条文说明:


A.8.1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

窗或开口的自然通风设施。

A.8.2 歌舞娱乐场所的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物着火时最重

要的安全疏散通道。火灾时可通过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等自然通风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的防烟设施,使重要疏散通道内的空气压力高于其周围的空气压力,阻止烟气侵入。

A.8.2.1 在楼梯间入口设置门,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

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A.8.2.2 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本条中“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 不允许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只能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

b) 允许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但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的。

A.8.3 本条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自然排

烟设施。

A.8.4 本标准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从消防救援方便考虑均设有外开窗,如该包房按要求应设置排烟

设施,但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A.8.5 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烟囱效应,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

在较短时间内使烟气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连通的邻近空间。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能使烟气有序运动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楼层的烟气层维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为人员赢得必要的逃生时

间。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距离为20m~30m。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A.8.6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空间的对流条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

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产烟量大、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不仅

增加人员的恐慌心理,而且对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

空间严格。

A.8.7 地上建筑中无窗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类似,因此其相关要求也与地下建筑的

要求一致。

A.8.8 本条对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c)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为了使在疏散人员的安全出口前 1.5m 附近区域没

有烟气。

d) 烟气温度较高,排烟口距可燃物较近易使可燃物引燃,故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与可燃物的距离

不应小于 1m。

e)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

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当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

装置。

f) 当排烟口风量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时,排烟口下的烟气层被破坏,新鲜空气与烟气一起排出,

导致有效排烟量的减少,同时也不利于排烟口的均匀设置。排烟口风速大于 1Om/s 会过多地吸

入周围空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烟效果。

A.8.9 本条明确除了本标准有关规定外,防烟、排烟系统以及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其他防火

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国家现行有关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A.8.10 歌舞娱乐场所内相当多人思想放松,专情休闲娱乐,一旦发生火灾,烟气迷漫,难免心里慌乱,

针对此情况,本条要求歌舞娱乐场所内有关部位配备一定数量呼吸面罩,借助具有防火、防烟、防热等

功能的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或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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