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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实施时间:2018-12-29
字号:

 前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防办,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7号),实现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一家审查机构进行一站式审查(多审合一),切实优化投融资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联合编制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勘察设计专栏下载),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88950074 ,8895007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前 言


本审查要点,由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安部消防局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AG1290--2016》、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旨在实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多图联审”。

本审查要点,是开展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依据。

本审查要点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批准并管理,由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向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反映,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审查要点为试行本,仅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含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智能化六个专业的技术审查内容要点进行了规定。

主 编 单 位: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 单 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学

主 要起草人:王四清、刘冬柏、吴 维、曾 刚、张 明、雷智敏、王俊明、夏向群、颜筱明、刘宏成、殷昆仑、曹 峰、周小淞

审 查 人 员:沈蒲生、王仕汇、刘志坚、罗学农、姚志强、段正湖、邵建卫、陈 萍、方厚辉

 第一篇 政策性审查部分

第一篇 政策性审查部分

附注:1、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容缺审查”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性审查,按消防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 技术审查部分

1、总则

第二篇 技术审查部分


1、总则


1.0.1 为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7号文件(详见附录A)精神,规范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详见附录C)的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是进行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依据之一,对本要点中末归纳到的现行相关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规定的条文,均是施工图技术审查的依据。


1.0.3 本要点审查内容组成原则

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本要点中未标注到的“强条”,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强条”为准;

2 为使“强条”的规定原则得到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和本要点中的非强条内容作为“强条”的补充和延伸,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实施;

3 人防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4 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应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AG1290--2016》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本要点根据该规则中分A、B、C类条文审查规定的要求,将相关现行标准中条文号进行归类,并表述在各专业审查要点中;

5 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公告)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本要点从《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1-2017)、《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中,各专业列出了相关审查条款作为建筑节能的审查内容;

6 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根椐建科[2018]5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附录2“湖南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认定程序”相关规定,凡符合本条第5款建筑节能审查条款以及市(州)绿色建筑强制性规定的,可认定为绿色建筑。对有星级要求的绿色建筑,还应按国家、省以及项目所在市(州)相关规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国家及省发布的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7 本要点中所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各级人大、政府通过法规程序且具有备案编号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审查。

1.0.4 本要点依据 2018年6月31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颁布实施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1.0.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号,详见附录D)、《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 [2015]67号文,详见附录E)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若属于文件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而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含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抗震专项审查意见的情况,未落实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亦不能通过。

1.0.6 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违反法规、不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审查要点或本要点相关内容,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施工图审查可不予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若未执行现行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设计内容,设计应有充分依据,并由其设计人承担其法律责任。

2、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2、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3、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3、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4、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4、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简称“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简称“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6、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6、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7、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

7、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



附录A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

附录A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 59 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创新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采取"一个平台多方共享、一家审查多方共管、一份报告多方共用"的审查管理模式,将由投资者分别委托付费审查改革为政府购买服务统一委托审查(多审合一),将由建设单位向多部门分头申报施工图审核改革为依托互联网向多部门申报施工图并联审核(多图联审),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管能

力,提高施工许可便利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推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多审合一、多图联审及"互联网+图审"等改革措施,将与同一项目施工图相关的建设审查、人防审查及消防审查三项审查,整合为一站式审查。各部门对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结果文件进行检查和验收,实施相应的备案或审批管理程序。

2、坚持市场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供应商,鼓励市场竞争。加快推进施工图审查服务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以平等供应商身份参与市场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部门、行业、地区垄断。

3. 坚持依法监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一站式审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审查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确保实施改革后审查行为规范、审查意见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目标。到 2017 年底,各市州、县市区全面推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到 2018 年底,理顺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施工图审查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多图联审和"互联网+图审",实现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 "零跑路"、"零付费",与相关部门"零接触"。 

(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涉密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主要工作

(一)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将施工图审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审查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人防、消防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纳入与承接审批权限部门同级的财政预算。审查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人防审查、消防审查等费用。

(二)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纳入财政预算的施工图审查服务应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公开招标定点入围的方式,确定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入围审查机构名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有效期 2 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计算机轮候和电子采购,确定承担具体项目的审查机构,避免人为干预,防范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

部门不得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不得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发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平台日常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用户管理、项目申报、备选审查机构轮候、审查机构在线报价、合同在线签订、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电子报备、多部门并联审核、机构服务评价、查询与统计分析、电子监察、移动端服务、电子归档及施工图数据库等内容。相关部门、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企业应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协同完成项目申报、政府购买服务、施工图审查、并联审核和

质量监督等工作,不得进行线下采购、审查和备案。现有的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应整合并入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

(四)推行一个项目委托一家机构审查(多审合一)。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一个项目只能采购确定一家审查机构进行一站式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并支付审查服务费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制订发布。审查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对送审的施工图进行综合审查,提交审查结果文件。审查结果文件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

审查内容。一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补正。送审施工图、审查意见、补正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及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均应记录存档。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相应部门申请裁定。

(五)实施多部门并联审核(多图联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情况报告书,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进行并联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并联审核,分别提出审核意见,不得互为前置条件。对特别复杂项目需启动专家论证程序的,可延长 5个工作日。各部门一致审核通过的,可进入施工许可办理程序。一个以上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应进行相应整改。对于同一问题,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一致审核意见,不得将问题交给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可向审核未通过的部门提出异议,相应部门应及时答复。各部门审核意见应记录存档。

(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开展审查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建立网上季度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制度。每季度对本级管辖项目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结果统一公布。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审查机构,应从审查机构名录中清退;对服务质量较差的审查机构,应降低计算机轮候份额。

(七)转变政府施工图审查职能。将施工图审查列为政府公共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结果文书实施行政许可或进行监督管理,不再直接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但需安排专人做好政府采购、机构审查结果验收、设计质量监管、审查机构监督等工作,依托"互联网+图审",简化前置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从现有在编人员调剂,也可采用政府雇员方式解决。

(八)加快 BIM 技术应用。加快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施工图审查软件的开发,审查机构应普及 BIM 技术,熟练应用 BIM 技术进行施工图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积极推动 BIM 技术应用,开展基于 BIM 技术的行政审核和质量安全监督。

(九)做好施工图审查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及相关单位及时公开定点入围、计算机轮候、电子采购、审查意见、备案核准、服务质量评价、设计质量抽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审计、机构编制、档案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消除阻力,化解矛盾,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保障工作。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及消防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督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发改委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取消相关收费项目,依法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监督各地改革进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及时梳理施工图审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整合形成多图联审技术要点,督促指导本部门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将依法履职所必须开支的施工图审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编办负责调整相关部门职能,核定相关人员编制。省审计厅

负责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指导做好电子施工图及其审批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及时开展本部门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及 BIM 技术。联合加强审查机构技术培训,提高审查人员综合审查能力。

(四)强化督查考核。2017-2018 年将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列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对不认真履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问责。

各级应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联审核超期、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各级发改部门应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查处审查机构违规向企业收费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附录B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附录B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 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附录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3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 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 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 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7 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 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 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 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 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 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 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附录D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1 号)

附录D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1 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 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 25 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 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附录 E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附录 E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的通知

建质〔2015〕67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审查。2010 年 10 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1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

(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 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 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 10 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1。

第三条 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 8 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 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 10 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

(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

(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 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六章的要求。

对于屋盖超限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参照本技术要点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外,按第五章执行。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2)、超限情况表(附件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件 4)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附件5)。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至少5份);

(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6,至少5份);

(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 相应的说明;

(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

(八)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第七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 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对屋盖超 限工程,如跨度、悬挑长度、结构单元总长度、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的不同、支座约束条件、下部支承结构的规则性等)和超限的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抗风技术措 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预期的性能目标,屋盖超限工程尚包括有 效保证屋盖稳定性的技术措施。

(二)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基础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或基本加速度、所计入的单向或双向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周期折减系数、阻尼比、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地震名、记录台站名称和加速度记录编号,风荷载、雪荷载和设计温差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和复杂屋盖含必要的振型),整体计算结果(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含侧移、扭转位移比、楼层受剪承载力比、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结构整体稳定、墙

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等;对屋盖超限工程,含屋盖挠度和整体稳定、下部支承结构的水平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等),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钢 结构构件、杆件为应力比)控制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时程分析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的要求确认其合理、有效性。风控制时和屋盖超限工程应有风荷载效应与地震效应的比较。

(四)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深度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 提供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如有提供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第八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 场地勘察成果及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三) 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四)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五) 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六) 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问题。 对于特殊体型(含屋盖)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以及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规模大、高宽比大等)的隔震、减震设计,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

第九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

(二)对高度超限或规则性超限工程,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 类型中的四种及以上的复杂类型;当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时,比较规 则的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应针对其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具体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的B级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定时,应提供 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

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三) 对屋盖超限工程,应对关键杆件的长细比、应力比和整体稳定性控制等提出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屋盖形式特别复杂时,应提供达到预期 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

(四) 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

第十条 对超高很多,以及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含屋盖形式)特殊的工程,当设计依据不足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第四章 高度超限和规则性超限工程的专项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

(一) 各种类型的结构应有其合适的使用高度、单位面积自重和墙体厚度。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含两个主轴方向的刚度协调符合规范的要求),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二) 应明确多道防线的要求。框架与墙体、筒体共同抗侧力的各类结构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调整宜依据其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超高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其混凝土内筒和外框之间的刚度宜有一个合适的比例,框架部分计算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除底部个别楼层、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多数不低于基底剪力的8%且最大值不宜低于10%,最小值不宜低于5%。主要抗侧力构 件中沿全高不开洞的单肢墙,应针对其延性不足采取相应措施。

(三) 超高时应从严掌握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楼板局部开大洞导致较多数量的长短柱共用和细腰形平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主楼与裙房间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适当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五) 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墙体通过次梁转换和柱顶墙体开洞,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水平加强层的设置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应认真分析比较;伸臂的构件内力计算宜采用弹性膜楼板假定,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的墙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 破坏。

(六) 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分析局部区域或沿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对复杂的连体结构,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施工),确定是否补充不同工况下各单塔结构的验算。

(七) 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开模型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八)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当楼板开洞较大时,宜进行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九) 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相对复杂时,应参与整体结构分析,材料不同时还 需适当考虑阻尼比不同的影响,应特别加强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

(十)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

(十一)应合理确定结构的嵌固部位。

第十二条 关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一) 根据结构超限情况、震后损失、修复难易程度和大震不倒等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即在预期 水准(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现期的地震)的地震作用下结构、部位或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损坏 程度及延性的要求。

(二) 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当安评的小 震加速度峰值大于规范规定较多时,宜按小震加速度放大倍数进行调整。

(三) 结构提高抗震承载力目标举例: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复核。竖向 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在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屈服承载力复核,同时受剪截面满足大震下的截面控制条件。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

(四) 确定所需的延性构造等级。中震时出现小偏心受拉的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中规定的特一级构造。中震时双向水平地震下墙肢全截面由轴向力产生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时宜设置型钢承担拉力,且平均名义拉应力不宜超过两倍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可按弹性模量换算考虑型钢和钢板的作用),全截面型钢和钢板的含钢率超过2.5%时可按比例适当放松。

(五) 按抗震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配箍率和含钢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条 关于结构计算分析模型和计算结果:

(一) 正确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注意计算假定与实际受力的差异(包括刚性板、弹性膜、分块刚性板的区别),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 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当结构底部计算的总地震剪力偏小需调整时,其以上各层的剪力、位移也均应适当调整。

基本周期大于6s的结构,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20%以内,基本周期3.5~5s的结构比规定值低15%以内,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设计。基本周期在 5~6s的结构可以插值采用。

6度(0.05g)设防且基本周期大于5s的结构,当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但按底部剪力系数0.8%换算的层间位移满足规范要求时,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三) 结构时程分析的嵌固端应与反应谱分析一致,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时程曲线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即结构屋面对应于基本周期的位移反应不少于5次往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也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即采用三组时程时宜取包络值,采用七组时程时可取平均值。

(四) 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应依据超限的具体情况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 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 跨度大于24m 的连体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宜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确定。

(七) 对于结构的弹塑性分析,高度超过200m或扭转效应明显的结构应采用动力弹塑性分析;高度超过300m应做两个独立的动力弹塑性分析。计算应以构件的实际承载力为基础,着重于发现薄弱 部位和提出相应加强措施。

(八) 必要时(如特别复杂的结构、高度超过200m的混合结构、静载下构件竖向压缩变形差异较大的结构等),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当施工方案与施工模拟计算分析不同时,应重新调整相应的计算。

(九) 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四条 关于结构抗震加强措施:

(一) 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 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及其破坏影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 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以 及减震耗能部件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 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五条 关于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一) 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波速测试孔深度应 满足覆盖层厚度确定的要求。

(二) 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液 化判别水位的确定应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四)覆盖层厚度、波速的确定应可靠,当处于不同场地类别的分界附近时,应要求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地震作用的特征周期。

第十六条 关于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一) 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 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 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关于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

(一) 对按规定需进行抗震试验研究的项目,要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工程相似的程度以及试 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 借鉴国外经验时,应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 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工程的动力特性测试。


第五章 屋盖超限工程的专项审查内容


第十八条 关于结构体系和布置:

(一) 应明确所采用的结构形式、受力特征和传力特性、下部支承条件的特点,以及具体的结构 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

(二) 对非常用的屋盖结构形式,应给出所采用的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的主要不同。 (三) 对下部支承结构,其支承约束条件应与屋盖结构受力性能的要求相符。

(四) 对桁架、拱架,张弦结构,应明确给出提供平面外稳定的结构支撑布置和构造要求。

第十九条 关于性能目标:

(一) 应明确屋盖结构的关键杆件、关键节点和薄弱部位,提出保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并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

(二)对关键节点、关键杆件及其支承部位(含相关的下部支承结构构件),应提出明确的性能目标。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 (三)性能目标举例:关键杆件在大震下拉压极限承载力复核。关键杆件中震下拉压承载力设计值复核。支座环梁中震承载力设计值复核。下部支承部位的竖向构件在中震下屈服承载力复核,同时满 足大震截面控制条件。连接和支座满足强连接弱构件的要求。

(四) 应按抗震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杆件截面形式、壁厚、节点等)的合理可行性。

第二十条 关于结构计算分析:

(一) 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整体结构时程分析结果确定。屋盖结构的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重现期100年采用;索结构、膜结构、长悬挑结构、跨度大于120m的空间网格结构及屋盖体型复杂时,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屋面积雪(含融雪过程中的变化)分布系数,应比规范要求适当增大或通过风洞模型试验或数值模拟研究确定;屋盖坡度较大时尚 宜考虑积雪融化可能产生的滑落冲击荷载。尚可依据当地气象资料考虑可能超出荷载规范的风荷载。 天沟和内排水屋盖尚应

考虑排水不畅引起的附加荷载。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应分别考虑施工、合拢和使用三个不同时期各自的不利温差。

(二) 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采用新型构件或新型结构时,计算软件应准确反映构件受力和结构传力特征。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的协同作用。屋盖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约束条件、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下部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 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应采用整体模型与分开单独模型进行静载、地震、风荷载和温度作用下各部位相互影响的计算分析的比较,合理取值。

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安装过程分析。地震作用及使用阶段的结构内力组合,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 的静载内力为初始状态。

超长结构(如结构总长度大于300m)应按《抗震规范》的要求考虑行波效应的多点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

对超大跨度(如跨度大于150m)或特别复杂的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三) 应力和变形

对索结构、整体张拉式膜结构、悬挑结构、跨度大于 120m 的空间网格结构、跨度大于 60m 的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应严格控制屋盖在静载和风、雪荷载共同作用下的应力和变形。

(四) 稳定性分析

对单层网壳、厚度小于跨度 1/50 的双层网壳、拱 (实腹式或格构式)、钢筋混凝土薄壳,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应合理选取结构的初始几何缺陷,并按几何非线性或同时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进行全过 程整体稳定分析。钢筋混凝土薄壳尚应同时考虑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对稳定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关于屋盖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

(一) 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并检查其刚度的连续性和均匀性。

(二) 从严控制关键杆件应力比及稳定要求。在重力和中震组合下以及重力与风荷载、温度作用组合下, 关键杆件的应力比控制应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加严或达到预期性能目标。

(三) 特殊连接构造应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复杂节点应进行详细的有限元分析,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四) 对某些复杂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导致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

第二十二条 关于屋盖的支座、下部支承结构和地基基础:

(一) 应严格控制屋盖结构支座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下部支承结构变形(含竖向、水平和收缩徐变等)导致的差异沉降。

(二) 应确保下部支承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安全,不应先于屋盖破坏;当其不规则性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三) 应采取措施使屋盖支座的承载力和构造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确保屋盖结构的地震作用 直接、可靠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当采用叠层橡胶隔震垫作为支座时,应考虑支座的实际刚度与阻尼比,并且应保证支座本身与连接在大震的承载力与位移条件。

(四) 场地勘察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对支座水平作用力较大的结构,应注意抗水平力基础的设计。


第六章 专项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 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二) 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 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明确其落实方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 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后所能达到的具体指标尚需经原专项 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因此,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 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 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审查结论“通过”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审查结束后,专家组应对质量控制情况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填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E 附件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


表 1: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表 2: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 1)

表 3:具有下列 2 项或同时具有下表和表 2 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 1)

表 4: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 1)

表 5:其他高层建筑工程

说明: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

工程所 在地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附件 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略)

附件 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情况表(略)

附件 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情况表(略)

附件 5 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略)

附件 6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参考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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