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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潭政办发〔2021〕42号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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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其中,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但未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线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深化和细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科学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合理安排城市各类绿地的布局建设和行政区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划定重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区域绿地等的绿线,并确定控制性指标、界线控制坐标,以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控制性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各类绿地的绿线,确定各类绿地界线控制坐标,逐年度、逐地块分解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指标,明确各类绿地内部主要用地比例,以及设计风格、植物种植、游路铺装、常规设施等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原则;确定其他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人均公共(集中)绿地面积等附属绿地指标;确定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动植物园等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提出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相关评估报告按程序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要求。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要求。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批复前,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如未采纳评审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城市主干道配套绿化工程及其他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及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不得进行商业开发。


确需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该绿地建设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报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安排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统一安排,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评审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规定要求。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降低绿地率指标和绿化工程品质。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绿化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并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文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绿线划定,是否符合经审查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核实意见,核实结果载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竣工验收综合备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三章 绿线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经评估认为需要变更和调整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遵循绿地总面积只增不减的原则。变更和调整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拥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其他建设。


确需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就近异地补建不低于原绿地等级和面积的城市绿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确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绿地所有者相应补偿。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等。城市绿线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和清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或破坏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线动态管理公示制度和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对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绿地等涉及城市绿线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布或公示。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园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绿线管理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城市绿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的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城市各类绿地建设控制指标及计算办法

一、绿地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等要求。参照《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绿地率一览表》规定。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和主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应将大于或等于50%的公共(集中)绿地临街布置,且对公众开放。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1.5米;路侧绿带宜在道路边线设置并结合两厢绿廊整体规划;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重要地段绿地


1.湘江沿岸绿化,按照已批准的湘江沿岸相关规划控制。


2.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绿带,绿带宽度依据《湘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构筑物。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有条件的可以建设成公园,其面积计入公园绿地。


3.规划确定的城市景观道、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连接线等,应保证每侧宽度大于或等于10~20米的绿化带。


4.城市互通立体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30米。


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应设置隔离绿带,其单侧宽度应分别为:高速公路宜大于或等于30米;国道宜大于或等于20米;省道宜大于或等于10米;县乡道宜大于或等于5米。


6.高速铁路正线两厢的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50米;城际铁路和普通铁路正线两厢的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30米;铁路支线两厢的绿带宽度宜大于或等于15米;专用铁路防护绿带单侧宜大于或等于10米。


7.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1000米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建设。


8.工业卫生防护绿带宽度应当大于或等于10米。


9.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保留的水体,周边应留出大于或等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10.污水处理厂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米,并应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规定。


11.垃圾处理厂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米,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规定。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


(四)为美化环境,鼓励发展地面停车场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湖、河滩等驳岸绿化等。宜以乡土树种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藤、草等植物,营造各种类型的植物群落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


(五)公共活动广场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


二、绿地核算原则


(一)在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率不一致时取最大值。


(二)在混合功能区宜按项目类别分别计算绿地率。


(三)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等特殊建筑形式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论证成果确定。


(四)绿地面积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坡地表面积计算。


(五)城市更新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附属绿地面积,以规划设计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六)公园以外未设置绿化的各类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率。


(七)消防扑救场地、隐形消防车道采用符合规定的绿化及草坪砖时,可计入绿地率。


(八)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胸径8厘米以下的,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胸径8厘米以上(含8厘米)的,按2.2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九)室外停车场为生态停车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绿地率大于或等于20%,植草的停车场按40%计入绿地面积,植草并间植乔木的停车场按50%计入绿地面积。


(十)附属绿地面积沿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计算绿地面积,当架空层高度达到4.5米,覆土深度达到1.2米,架空层底层绿地可计算绿地面积;中心公共(集中)绿地沿道路边线1米起算。


(十一)屋面地栽绿化单块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整体覆土深度大于或等于1.2米,且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绿化用地,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5米起算。覆土深度指种植土层的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地面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三、绿线退让


(一)在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建设各类建筑物,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


(二)各类建筑主要朝向与市区级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界线平行时(两者夹角小于或等于30°),退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4H,最低应大于或等于15米;非平行非垂直时(两者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退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35H,最低应大于或等于12米;垂直时(两者夹角大于60°),退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3H,最低应大于或等于10米。社区级公园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应符合视线、景观要求。


四、架空绿地、公共(集中)绿地指标


(一)新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不得擅自架空。居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的,经批准架空的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40%。


城市更新项目和城市中心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的,经批准架空的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50%。


架空平台绿化的覆土层应当符合国、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二)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等。


1.居住区公共绿地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组团级应大于或等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大于或等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老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并应当符合《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要求控制表》规定。

2.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公共绿地总面积的70%,每100平方米的绿地种植乔木数量不得少于3株。


3.居住区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兼具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4.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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