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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潭市城市各类绿地建设控制指标及计算办法 潭政办发〔2021〕42号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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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绿地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等要求。参照《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绿地率一览表》规定。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和主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应将大于或等于50%的公共(集中)绿地临街布置,且对公众开放。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1.5米;路侧绿带宜在道路边线设置并结合两厢绿廊整体规划;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重要地段绿地


1.湘江沿岸绿化,按照已批准的湘江沿岸相关规划控制。


2.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绿带,绿带宽度依据《湘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构筑物。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有条件的可以建设成公园,其面积计入公园绿地。


3.规划确定的城市景观道、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连接线等,应保证每侧宽度大于或等于10~20米的绿化带。


4.城市互通立体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30米。


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应设置隔离绿带,其单侧宽度应分别为:高速公路宜大于或等于30米;国道宜大于或等于20米;省道宜大于或等于10米;县乡道宜大于或等于5米。


6.高速铁路正线两厢的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50米;城际铁路和普通铁路正线两厢的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30米;铁路支线两厢的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15米;专用铁路防护绿带单侧宜大于或等于10米。


7.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1000米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建设。


8.工业卫生防护绿带宽度应当大于或等于10米。


9.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保留的水体,周边应留出大于或等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10.污水处理厂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米,并应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规定。


11.垃圾处理厂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米,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规定。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


(四)为美化环境,鼓励发展地面停车场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湖、河滩等驳岸绿化等。宜以乡土树种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藤、草等植物,营造各种类型的植物群落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


(五)公共活动广场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


 二、绿地核算原则

(一)在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率不一致时取最大值。


(二)在混合功能区宜按项目类别分别计算绿地率。


(三)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等特殊建筑形式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论证成果确定。


(四)绿地面积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坡地表面积计算。


(五)城市更新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附属绿地面积,以规划设计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六)公园以外未设置绿化的各类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率。


(七)消防扑救场地、隐形消防车道采用符合规定的绿化及草坪砖时,可计入绿地率。


(八)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胸径8厘米以下的,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胸径8厘米以上(含8厘米)的,按2.2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九)室外停车场为生态停车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绿地率大于或等于20%,植草的停车场按40%计入绿地面积,植草并间植乔木的停车场按50%计入绿地面积。


(十)附属绿地面积沿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计算绿地面积,当架空层高度达到4.5米,覆土深度达到1.2米,架空层底层绿地可计算绿地面积;中心公共(集中)绿地沿道路边线1米起算。


(十一)屋面地栽绿化单块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整体覆土深度大于或等于1.2米,且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绿化用地,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5米起算。覆土深度指种植土层的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地面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三、绿线退让

(一)在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建设各类建筑物,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


(二)各类建筑主要朝向与市区级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界线平行时(两者夹角小于或等于30°),退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4H,最低应大于或等于15米;非平行非垂直时(两者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退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35H,最低应大于或等于12米;垂直时(两者夹角大于60°),退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3H,最低应大于或等于10米。社区级公园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应符合视线、景观要求。


 四、架空绿地、公共(集中)绿地指标

(一)新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不得擅自架空。居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的,经批准架空的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40%。


城市更新项目和城市中心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的,经批准架空的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50%。


架空平台绿化的覆土层应当符合国、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二)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等。


1.居住区公共绿地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组团级应大于或等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大于或等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老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并应当符合《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要求控制表》规定。

2.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公共绿地总面积的70%,每100平方米的绿地种植乔木数量不得少于3株。


3.居住区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兼具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4.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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