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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

实施时间:2023-08-31
字号:

 前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聚焦施工图审查重点,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18年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停止使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0731—88950075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1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及《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聚焦施工图审查重点,进一步规范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四家审图公司牵头组织,编制组认真总结近年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全省各审图公司和部分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3 年版)》共三册,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三册要点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内容,并不是工程勘察设计的全部内容。

编制主要依据2023年4月1日(含)之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含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及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审图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它工程建设标准作为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补充和延伸,除有充分依据外,原则上均应执行。如相关政策及标准发生变化,应按其有效版本执行。

本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共分为三篇,第一篇为政策性审查要点;第二篇为技术性审查要点,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含智能化)五个专业的技术审查内容;第三篇为常见问题及解析,收录了近年来省内施工图审查中常见且已形成共识的技术问题,给出了具体解析意见,供设计、审查参考,涉及的标准规范具体技术内容的最终解释仍以标准规范的主管部门或编制单位发布为准。

本册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主编单位反映,以便适时修订。

第一册

主 编 单 位: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 单 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编写委员会:

刘建文 杨博铭 刘同斌 王四清 刘冬柏 罗 军

王 勇 邹 玲 周宏群 熊 静 唐奇峰 罗 诚

贺海军 鲁 芳 李建辉 段 胜 黄鹏飞 倪 超


编写组成员:


建筑专业: 张 刚 黄沙滨 刘其勇 吴 维 邓卫华 王 晖

胡碧兰 曾 刚


结构专业: 刘建文 刘冬柏 易文新 雷智敏 彭爱萍 张 明

卜建华 卜 丹 方 辉 阳 波 黄 频 周宏群


电气专业: 颜筱明 方厚辉 周 浩 江劲松 刘忠平


给排水专业: 王俊明 周宏图 李天如 左光应 刘建明 丁 飞


暖通专业: 夏向群 陈 萍 周小芳 段 胜

 第一篇 政策性审查

 第二篇 技术性审查

第二篇 技术性审查


一、总则


1.1.1 本要点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以及2022年1月1日以后颁布、2023年4月1日(含)前实施的全文强制性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1.1.2 本要点是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依据之一,对本要点中未归纳到的现行相关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规定的条文,均是施工图技术审查的依据。


1.1.3 本要点审查内容组成原则:

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本要点中未提及的“强条”,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强条”为准。

2 由于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中的部分条文只是定性和原则性的,为使其原则得到落实,应将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和现行规范标准作为补充和延伸,同时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3 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定(暂行)》RFJ01-2021的规定,本要点未列入。

4 因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组织编制《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后续即将发布。为避免重复,本要点未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及相关内容列入。

5 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应依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2021〕)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的相关规定,本要点未列入。改建、扩建工程的绿色建筑设计和审查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6 建筑节能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应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并应符合《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2022、《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中的相关规定。另外,施工图审查应贯彻《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22〕11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要求具体落实:审图公司对审图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节能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图、计算书、节能选材的一致。节能设计

变更一律实行线上复校、图审。

7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施工图审查应执行《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湘建设〔2021〕177号)中相关规定。各专业相关审查内容已全部编入第二篇中的“建筑专业审查要点”第2.17节。

8 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图审查应贯彻《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文件中的精神。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按照《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淮》DBJ43/T542-2022中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时间按《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湘建科函〔2023〕60号)执行。

9 幕墙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全部编入第二篇中的“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第3.10节,包含建筑、结构、电气三个专业。

10 物业管理用房的施工图审查应执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内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楼。” 11 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执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本第一册仅包含建筑、给排水、电气三个专业的关键审查内容,均编入第二篇中的“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第4.18节。

12 城市管道直饮水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执行《湖南省城市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标准》DBJ43/T382-2021中的相关规定,本第一册包含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四个专业的关键审查内容,均编入第二篇中的“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第4.19节。

13 项目的道路施工图审查(例如规模较大、跨越市政道路的住宅项目)应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城建〔2022〕60号)。

1.1.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建部建质〔2015〕67号)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相关抗震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列入应列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1.1.5 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违反法规、不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审查要点或本要点相关内容的情形,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施工图审查可不予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若未执行现行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设计内容,设计应有充分依据,并由相关设计人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本章包含内容如下:

2.1 《木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2.2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

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2.4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2.5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2.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2.7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2.8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2.9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2.10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2.1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2.12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

2.13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

2.14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

2.15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2.16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2.17 《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技术标准》DB43/T516-2020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本章包含内容如下:

3.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3.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3.3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3.4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3.5 《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

3.6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

3.7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3.8 《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

3.9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3.10 建筑幕墙

3.11 其它: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四、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本章包含内容如下:

4.1 基本规定

4.2 除项目规范、通用规范外需审查的内容

4.3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4.4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4.5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

4.6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4.7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4.8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4.9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4.10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4.1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4.1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4.13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4.14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4.15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

4.16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4.17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4.18 《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

4.19 《湖南省城市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标准》DBJ 43/T382-2021

4.20 政策法规

五、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本章包含内容如下:

5.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5.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5.3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5.4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5.5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55010-2021

5.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5.7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5.8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5.9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本章包含内容如下:

6.1 基本规定

6.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6.3 《木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5-2021

6.4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

6.5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

6.6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6.7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6.8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6.9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6.10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6.1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6.12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6.13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6.1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6.15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6.16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

6.17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

6.18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6.19 三网融合


 第三篇 常见问题及解析.

第三篇 常见问题及解析


一、共性问题


1. 施工图审查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第十一条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图公司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

2.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4.消防安全性;

5.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

6.执行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等标准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7.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中,如何处理全文强制标准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

答: 全文强制标准与其他标准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全文强制规范具有技术法规性质,是各类工程结构的“顶层规范”,其规定了工程建设中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创新性技术方法、措施的合规性判据,是一切从属的技术标准编制需遵循的母规范,具有强原则性、弱操作性的特点。

除全文强制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则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提出了其各自标准具体的取值参数和适用场景,是配套技术标准对全文强制标准的具体化,不是“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合规性判据”。但当这些配套技术标准提出的“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具体的取值参数” 本身不是强制性条文时,不宜将其作为强条对待。

3. 如何把握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条文与现行规范、标准中废止的强条的关系?

答:建议参考以下情况执行:

1.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条文与现行规范、标准中的条文一致时,直接按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执行;

2.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中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在相关现行规范和标准中无对应条款时,按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执行;

3.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中的条文比现行规范、标准中对应的条文更为严格时,按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执行;

4.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中的条文只给出了控制性要求但未给出具体的技术指标时,应结合现行规范、标准中相关强条执行,后者只是废除了强制性属性,技术要求仍然有效;

5.现行规范、标准与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中的条文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通用规范(或项目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技术标准条文内容,按一般性条文执行。

4.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中,对于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设计合同中规定的专有技术等如何对待?

答: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由其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供其自身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专有技术在工程中常有应用,技术审查中应关注“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合规性判定”,重点审查应用是否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具体的操作方法、取值参数也应按以上要求把握。

5.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中,对于现行标准图未适时修编而可能不符合全文强制标准或其他标准、规定时如何处理?

答:标准图本质是设计图纸,不具有强制性,标准图应严格满足全文强制标准的要求。

当现行标准图未适时修编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选用者是否根据全文强制标准对相关做法进行验算、调整,以使所选做法符合全文强制标准的要求。

2.对于全文强制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应审查是否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 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6. 当设计规范与其相应图集内容不一致时,如何执行?

答:以设计规范条文为准。

7.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消防设计专篇大篇幅抄录规范原文,没有对项目的具体做法及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说明或绘图表达时,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对项目的具体做法及采取的措施应进行明确说明或绘图表达。

8. 当建筑功能或者平面修改时,设计规范版本如何执行?

答:按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判断。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建筑功能或平面布置修改时,原则上按原设计时的规范版本执行,但其中建设周期内停工时间较长或涉及消防设计相关内容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9. 各类培训机构属于何种类型的建筑,是否应执行教育类建筑的相关规范?

答:根据《民建通》第2.1.4条条文说明表1《民用建筑分类》的规定,各类(幼儿、学生、老年)培训机构属于商业服务类中的商业建筑,故各类培训机构应执行商业建筑相关规范的规定。

10. 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是怎样的关系?

答:《民建通》第1.0.2条条文说明:新建是指建设新建筑物的行为或项目;或是指将既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或项目。改建是指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或项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2.0.1条:建筑内部装修是指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3.1.2条:建筑工程按照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

由此可知,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是指某一建设行为或项目的整体,涉及建筑物的功能、布局、主体结构及水、暖、电设备等工程的新建、重建或修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前述某一建设行为或项目中的分部工程,一般在建筑主体的功能、布局、主体结构及水暖电设备等工程完成之后再进行。若某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伴随建筑局部功能、布局、主体结构及水、暖、电设备等工程的修改,则该工程应属于改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只是该改建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其设计应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设计中不得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名义报审。

11.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应执行哪些国家规范和湖南省相关要求?

答: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应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6号)及《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20年)的规定,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一)条:

对于(老旧小区)内部增设公共设施符合规划要求,不涉及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不涉及加装电梯、不涉及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设计单位提交有关书面说明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做出承诺后,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第2.0.9条:

老旧小区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老旧小区改造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的规定;

2) 老旧小区的改造不应降低相邻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及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原有的日照标准;

3) 老旧小区改造的规划和室外消防通道、室内疏散通道等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确有困难时不应降低其原有设计要求;

4) 老旧小区按照本导则所列的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可参照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3.《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第2.0.10条: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建筑的改造,除增设电梯外,不包括既有住宅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工程。

注:《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6号)第一、(三)条明确了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小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将2001年至20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但不得超过限定的比例,具体比例限值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确定。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12. 装配式技术方案发生变更时,何种情况属于重大变更?

答:以下三种情况属于重大变更:

1.项目中所包含的单体,按照现行地方标准计算的装配率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装配率不能满足项目最低装配率要求时;

2.项目中涉及的装配式构件类型或节点连接方式发生改变时;

3.项目中由于装配式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以及节能设计产生影响时。


13. 标准化厂房、工业地产类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时尚无企业入驻,无法提供生产工艺相关设计文件,审查时如何处理?

答:应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3〕68 号)第一、(三)条的规定:对于未明确生产工艺的“标准厂房”等工业建筑,应退件并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明确;对于明确了生产工艺的工业项目, (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重点审查工艺防火设计。


二、建筑专业


1. 工业建筑是否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答:在具体项目设计中,应根据不同建筑的性质和功能,对有无障碍需求的工业建筑(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的工业建筑,供公众参观、逗留的工业建筑及带办公性质的科研楼等),应遵照《无障碍通》及《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的相关规定,做好无障碍设计。

2. 民用建筑内设置了无障碍电梯时,是否需要同时设置无障碍楼梯?

答:《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第 8.5.2 条第 6、7 款规定: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第 6.1.1 条表 6.1.1“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中规定:楼梯、电梯均应做无障碍设计。故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即《民用建筑通规》中所指民政建筑)中的楼梯、电梯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其他类型建筑的无障碍电梯、楼梯的设计应遵照《无障碍通》、《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宿舍旅馆项》的相关规定。

3. 《无障碍通》第 2.9.6 条规定: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尺寸是否需要符合上述尺寸要求?

答:不需要。

4. 无障碍厕位内是否可以不设置取纸器和救助呼叫装置?

答:应设置。《无障碍通》第3.2.2-3条的条文说明规定: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该条第5款规定: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第6款规定: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并应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同理,无障碍小便器、无障碍洗手盆的设计应分别同时符合《无障碍通》第3.1.9条、3.1.10条的规定。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小便器、无障碍洗手盆等无障碍服务设施不是孤立的单体,还包括与之配套的相关辅助部件。

5. 《无障碍通》第3.2.3-1条规定:无障碍厕所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该面积是指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答:该面积应为厕所的内部净使用面积,内部尺寸应从内墙装修完成面算起。

6. 《无障碍通》第4.0.1条规定: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具体设计中如何执行?

答:对于设置了无障碍设施的场地及建筑,特别是在医院、养老设施或服务性建筑(包括《无障碍通》2.2.2条所指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在总图及建筑单体施工图中示意主要的无障碍流线,并确保室外、室内无障碍流线的连贯。另应在建筑施工图的无障碍专项设计说明中对无障碍标识系统的设置提出相关要求,并应符合《无障碍通》第4章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附录A、B、C的规定。

7. 门卫室是否要做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

答:可以不做。

8. 《节能通》中对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与《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2022、《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中的相关规定有区别,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中以何为准?

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同时遵循《节能通》与《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 的规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同时遵循《节能通》与《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2022 的规定。并应分别满足三本规范中的较高要求。

9. 《节能通》第5.2.1条规定:“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设计中如何执行此条文的规定?

答:设计应在《节能通》第 1.0.2 条要求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建筑中安装太阳能,同时应符合建筑物所在地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统筹规划(《节能通》第 5.1.1 条),其系统设计的合规性审查主要由给排水、电气、空调专业承担。建筑专业审查中应关注太阳能系统的设置位置是否满足建筑防火、防水、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特别是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

对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建筑物,可参考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二·(五)条(详附件 1)的规定执行。符合《节能通》第1.0.2 条条文说明中对建筑节能不作要求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执行《节能通》的相关要求。

附件 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二·(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选址时,要综合分析区域内气象地质条件及所利用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结构类型、承重荷载、风荷载、雪荷载、使用功能、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严禁利用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B级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经过严格论证评估,并避让处于危险状态的结构构件。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此类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保证防火间距不小于 30 米,必要时加大防火间距。要充分考虑工商业建筑物生产形式、经营业务变化,以及业主、使用方变更等因素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的影响。

10. 《节能通》第 3.1.15 条:“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东、西、南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条文中所指“遮阳措施”具体包括哪些?

答:遮阳措施可采用《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 第 3.1.3 条及第 3.2.5 条条文说明中列举的各种形式(详附件 2)。具体设计中宜遵照《节能通》第 3.1.15条条文说明中的要求执行——“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遮阳措施应根据负荷特性确定。一般外遮阳的效果较好,有条件的建筑应提倡活动外遮阳”。

附件 2:《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 第 3.2.5 条条文说明:遮阳措施包括各种形式的遮阳板、轻便窗帘、各种金属或塑料百叶,也可采用各种热反射玻璃和镀膜玻璃、阳光控制膜玻璃、建筑相互遮阳、自遮阳、绿化遮阳等形式。第 3.1.3 条条文说明:建筑外遮阳设施是建筑外围护结构(主要指外窗,下同)外侧用以遮挡、调节太阳辐射的装置总称,包括:1)固定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侧的建筑构件以及其他有益于遮阳的(如建筑飘檐、悬挑板、窗口凹进、阳台等)建筑造型设计;2)固定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侧的固定外遮阳装置和活动外遮阳装置;3)位于玻璃系统的内部或两层平行或接近平行的门窗、玻璃幕墙之间的中间遮阳装置;4)采用镀膜面在第二面的双银或三银遮阳型低辐射(Low-E)建筑节能玻璃的建筑外窗或玻璃幕墙。

11. 住宅采用外墙内保温节能设计时,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部分是否可以不做保温设计?

答:根据《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2022 第 2.0.1 条:建筑体形系数是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第 2.0.7 条:朝向窗墙面积比是指某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和透明外门)的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总面积(包括其上的门窗和透光幕墙)之比。因此在节能计算时,若建模包含了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部分,则上述部位就参与了体形系数、窗墙比的计算,此种情况下,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就应进行保温设计。

12. 寺庙等古建筑、单独建造的配电室和水泵房等小体量建筑是否需要节能计算?

答:上述建筑内如未采用空调设施,则不需要节能计算,但应采取屋面隔热、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等降低能耗的措施。

13. 《环境通》第 2.2.3 条规定:“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该条文实施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7.1.4、7.1.6 条的强制性性质废止,审查中如何把握?

答:《环境通》第 2.2.3 条是对《住宅建筑规范》第 7.1.4、7.1.6 条规定的综合和概括,虽然废止了《住宅建筑规范》第 7.1.4、7.1.6 条的强制性,但其仍应作为规范的一般性条文予以执行。

14. 《环境通》对建筑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工环境、空气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绿色建筑设计中是否应遵照该规范的规定?

答: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第1.0.5条规定:“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着从新从严的原则,绿色建筑设计中凡涉及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工环境、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参数,均应满足《环境通》的相关规定。同时绿色建筑设计也应遵照该规范的规定。

15. 工业项目是否要求提供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的调查报告?

答:《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15〕28 号)第 4.1.3 条规定:规划阶段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因此,若对工业项目有绿色工业建筑评价要求,则应提供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的调查报告。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如配套办公、研发、宿舍、食堂等)无论有无绿色建筑评价要求,均应遵照《环境通》第 5.2.1条的规定,提供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的调查报告。

16. 《民建通》第3章“建筑面积与高度”计算的规定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有差别,设计中按哪个规定执行?

答:按从新从严的原则,设计中本应依照《民建通》的规定执行,但因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面积与高度的计算方法尚未随《民建通》同步调整,施工图审查时项目的建筑面积和高度可能已经在规划部门审查备案,无法变更,所以目前施工图审查时可暂时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 4.1.1 条的规定:“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性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注:该建筑高度属于城市规划控制指标,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104(2018 年版)附录A所指的建筑高度不是同一概念)。

17. 《民建通》第 2.1.4 条条文说明的民用建筑具体分类中,将民政建筑(老年人全日照料场所——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老人院、医养建筑、老年公寓等)划入居住建筑,是否这些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答:民政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并应遵照《节能通》和《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 的规定执行。

18. 在室内装修工程中,乳胶漆是否可作为A级耐火性能等级的材料使用?

答:《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191-2009第15.4.2条的条文说明解释:“难燃性装修材料(B1级)多为有机、无机复合材料,或阻燃程度较高的有机材料”。耐火性能等级为A级的涂料应为无机涂料。第17.0.6条条文说明解释:“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乳胶漆”。

乳胶漆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基料加入颜料、填料及各种助剂配制而成的一类水性涂料,又称合成树脂乳液涂料,是有机涂料的一种,故乳胶漆一般不能作为A级材料使用。若设计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乳胶漆时,应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19. 《民建通》第 5.3.6 条: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60m。如图中剪刀楼梯梯段之外设置的踏步紧挨着楼梯间出口的门时,是否适用该条文规定?

答:适用该条文的规定。

20. 工业建筑设计是否要遵照相关民用建筑规范的规定?

答:在涉及使用功能的安全性、舒适性、人性化方面的情况时,可以参照民用建筑相关规范的规定。

21. 《园林项》第 3.3.5 条第 1 款规定:“地下空间顶面种植乔木区覆土深度应大于 1.5m”,此条文所指的是要求所有地下室顶板覆土都大于 1.5m 还是可以在乔木种植处局部堆高至1.5m?

答:条文所指意为可以在乔木种植区局部堆高至1.5m即可,但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应同时遵照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例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湘建设〔2014〕171号)第三、(一)、1 条规定:

位于地下室顶板上的绿地,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m,其中种植乔木的局部区域,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8m。又如:《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 DBCJ004-2017第5.5.16.(1)条规定:地下室顶板种植土厚度应不小于1.5m。

22. 附设于公共建筑内的厨房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功能流线划分,在厨房专间入口处也未设洗手、消毒、更衣预进间,而交由厨房专业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厨房工艺流程设计原则上应与土建工程设计同步进行,未同步进行厨房专业设计的,土建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对厨房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并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第 4.3 节的相关规定。

2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要求住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设计中住宅厨房通过阳台及过道、天井采光,较难满足直接天然采光要求,这种设计是否可行?

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3条、7.1.4条、7.1.5条、7.2.4条对住宅厨房天然采光提出了具体要求,无论何种户型均应符合其规定。

24. 施工图审查是否包含建筑日照设计相关内容?

答:包含。对于新建项目,如果建设单位提供了已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则可视同该项目满足相关规范对日照的要求。对于改、扩建项目,当建筑高度、外轮廓、使用功能等任意一项发生变化,或因此影响其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条件时,设计单位均应提供变化后的日照设计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使用功能变更指原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有日照要求的医院和疗养院建筑等,或由非居住建筑变更为居住建筑等日照标准较高的建筑时。


三、结构专业


1. 学校、幼儿园等重点设防类建筑,安全等级是否要定义为一级、重要性系数1.1?

答:参照《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第3.2.1条文说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


2. 中小学的连廊是否为乙类设防?

答:中小学连廊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取与其相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较高值,与连廊和建筑间是否脱缝无关。


3. 《建筑地基基础规范》GB50007-2011 3.0.1条,关于基础设计等级,“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普通的地下室与高层之间是否在此范畴之内。

答:《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2008表3.1.2甲级-(3)“体型复杂且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含纯地下室)连体建筑”地基基础等级为甲级;《建筑地基基础规范》GB50007-2011表3.0.1“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地基基础等级为甲级;普通地下室与主楼连成一体时,其上部荷载和刚度相差大、容易出现地基不均匀变形,可以按甲级确定。

4.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工程需采用预应力锚杆,其中《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抗浮等级为甲级,实际抗浮失效造成的危害程度较小是否可定为抗浮等级丙级。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建筑工程抗浮设计等级应为甲级。

5. 部分设备机房设备专业提资其设备荷载较小,其活荷载标准值除《结构通》中有明确规定的通风机房、电梯机房活载应按表 4.2.2 条取值 8kN/m2外是否可按实际设备荷载进行计算。

答:根据《结构通》第4.2.1条,应按实际取值。同时,根据《结构通》第4.2.2条的条文说明,规范所规定的取值为设计时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因此实际取值尚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值。

6. 《结构通》表 4.2.2 第 10 项幼儿园走廊、门厅的活载应取 2.0kN/m2,与消防楼梯相连的走廊作为消防通道时,活荷载是否应取 3.5kN/m2

答:按规范表中第10项幼儿园的走廊、门厅的要求取值。

7. 《结构通》第 4.2.2 条表 4.2.2 中组合值系数不是 0.7 时荷载是否需要折算?折算的依据是什么?例如电梯机房活荷载 8.0kN/m2,是主导可变作用,实际中会存在折算问题吗?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换算,但当计算中有2个以上的活荷载参与组合且第1、2个活载分别起控制作用时应进行换算。比如风荷载或者温度荷载等起控制作用时,楼面活载需要折算;藏书库、档案库等地震组合系数0.8时应考虑其影响。

8. 住宅中的餐厅活载2.0kN/m2还是3.0kN/m2

答:按《结构通》表4.2.2第1项的第(1)子项的“住宅”取2.0kN/m2,按建筑功能要求取。

9. 建筑楼梯为3、4跑等超过2跑楼梯平面荷载输入时附加恒载及活载如何取值?

答:在软件计算总信息中勾选计算考虑楼梯刚度,且在平面模型中按实际跑数输入楼梯后,YJK软件计算时附加恒载及活载按2跑方式输入,附加恒载及活载不用乘实际跑数除2的系数;PKPM附加恒载及活载应乘实际跑数除2的放大系数;如总信息未勾选计算考虑楼梯刚度,楼梯自重、附加恒载及活载应乘实际跑数除2的倍数输入荷载。

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 6.1.5 条规定甲、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中小学建筑中风雨操场、阶梯教室、多功能厅等建筑均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答:单跨框架结构是指该结构全部或大部分采用单跨框架的结构,某个主轴方向全部或大部分采用单跨框架的结构也属于单跨框架结构。风雨操场等建筑屋盖,与柱连接采用非刚接时,在屋盖跨度方向未形成框架,因此可不判定为单跨框架。其他情况确需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提高抗震等级、性能化设计等。

11. 局部转换如何定义(是否转换墙数量小于总墙数的10%时可以认可为局部转换)?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条文说明6.1.1条明确“个别墙体不落地”的数量为不大于总截面积的10%。同时参考广东省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T15-92-2021第11.2.1条的条文说明,框支剪力墙的面积不大于剪力墙总面积的10%或托换柱的数量不多于总柱数的20%时,可认为局部转换。

12. 高层结构主屋面以上单层异形柱框架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答:按主楼的抗震等级确定,按角柱定义进行双偏压复核,箍筋全长加密。

13. 高规4.3.2条,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对称应计算双向地震的扭转影响,对于明显不对称的判断依据没有统一标准?

答:结构扭转位移比大于1.2时,判断为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对称结构。

14. 场地内存在较软弱土层,或半挖半填场地,勘察文件划为抗震不利地段,结构整体计算水平地震力时,是否需要考虑放大?

答:按《抗通》第4.1.1条第2款执行:场地内存在较软弱土层、半挖半填场地不属于《抗通》第4.1.1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因此不需要放大水平地震力。

15. 多栋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三面地下一面敞开或二面地下二面敞开,主楼不设缝脱开的地下室是否按大底盘裙房计入多塔结构不规则?

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底盘高度与房屋高度之比不大于0.2时,可不计入“尺寸突变”不规则项,但应按多塔结构设计,且应考虑不均衡土压影响。

16. 地下一层某侧有下沉广场或庭院,此时嵌固部位如何确定?

答:紧邻下沉式广场或庭院的地下一层外墙,当其总长度大于建筑平面总周长的 1/4或某侧的长度大于相应单边边长的 1/2 时,整体结构应分别按嵌固在地下一层顶板和地下二层顶板(符合嵌固要求时)两种计算模型进行包络设计;底部加强部位应延伸至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抗震等级应与底部加强部位相同,地下二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

17. 是否所有地基基础设计均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地基通》第2.2.4条第3款)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丙级的应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3.0.3条执行。桩基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5.13条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1.4条执行。当天然地基和桩基基础持力层为中风化或微风化岩层,且无软弱夹层,可不进行变形验算。

18. 体育馆等建筑,下部结构为大跨混凝土柱,屋盖为钢结构,计算是否将屋面结构作为荷载输入模型,还是必须整体建模计算?钢结构是否可以单独计算?框架柱的抗震等级是否提高?

答:计算下部混凝土结构及上部钢结构均应整体建模计算,且应考虑连接的特性和支座约束实际情况,考虑地震作用对整体结构的影响。整体建模计算软件可采用3D3S、YJK、PKPM等。当MSTCAD,SFCAD不能整体计算时不应采用,但可采用MSTCAD和SFCAD对钢结构部分进行单独建模的补充分析。体育馆等建筑,一般钢屋盖与下部混凝土柱为非刚接,在屋盖跨度方向未形成框架,但考虑屋盖跨度较大,可对下部混凝土柱适当采取加强措施。

19. 竖向振动舒适度验算:《砼通》第 4.2.3 条,房屋建筑的混凝土楼盖应该满足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应满足 10 年重现期水平风荷载的作用的振动舒适度要求。一般混凝土结构,是否都要计算?

答:房屋建筑的混凝土楼盖应按《砼通》4.2.3条满足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计算复核。对于一般混凝楼盖,当确定其不存在竖向振动舒适度问题时可不计算;对梁跨较大、梁跨高比较大、悬挑较长、楼板较薄等(如跨度大于18m、梁跨高比大于18、悬挑大于4m时)楼盖刚度较弱的情况,应根据《建筑楼盖振动舒适度技术标准》JGJ/T441-2019对楼盖的竖向振动舒适度进行计算复核。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应通过计算复核是否满足10年重现期水平风荷载作用下的振动舒适度要求。

20. 门刚的计算是否应满足《结构通》第 4.6.5 条?

答:《结构通》第4.6.5条是考虑脉动风引起的风荷载放大效应,对于“主要受力结构” 和“围护结构”分别采用风振系数和阵风系数进行表示。另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4.2.1条的条文说明,因门式刚架结构属于风荷载比较敏感的结构,故计算主钢架时对基本风压考虑1.1倍的适当提高,计算围护结构及其连接时考虑1.5的阵风作用放大系数。因此,对于主钢架,风振系数及1.1倍的基本风压放大系数应同时考虑。

21. 门式刚架是否应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抗震通》第4.1.4条第1款)

答:根据《抗震通》第4.1.4条的条文说明,6度和7度(0.1g)时门式刚架可不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3.1.4条执行。

有夹层、有辅房、墙体才用砌体时应进行抗震验算,基础应进行抗震验算。

22. 对于“卧置于地基上的钢筋混凝土板,板中受拉普通钢筋的最小配筋不应小于 0.15%” 如何应用?

答:当混凝土板是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时,属于“卧置地基上的钢筋混凝土板”。此时混凝土板直接承担上部结构荷载或与基础(含独立基础和桩基础)共同承担上部结构荷载,并传递到地基上是其关键点。具体而言:

1.扩展基础属于此种情况、筏形基础、筏板兼做抗浮板、桩筏基础底板、柱下独立桩基承台属于此种情况(单桩桩帽仅做为桩与主体竖向构件过渡连接用途时除外);

2.两桩承台(按深受弯计算配筋)、条形承台梁、三桩承台(按三向计算配筋)、普通抗浮板不属于此种情况。

23. 单桩桩帽仅做为桩与主体竖向构件过渡连接用途时,是否需要满足最小配筋率,还是按构造配筋即可?

答:可以不满足0.15%配筋率的要求。

24. 对大直径旋挖桩的承台,在满足计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满足建筑《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1条“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

答:无地下室底板时,除单桩承台和条形承台梁外,其他承台的桩外边缘距离需满足《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 4.2.1 条规定;有地下室底板时,承台在满足嵌固及抗冲切、抗剪切的情况下,一般可不满足桩基规范第 4.2.1 条“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的要求,建议边缘边距不小于 200mm。

25. 两桩承台计算配筋按深受弯还是深梁配筋问题?

答:按深受弯计算,软件设置符合下图要求,腰筋按计算结果配置,腰筋面积一般为间距200的两边总和;具体可按计算详细计算文件。

26. 岩石地基上的浅基础,因地基承载力高基础截面较小,但基底应力大,如何进行抗剪验算?

答:由于岩石地基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一般较高(超过300kPa),建议岩石地基上的浅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故本条不包含无筋扩展基础的抗剪验算问题。关于岩石地基上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抗剪验算的建议如下:

1.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条,当柱下独立基础的冲切破坏锥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基础截面高度由冲切承载力控制,无需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

2.对于双向受力的柱下独立基础,当双向冲切破坏锥均落在基础底面以外时,无需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当长边方向的冲切破坏锥落在基础底面以内、短边方向的冲切破坏椎落在基础底面以外时,应对长边方向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

3.对于单向受力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承载力;

4.对于完整或较完整的硬质岩石地基(frk>30MPa),基础底板通常较厚,当基础台阶宽高比较小时,其受力状态接近于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悬臂深受弯构件。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9条的抗剪验算公式是基于薄板理论提出的,没有考虑厚板的有利作用,故建议参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G.0.4条对基础受剪承载力按砼深受弯构件进行修正。修正系数为其中,L01/h应≤2.5,当L01/h<1.0时取1.0,h为基础高度,L01为柱(墙)中心到基础边距。对于其他类岩石仍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9条进行基础受剪验算。

27. 设备基础配筋是否按0.15%要求?

答:参照《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2020第4~7章节相关要求执行。

28. 《砼通》4.4.9 条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箍筋应全高加密,且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对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6.3.9 条第 4 款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认定的短柱,实际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6.2.9 条剪跨比计算大于 2,是否可以不认定为短柱以执行《砼通》4.4.9 条规定要求?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6.3.9条第4款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柱,但计算跨比大于2,该柱箍筋应全高加密,未执行该条时,可不认定为违反《砼通》4.4.9条的强条要求。

29. 根据《砼通》2.0.8条,非一类环境的现浇普通梁、板裂缝控制有何要求?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3.4.5条执行。

30. 对于剪力墙结构,大多数设计单位未上传边缘构件计算结果,是否需要提供计算结果以备审查?

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6-1条,构造边缘构件除了满足规范最小配筋要求外,尚应满足承载力要求。故须提供边缘构件计算结果,全面复核边缘构件配筋。

31. 框剪结构地下室顶板嵌固时,地下部分剪力墙端柱纵筋是否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 6.1.14 条中 1.1 倍的要求?

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5.1-2条,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端柱应满足规范第6.3节对框架柱的要求,但此节均为框架柱基本抗震构造措施的相关要求,并不包含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的相关构造要求,故剪力墙端柱不需满足规范第6.1.14-3条第1)款中1.1倍的要求。同时,剪力墙端柱与墙肢共同受力,需满足规范第6.1.14-4条要求。

32. 对于屋顶托楼梯间柱或其他局部托一层高度的个别柱的情况,其下部的构件是否应按转换构件的强条执行?

答:《砼通》中关于转换构件的强条,是对带转换层结构中的转换构件提出的比一般构件更高的要求,其重要性区别于一般构件。对于屋顶托楼梯间柱或其他局部托一层高度的个别柱的情况,明显不属于带转换层结构,而且按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的情况将其地震内力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后,其地震内力仍将很小,与一般构件区别不大。因此以上情况时,其下部构件可不按转换构件的强条执行。

33. 混凝土休息平台梯柱的边长,是否应满足《砼通》第4.4.4条第2款不小于300mm的要求?

答:休息平台的梯柱一般不作为框架柱,且其耐火极限可按疏散楼梯的要求,因此休息平台梯柱的边长可不执行最小尺寸300mm的规定,梯柱在垂直于平台梁方向,当考虑楼梯影响时,最小尺寸应不小于300mm。

34. 钢筋锚固现采用图集《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22G101-1执行,对于钢筋水平锚固段长度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图集《G101系列图集常见问题答疑图解》17G101-11第4-14页的图4.9-2大样做法,是否可行?

答:可以按17G101-11执行。

35. CRB600H 高强钢筋作为楼板支座负弯矩筋能否采用直径 6?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CRB600H 高强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是否允许采用 0.15%和 0.45ft/fy 中的较大值?

答:根据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 和湖南省地方标准《高延性高强冷轧带肋钢筋应用技术标准 》DBJ 43/T 352 的规定,CRB600H 高强钢筋作为楼板支座负弯矩筋时可以采用直径 6,当纵向受拉钢筋(悬臂板的支座负筋除外)采用CRB600H 高强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应采用 0.15%和 0.45ft/fy 中的较大值。

36. 设有钢吊车梁的单层及多层钢结构厂房,钢吊车梁的耐火极限要求是按楼面钢梁设计?还是按屋面钢梁设计?

答: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1条的条文说明,钢吊车梁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相应楼(屋)面梁的耐火极限要求,如兼做柱平面外约束或纵向支撑时应按柱要求。

37. 门式刚架中斜梁的平面外计算长度是否按隅撑间距的2倍?

答:隅撑为弹性支撑,刚架斜梁平面外计算长度不应按2倍隅撑间距,而应在钢梁计算长度中应输入隅撑及檩条参数计算,隅撑及檩条应采用与钢梁一样的耐火极限。

38. 门式刚架是否应提供节点计算文件?

答:应提供节点计算文件。

39. 当采用直立缝锁边连接或扣合式连接时是否勾选屋面板阻止檩条侧向失稳?

答:不应勾选,当屋面板采用螺钉连接时方可勾选。

40. 叠合板计算是否按单向板,大于6米的跨度使用阶段挠度是否满足要求?

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9.5.3条对施工阶段及使用阶段分别进行计算。单向叠合板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均按按单向计算板底筋,使用阶段按双向复核板面筋;有接缝的双向叠合板在施工阶段按单向计算板底筋,使用阶段按双向板复核板底筋及板面筋;无接缝的双向叠合板,施工阶段及施工用阶段均按双向板设计;长宽比大跨度板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板。

41.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中,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抗震鉴定标准,当延长设计工作年限时,有无对应的安全性鉴定标准,并且此时是否尚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答:按《鉴定加固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执行。

42. 对于自建房屋的装修改造审查项目,如果无正规设计、无隐蔽工程记录及竣工资料,结构构件(含基础、的配筋情况不明,仅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怎么进行房屋装修改造的审查?

答:以鉴定报告结论为准。应提供完整、合规有效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抗震鉴定报告。

43. 目前改造项目较多,对于原有的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局部还有一些结构改动时,对原有结构进行计算时,荷载分项系数,地震分项系数等是否都需要按最新的规范执行?

答:一般情况下,荷载分项系数按《结构通》第3.1.13条执行,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按《抗通》第4.3.2条执行。另根据《鉴定加固通》:“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44. 某高层公共建筑,其中一层或局部需调整功能,是否需整个结构建模计算,还是可以仅对改造部位进行建模计算?怎么界定?

答:建筑局部需调整功能,应视其对整个结构的影响,进行结构整体鉴定或局部鉴定,按照鉴定报告的要求进行建模计算和设计,尚应满足《维护与改造通》的相关要求。

45. 《鉴定加固通》附录A“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和附录B“结构加固胶安全性能指标”是否以强条判定?

答:根据《鉴定加固通》第6.2.8条的规定,应按强条执行。

46. 对于混凝土构件采用粘贴钢材加固,当仅加固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时,其构造钢板箍和构造钢板压条的钢板宽度是否可大于100mm?

答:根据《鉴定加固通》第6.5.8条,粘贴加固的钢板宽度不应大于100mm。


四、给排水专业


1. 无障碍通道上有井盖、篦子时,井盖、篦子孔洞的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 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篦子。上述要求如何实现?

答:建筑总图中有表示无障碍通道和缘石坡道的,给排水总图应满足《无障碍通》第2.2.4、2.10.7 条相关要求。建筑总图中没有表示无障碍通道和缘石坡道的,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上述要求。

2.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控制淋浴的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 1.50m。给排水施工图中是否应表示相关设计内容?

答:无障碍卫生器具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通》第 3.1.8.4、3.1.10.3、3.1.11.5 条的要求,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

3. 《给排水通》第 3.2.3 条: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如何执行?

答:建筑与小区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或区域二次加压的给水管网干管,应在室外或地下室内成环状布置。地块内仅有一栋建筑且用水量小,其供水干管可根据实际情况枝状布置。

4. 《给排水通》第 3.2.11.3 条:生活给水管道系统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时,如何设置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答:1. 单个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接自生活给水系统,应在各连接点处设压力型真空破坏器;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独立的消防管道系统接自生活给水系统,应在系统引入管起端处设置减压型或低阻力型倒流防止器。

5. 《给排水通》第 3.3.4 条: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如何执行?

答:水泵房入口处设置一定高度的挡水门槛,泵房内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外的任何排水不应排入泵房内,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与储水设施的最大泄流量相匹配。如设置排水泵,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当宿舍建筑存在以上问题时,是否可以?

答:当宿舍建筑存在以上问题时,应按 GB50015-2019 第 3.9.9 条要求执行。给水加压、循环冷却水泵、空气源热泵、热水循环泵等设备应满足上述要求。

7. 《给排水通》第 4.3.6(1)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请问公寓、宿舍入户处的盥洗区域和阳台的排水如何设置(盥洗区与床位区域无门分隔,阳台与房间无门分隔)?

答:应首先要求建筑专业对宿舍盥洗区域、阳台与人员居住房间设置门进行隔断处理,难以隔断时,设置在盥洗区域、阳台的排水立管,应敷设在不小于 100 厚的砖墙、混凝土墙或其它隔声材料做成的管井内,排水支管采取同层排水方式,排水管道推荐采用低噪声管材。

8. 《给排水通》第 4.5.6、4.5.8 条: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 250m 的屋面雨水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 2.5MPa。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 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施工图中该条文如何体现?

答:设计应说明所采用的雨水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所能承受的正压要求,并说明雨水塑料管的负压耐受指标,注意塑料管承受负压的指标不能用承受正压的指标替代。

设计采用的雨水管材压力等级应满足上述要求。

9. 《给排水通》第 5.1.2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施工图中该条文如何体现?

答:热水系统配水终端设置恒温混合阀、恒温混水罐等保证配水终端热水水温的有效措施,出水温度控制范围可为 38℃~42℃。

10. 《给排水通》第 8.2.5 条: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哪些地下构筑物(罐)执行此条?

答:雨水蓄水池(罐)、室外消防取水口(井)、化粪池、隔油池、中和池等均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11. 《给排水通》第 3.4.8 条,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是否包括非传统水源供水?

答:非传统水源用于绿化浇洒,也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但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可以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不会产生气溶胶的方式。当滴灌系统敷设在地面上时,不适于布置在有人员活动的绿地里。

12. 一路供水是否需要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

答: 需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

13. 车库冲洗水压应按不大于 0.20MPa 吗?

答:冲洗用水点处(冲洗水嘴)水压应不大于 0.20MPa,特殊冲洗设备用水工作压力需大于 0.20MPa 时应明确。

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 3.6.13-5: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请问:不锈钢管的环压、卡压连接方式,是否属于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若属于,则意味着不锈钢管不能用于卫生间支管或户内埋地支管吗?

答:不锈钢管的环压、卡压连接方式,属于不可拆卸的连接方式。不锈钢管的敷设方式可按《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道安装》22S407-2 执行。

15. 根据最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14 号)的公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使用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小区室外污水检查井是否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范畴?砖砌化粪池与隔油池是否也不能使用?

答:小区室外污水检查井禁止采用砖砌工艺;砖砌化粪池与隔油池未禁止使用,从环保的角度出发不宜采用砖砌化粪池与隔油池。

16. 《给排水通》第 4.1.1 条:排水管道及管件应具有承受不低于 40℃排水温度且连续排水的耐温能力,请问 PVC-U 管是否满足?

答:排水管道一般采用 PVC-U、HDPE 塑料管,铸铁管等,其长期耐温可达 40°C。

开水间、医疗中心供应、锅炉房等高温排水,要求采用耐高温的排水管。

1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16 第 4.1.7 有特殊污染源的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应经专题论证。请问:医院是否属于有特殊污染源的小区,能否设置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回用水只用于绿化喷灌,是否可行?

答:除传染病医院外,其他的医院可以设置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回用水可以只用于绿化浇洒。

18. 机动车道下检查井井盖承载能力应选用 C250 型还是 D400 型?

答:明确只有轻型机动车或小车行驶的机动车道,最低选用 C250 级;没有明确的机动车道(含消防车道)最低选用 D400 级。

19. 《给排水通》第 3.2.9.3 条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积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请问:此处的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是否有容量、功率等要求?开水器、家用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是否包含本在内?恒温恒湿空调机的补水管是否要求设置倒流防止器?

答:1.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各种热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积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2. 空调系统所需的补水管采用城镇给水管网或生活二次加压供水时,应根据补水方式(膨胀水箱补水、定压装置补水、空调末端加湿功能段补水等)分别采用不同的防倒流污染措施。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生活二次加压供水时,局部热水供应系统采用贮水容积大于 200L 的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或设置有热水循环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其它设置止回阀即可。

20. 《给排水通》第 3.3.1.3 条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第 4.3.6.2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请问:在小区或建筑单体地下生活泵房(泵房内设有成品生活水箱)顶板以上的覆土内敷设排水管(污废水管、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管等),是否违反条文规定?在生活泵房上部设置管道设备夹层,排水管设于管道设备夹层内,是否违反条文规定?

答:1. 小区或建筑单体地下生活泵房(泵房内设有成品生活水箱)顶板以上的覆土内可以敷设排水管。

2. 在生活泵房上部设置管道设备夹层,排水管设于管道设备夹层内时,设备夹层不应为密闭空间,且应方便检修。

21. 《给排水通》第 4.3.4 条 :通气管道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与烟道连接。请问:以下设计图示是否违反本条规定?

答:底层单独排水管道接至专用通气立管底部,不影响专用通气管上部通气能力,不违反通气管道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的规定。推荐采用底层单排横管设置环形通气管与专用通气管相连。

22. 《给排水通》第 4.4.3 条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请问:小区化粪池通气管设于绿地内,通气管口高于地面 2.0 米,是否满足本条规范要求?

答:小区化粪池通气管有条件时应就近优先引至建筑物屋顶,伸至屋面的通气管应符合 GB50015-2019 中第 4.7.12 条要求;设置在绿地内的化粪池通气管应设置在安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人员嗅觉感受的角落或隐蔽处,其通气管应距离建筑物门窗不小于 4 米,距地高度不小于 2.0 米。

23. 《节能通》已把空气源热泵列入可再生能源,请问:湖南省地方是否另有相关规定?

答:空气源热泵可列入可再生能源。

24. 《给排水通》第 4.3.1 条:应急防疫隔离区及医疗保健站的排水应单独排放,请问:

社区医疗服务站需单独排放吗?如何单独排放?

答:规范中医疗保健站是指基层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站及卫生室,其排水应与主体建筑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单独排出,其污废水排至的检查井应为起始井,其它污废水不应排入,便于应急防疫时对其排水进行消毒处理。

25. 厂房内设有多个淋浴室,每个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不多,且设置共用热泵的热水系统是否算集中热水系统?该热水供应系统是否需要采取灭菌措施?

答:厂房内的淋浴室为公共浴室,为厂房全日或工作班工作人员供给热水。设置共用热泵的热水系统为多个淋浴室供应热水,应为集中热水系统。无论采用何种热源,均应按规范要求采取灭菌措施。

26. 雨水收集回用利用系统什么情况下需设置消毒,什么情况下可不设置消毒?

答:雨水收集回用时应根据回用用途,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如雨水回用于不与人接触的绿化及道路浇洒、水景水补水时可不采取消毒措施,当用于车库冲洗、冲厕、循环冷却水补水、运动草坪浇洒等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27. 绿建要求应采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目前说明中要求蹲便器均自带水封要求,但部分专家认为小便器也需自带水封,如何理解?

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第 5.1.3 条要求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便器含大便器、小便器。没有绿建要求的,可要求没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在排水口以下设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 的存水弯。

28.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具体如何执行?对于太阳能热水有何要求?

答:太阳能系统可分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光热(PV/T)系统,设计可选用太阳能光伏或太阳能热水,并满足《节能通》相关要求。无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不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太阳能热水应有热水量的要求,具体应满足《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 第 7.2.11 条、《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2022 第 8.2.9 条的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生的热水量(不含辅助加热)不应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总消耗量的 30%,因项目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时,可按铺满整个可利用屋顶设计。

29. 《给排水通》第 4.5.11 及 4.5.13 的要求,所有新建项目均需要做海绵设施,那么海绵设计的参数是否是以达到当地海绵技术导则要求为准?如大型工业项目中绿化面积占比很小,且道路装卸区较多的项目,其他海绵设施相对比较难实现的情况下,是否也需要达到海绵专项的径流控制率等要求?

答:海绵设计的参数应满足当地海绵技术导则要求及 4.5.11 的要求。大型工业项目中绿化面积占比很小,且道路装卸区较多的项目,可采用调蓄等海绵措施,满足《给排水通》第 4.5.11、4.5.13 条的要求。

30. 《给排水通》第 4.5.10 条 :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请问:硬质道路、广场等场所的雨水是否应该引入下凹式绿地等雨水控制利用设施,以溢流形式排放,而不能直接在硬质道路、广场内设置雨水口(沟)将雨水接入管网?

答:硬质道路、广场、屋面雨水应引入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调蓄水池等雨水控制利用设施,以溢流形式排放,不透水硬化面上的雨水口不应接至排入直接外排的雨水管道上。

31. 项目水源采用市政供水,是否一定要求在设计中明确“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的规定”?

答:不需要。市政给水水质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规定。

32. 项目已经有屋面雨水系统的设计图,是否一定要求在设计说明中写出规范《给排水通》第 4.5.1 条“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第 4.5.5 条“雨水斗与天沟、檐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

措施”等内容?

答:雨水斗与天沟、檐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防水措施应有雨水斗安装节点图或选用雨水斗安装标准图。设计图中已有屋面雨水系统的设计图,不要求在设计说明中写出规范《给排水通》第 4.5.1 条“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等实际已实施的内容。

3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对于工业建筑中极少一些管理用房怎么来要求,请给出统一认识。

答: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应按绿色建筑进行设计。

34. 对于设有热水系统的项目,当市政供水压力能满足冷水供水压力要求时,不应该为满足所谓的冷热水平衡而强行设置屋面冷水箱(卸掉了市政压力,又不得不在屋面冷水箱冷水出水管上设增压泵,既不节能又不节材,还增加屋面荷载及管理难度)。请问此种方案是否可行?

答:对于采用集热、贮热水箱经热水加压泵供水的热水供应系统,市政供水压力能满足冷水供水压力要求时,可不设置冷水箱,冷水由市政直接供水。由于冷热水供水系统分设(不同源),为了满足用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平衡,热水加压泵的扬程应按给水系统在其相同位置的压力值选择,如有困难也应通过设置减压阀、压力平衡阀等措施予以保证。

35.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 4.4.12 条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在空调设备平台采用地漏排水,是否属于间接排水方式呢?还是必须立管断接?

答:空调设备冷凝水排水排至室外平台地漏,应表示清楚冷凝水排出口与地漏之间的空气间隙,空气间隙满足规范要求,属于间接排水,立管可不断接。此种情况冷凝水排出口应有节点详图,空调冷凝水排出管应有固定措施。

36. 底层生活排水管道长度大于 12m 是否需设置通气管?采用自循环通气是否可行?

答:底层生活排水管道长度大于 12m 需设置通气管,可采用伸顶通气、自循环通气。

公共建筑还可采用吸气阀等。

37. 加油站是否需要进行海绵设计?

答:加油站属于地表存在污染场所 ,可以不进行海绵设计。


五、暖通专业


1. 不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是否不需要进行节能设计?

答:《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按环境控制及能耗方式分为一类和二类工业建筑。不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应按二类工业建筑的相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应按一类工业建筑的相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2.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第5.5.2条、5.5.4条、5.5.8条、5.5.9条为强制性条文,没有废止,但与《节能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如何执行?

答:执行《节能通》中相应条款。

3. 锅炉房、动力站、制冷机房、洁净空调等工艺设计是否可二次深化设计?

答:锅炉房、动力站、制冷机房等涉及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应一次设计到位,且深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8章节要求。

4. 燃气公共厨房(含预留餐饮的商铺燃气厨房)是否需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答:上述位置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且事故通风量不应低于12次/h换气次数。

5. 燃气公共厨房、设置餐饮的商铺(含预留餐饮的商铺燃气厨房)的排油烟设施、事故通风系统是否需要一次设计到位?

答:公共厨房(含预留的)、预留餐饮的商铺(已明确厨房位置的)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有爆炸危险性气体作为燃料时,事故通风系统应一次设计到位;预留餐饮的商铺(未明确厨房位置的)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事故通风的设计要求。公共厨房(含预留)、预留餐饮的商铺(未明确厨房位置的)的排油烟竖井应预留到位,其它排油烟设施可以依据厨房工艺布置二次设计,但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相应的油烟处理排放要求,各地市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按地市政策执行。

6.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是否需要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应设置独立通风,当柴油闪点温度低于60℃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7. 对于小型商业、办公楼等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是否可只预留多联机位置及用电负荷?

答:当设计任务书只要求预留时,可以只预留多联机位置及用电负荷。

8. 地上公共厨房内设置于密闭吊顶的燃气事故通风管是否被认定为暗设,若认定为暗设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不应认定为暗设。

9. 居住建筑中采用的多联机系统、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是否需要提供冷、热负荷计算书?

答:凡进行了施工图设计的多联机系统、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应提供冷、热负荷计算书。

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壁挂式分体空调、柜式分体空调)、单元式空气调节器(包含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的可以不提供冷、热负荷计算书。

10. 装修项目中不改变原设计平面使用功能、对空调末端的局部调整不涉及原空调系统主机设备选型时,是否需提供空调系统冷、热负荷计算书?

答:可不提供空调系统冷、热负荷计算书。

11. 风冷热泵机组是否需要计算平衡点温度?

答:应按空调设备的选型进行平衡点温度计算。

12. 根据《节能通》第 7.2.2 条要求:空调系统要求计量集中冷热量。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是否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答: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可不进行冷、热量计量。

13. 《节能通》第 3.2.19 条“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 4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此处的最小总新风量是针对单个新风系统还是针对整个单体?

答:规范原文指“严寒和寒冷地区”,湖南省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可不执行该条文。

1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3.0.6.1条明确了公共建筑主要房间的最小新风量要求,为强制性条文,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是否均需要设置新风系统?能否利用门窗补充新风?如果可以利用门窗补充新风,门窗开口面积是否有相应要求?

答: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系统的房间可利用门窗缝隙补充新风,门窗开口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2.4条“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的要求。但对于人员密度大的大型商业建筑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15. 根据《消防设施通》的公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强制性条文第3.3.11条废止,对于内区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不直通屋顶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是否还需设置固定窗?

答:内区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不直通屋顶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不需设置固定窗。

16. 根据《消防设施通》的公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强制性条文第3.3.7条、第4.4.7条废止,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是否可采用土建风道?

答:依据《消防设施通》第11.1.3条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风道内壁光滑,且摩阻系数、漏风量应符合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同时提供风压计算值。

安装完毕的管道气密闭性能测试允许漏风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2) 条(款)的“5000m2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2 条中的“丁类生产车间”,在《防火通》第8.2.2条中表述为“丁类生产场所”,指厂房内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的丁类生产场所。

18. 锅炉房烟囱、柴发烟管、厨房油烟管道是否可以穿越防火分区,如果穿越防火分区应怎么处理?锅炉烟管水平管过长,可以吗?

答:锅炉房烟囱、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厨房油烟管道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土建夹层进行防火分隔。锅炉房烟囱的水平长度设计应能保证锅炉的正常启动和排烟的效果,若烟囱水平长度过长,应提供烟囱阻力及热压计算。

19. 穿越避难区的暖通风管是否需要做土建夹层,还是进行防火包裹即可?

答:排烟管、排油烟管不应穿越避难区,若不可避免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的土建夹层与避难区进行防火分隔;其它类型风管不应穿越避难区,若不可避免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的材料进行防火包裹。

20. 排烟风管是否可以穿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防烟部位?

答:排烟风管不应穿越建筑内疏散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穿越上述部位的排烟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的土建夹层进行防火隔断。

2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9条中走道与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空间是否为并列关系,走道开窗高度是否可不受挡烟垂壁的限制?

答:走道与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空间为并列关系,走道开窗高度可不受挡烟垂壁的限制,在空间净高1/2以上即可。

2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4条对单个排烟口有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限制,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是否需设置成组排烟口?

答: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可按排烟口风速乘以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单个排烟口排烟量可不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的要求复核。

23. 楼梯间加压风管穿越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时,是否必须要土建夹层?

答:可不采用土建夹层,但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

24. 大于500m2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是否要有补风标注?

答:面积大于500m2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应标注补风口位置。

25.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怎么计算?

答: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的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换气次数或90m3/(m2·h)计算取大值,剧院和音乐厅不执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26.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门厅,其排烟量的取值是否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5条中庭或表4.6.3中高大空间的要求取值?

答:对于一层门厅、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且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下的门厅,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贯通门厅需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隔墙、防火玻璃)与各层疏散走道完全隔断):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门厅,可不考虑排烟;

2.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门厅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门厅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

27. 建筑首层大堂具有扩大前室功能时,是按前室要求设置防烟系统还是按大堂要求设置排烟系统?

答:1. 当首层扩大前室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所规定的要求即可。

2. 当首层扩大前室面积大于100㎡时,应采用相应排烟措施,排烟面积及做法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相关规定的要求。

2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无法满足此要求时可否按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执行?

答:民用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分区内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对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29.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9(2)条(款)“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民用建筑地下室燃气热水机房的事故通风装置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室内?

答:附设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燃气热水机房、燃气锅炉房,其事故通风机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30. 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地下二层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否采用于地上部位设置不小于2m2可开启外窗且顶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m2可开启外窗的方式自然通风防烟?

答:可以。

31. 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面积小于50m2的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口?

答:可不设置排烟口,但排烟量计算时应将小于50m2的各房间面积计入与其连通的走道防烟分区面积。

3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1 条要求“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梁下是否可行?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中“最高部位”理解为开窗设置在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并设置于该楼层的上部区域;当楼梯间出屋面、开窗设置于屋面层时,窗底标高不做强制要求。对地下室的楼梯间而言,确有困难时,开窗或开口可设于本楼梯间的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如图1、图2所示)

33. 若设备用房与车库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时,而设备用房的补风从与车库相邻的防火墙上开设风口补风,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5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要求?

答:设备用房可采用在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风口(70℃自熔断关闭)从车库补风,同时设备用房补风量应计入车库补风机风量中。

34. 当同一疏散走道以门分隔为多段时,是否可以按每一段的长度来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当同一防火分区内的走道以门分隔为多段时,应以连续多段走道的总长度作为判断是否设置排烟设施的条件;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时,每一段应为一个单独的防烟分区,其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面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要求设置。

35. 长度大于60米的走道划分多个防烟分区时,是否每个防烟分区都需要满足两端(侧)设外窗?

答:当内走道划分为2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每段长度超过30米的防烟分区均需在两端(侧)设置可开启自然排烟外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36. 内走道两边设置有与走道连通的面积小于50m2的无窗房间时,其防烟分区的面积需要加上无窗区域的面积吗?此时,对应走道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怎么取值?

答:小于50m2的无窗房间面积应计入内走道防烟分区面积,走道防烟分区排烟量按防烟分区面积x60m3

/h.m2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3/h。

37. 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或回廊排烟量如何计算?

答: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或回廊排烟量参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3 条第 3、4 款公共建筑的走道或回廊的排烟量进行计算。

38. 设计说明中对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提出了要求,但未提供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的做法,是否可行?有特殊耐火要求的风管是否要求平面图中标注清楚?

答:设计说明中应提供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防排烟风管的具体做法,有特殊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应在平面图中标注,或采用图例明示。

39.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采用竖向加压送风系统时,系统的计算风量应按照同时开启所有正压送风口的风量计算还是按照开启着火层和上下两层正压送风口的风量计算?

答:按照各层避难间加压送风口同时开启时的送风量叠加计算。

40.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是否需要分开设置正压送风?

答: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用一套加压送风系统,按各前室送风口同时开启时的送风量叠加计算(如图3所示)。

41. 地下楼梯间设有多个前室时,前室是否可采用同一套加压送风系统?

答:地下楼梯间设有2个及2个以上独立前室时,同一楼梯间前室可合用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风机送风量按多个前室风量叠加计算(如图4所示)。


42. 地上大于 50m2小于 100m2的无窗房间设有直接对外的疏散门时,是否可以不作为无窗房间对待?

答:地上大于50 m2小于100 m2的无窗房间但设有直接对外的疏散门时,可以不另设排烟设施。

43. 工业建筑内的屋顶排烟风机可否不设置专用机房?

答: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机房内,当工业建筑中的钢制坡屋面设排烟风机,且排烟风机采用室外专用消防屋顶风机时可不设机房,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满足防雨、防腐及检修要求。

44. 地下车库充电桩防火单元与相邻的非充电桩车库是否可共用一套机械排烟系统?

答:当汽车库划分有充电桩防火分隔单元时,非充电桩车库可与相邻充电桩防火单元共用一套通风、排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分隔单元(或防烟分区)数量之和不应超过2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共用排烟系统的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表8.2.5确定,补风应补至每个防火分隔单元内。


六、电气专业


1. 装修项目报审内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而非“消防专项审查”,电气专业只上传电气消防设计图纸,没有上传电气装修图,但在图纸中注明电气装修部分的内容不属于消防设计范围。问1.该类项目的装修部分的电气图纸是否需要补充?2.如装修项目有新增功能性设计,如新增无障碍、老年人照料设施、宿舍旅馆等功能性场所,怎样实施电气审查?

答:1. 设计院应上传电气施工图设计图纸,图纸内容应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的要求。

2. 当装修设计中新增功能性场所(如无障碍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变动场所用途功能时,应完善相应的功能性设计要求,原功能不变、已有功能在主体设计已完成的不属于此范畴.但应在设计说明图纸中标明。

2. 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变配电设计需要达到何种设计深度?

答:1. 公共建筑变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

2. 住宅建筑变配电系统,当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另有要求时,可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变配电系统不在设计范围内,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专用变配电系统符合“深度规定”的规定;2) 公用变配电系统预留变电所所需的土建条件,可只提供负荷回路表。

3. 在一个建筑群项目中,主要建筑物已设置太阳能系统,门卫室、垃圾站等配套小单体新建建筑如何执行《节能通》第5.2.1条规定?可否用室外设置太阳能路灯替代建筑物的太阳能系统?

答:1. 为建筑群(或小区)服务的门卫室、垃圾站等配套小单体新建建筑,如果面积小于等于300平米,且其余专业没有设置太阳能系统时,可采取设置太阳能壁灯的方式;

如果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太阳能系统。

2. 不能采用室外设置太阳能路灯的方式,替代建筑物的太阳能系统。

4. 新建工业建筑是否需要安装太阳能系统?

答:1. 设置采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系统(房间设置的独立分体空调,不属于集中空调系统;多联机属集中空调系统。)

2. 仅在厂房中的辅助用房(办公室、休息室)设置有分体空调的工业建筑,可不设置太阳能系统。如果条件允许,鼓励设置太阳能系统;

3. 按国家法规和防火、防爆的相关规定不能设置太阳能系统的工业建筑,应在设计说明中说明清楚不能设置太阳能系统的相关原因。

5. 《节能通》中对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与《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2022、《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中的相关规定有区别,具体设计中以何为准?

答:具体设计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同时遵循《节能通》与《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的规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同时遵循《节能通》与《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25-2022的规定。并应分别满足三本规范中的较高要求。

6. 对于甲类公共建筑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装置问题如何定性?乙类公共建筑是否应按照厨房、空调、电梯等分别计量还是在总配电箱处计量即可?

答:1. 对于需要设置或相关部门要求设置能耗分类分项计量监测系统的建筑物,应按规范要求分项计量。建筑功能相同的区域,可以跨楼层、按能耗监测系统的四个必分项,设置分项电能计量表。具体设置位置由设计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建设方管理要求确定;

2. 如相关部门对能耗分类分项计量监测系统没有规定、且建设方没有提出管理

要求的乙类公共建筑可在总配电箱处设置计量装置。

7.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房间的照明、插座及空调电源是否可以从机房配套的消防配电箱引出?

答: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房间服务的照明及插座电源,可由设置在本房间内的消防配电箱(柜)配电。

8. 《消防设施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能否作为判定建筑物或场所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依据?

答:《消防设施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不应作为判定是否设置的依据;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防火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其它相关标准、规范确定。

9. 柴油机房内的储油间是否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答:设计人员应落实柴油闪点大小,设计图纸已注明使用的柴油闪点不低于60℃,且储油间没有设置事故风机时,可不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7.4.1条规定: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车库中的正常照明、平时送排风机等设备负荷等级如何确定?

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7.4.1条是对各类车库供电电源的要求。除《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电气通》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已明确的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外,车库内其他用电设备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负荷等级。

11. “消防设备”在能耗监测系统中是否可定义为“特殊用电”,不再区分“动力、照明用电”?

答: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分类及表示方法》GB/T 34913-2017第3.4条规定,“消防设备”属于“其他专用设备”中的“防火设备”,可定义为“特殊用电”。

12. 如何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3.2条第1款规定: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室时,应按第13.3.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1.4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同时满足第1~第3款的规定时,才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住宅门厅不能满足第3款的规定。由设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审查不做强制性要求。

13. 如何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5条规定: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答: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应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 住宅建筑可以在楼栋设置配电间(配电小室),消防设备与非消防设备可合用电缆引至配电间,再由配电间按消防与非消防设备进行分配;合用电缆在室内布线时,其耐火性能应满足消防设备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持续供电要求;

3. 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应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分回路供电;

4. 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应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分回路供电。

14.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控制室是否可以合用,合用时,中间需要砌筑隔墙吗?如果不设隔断,安防区域的线路(安防、门禁、BA等系统)算不算穿越消控室的无关线路?

答:消防控制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除此之外,消防控制室不可以和其他控制室(或其他功能房间)合用。合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弱电系统线缆可进入合用控制室,但只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的弱电线路可以进入消防系统工作区域,并终于此,严禁与消防设无关的电气线路与管路穿过消防系统工作区域。

2. 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其供电电源应各自独立,控制室应同时满足相关功能规范(消防、安防、智能化等)的要求。

3. 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处于独立的工作区域,确保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的间隔,可设置隔墙,做法可参国标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 第22页;

15.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避难间的用电设备,是否需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答: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避难间(包括避难走道)内的消防负载由避难间所属防火分区设置的消防配电箱供电,疏散照明可由避难间所属防火分区设置的集中电源箱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非消防负载可由楼层设置的非消防配电箱供电。

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2条中的“双重电源”如何理解?来自同一个35kV及以上区域变电站的两路高压电源是否为双重电源?

答:双重电源可以是来自不同城市电网的电源,也可以是来自同一城市电网但在运行时电源系统之间的联系很弱的电源;来自同一个35kV及以上区域变电站的两路高压电源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双重电源。

17. 关于执行《消防设施通》第11.3.5条的问题:是否排烟系统中所有280°℃排烟防火阀均需采用硬线控制方式,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答:机械排烟系统280℃排烟防火阀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及补风机的要求继续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6条: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280℃排烟防火阀关闭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1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5.1.2条第4款规定: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第5.1.3条规定: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请问常闭加压送风口是否需设置硬线直接连锁加压送风机开启?

答:常闭加压送风口不必设置硬线直接连锁启动加压送风机;

常闭加压送风口的开启:

1. 现场手动开启;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消防联动实现;

3.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同)的开启或关闭,由总线手动控制盘(非手动直接控制盘)上的一键式操作按钮通过总线实现;

加压送风机的开启: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8.1条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除设备用照明外,是否还需设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答:消防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可不设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0. 《电气通》第4.3.1条规定: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设计多采用断路器,是否具有隔离功能?

答:根据《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 10963.1-2020第6章和第8.3.1、8.3.3条规定,断路器应具有足够的介电性能并应确保隔离。设计图中可采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但应在图中注明。

21. 建筑物一层或屋顶层设置的雨棚灯,吸顶安装高度大于2.5m时,是否也应按《电气通》第4.5.1条,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答:《电气通》第4.5.1条规定的室外照明回路,主要针对人员可触及的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的I类室外照明灯具,雨棚灯安装高度大于2.5m可不设置30mA的RCD做附加防护。

22. 建筑物内的壁挂式空调插座是否需按《电气通》第4.6.5条第2款第1项要求,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答:供一般人员使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壁挂式空调插座回路应装设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做附加防护。

23. 《电气通》第3.1.7条规定,用于应急供电的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机组能在30s内供电。

医疗建筑中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为大于0.5S,小于等于15s的特级负荷,是否可仅采用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答:根据《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第4.4.5条第2款的规定,应急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配有快速自启动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能自动启动,并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对于自动恢复供电时间为大于0.5s,小于等于15s的特级负荷,如果特级负荷允许断电时间大于柴油发电机的自启动时间加上末端ATS的切换时间之和,可仅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为应急电源;对于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等于0.5s的特级负荷,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医疗场所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第8.1.2条。

24. 《电气通》第6.2.2条规定的“室内潮湿场所”如何定义?

答:室内潮湿场所一般指水泵房、卫生间、浴室等场所。现行行业标准中已明确的潮湿场所如:

1.《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7.1.6、7.2.1条规定的:体育建筑中的泳池周边、水处理机房、淋浴间和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

2.《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5.3.6条规定的:饮食建筑中的加工间、烹饪间、洗碗间;

3.《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7.3.2条规定的:商店建筑中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水产售卖区;

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第8.3.2条规定的:医疗建筑中的洗衣房、开水房、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

5.《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第7.3.1条规定的:冷库建筑中的冷间(包括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控温穿堂和控温封闭站台)等均属于潮湿场所。

25. 《电气通》第6.2.8条第2款规定的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不应贴临热烟道,热烟道除厨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烟道外,是否包括消防排烟井道?

答:消防排烟系统仅在火灾时工作,不属于GB 55024-2022第6.2.8条第2款规定的“热烟道”。

26. 地下室楼梯间与地面建筑楼梯间在有防火门(墙)隔开时,应急照明是否可共用回路?

答:可以共用回路,回路所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工作时间,应按地下室和地上建筑中较大值确定。

27. 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如果有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应急照明是否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相邻的网点,其楼梯间能否共用一个配电回路?

答: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封闭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封闭楼梯间可共用配电回路。

28. 布置在厂房一层对外的金属电动卷帘门,是否属于《电气通》第4.6.10条规定的“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

答:厂房一层对外的金属电动卷帘门为建筑物内门,不属于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基于安全防护要求,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9.4.3、9.4.6条要求,应采用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和辅助等电位联结两者兼有的附加防护措施。

29. 老旧建筑的局部二次装修消防图纸中,标注火灾报警线路、应急照明控制线路引自原有消防控制室,施工图审查时是否有责任落实原建筑是否设有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控制器?

答:设计人员为图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图审查人员为图纸内容负责。

30. 人员密集场所的商业、学校、医院、宾馆疏散走道的公共照明能否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答:对于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公寓、旅馆及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因病人、儿童、老年人等人员在灯光明暗转换期间易发生踏空等安全事故,不宜采用就地感应控制。

31. 电气专业是否需执行《无障碍通》第2.6.1条第4款: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答:不需要,由电梯自带。

32. 电气专业是否需执行《防火通》第2.2.10条第第3、4款要求: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答:电气专业图中不做强制要求,以上要求由建筑专业对电梯厂家进行要求即可。

33. 根据《宿舍旅馆项》第3.1.5条和4.1.3条规定的特大型宿舍项目和大型旅馆项目的生活给水泵为一级负荷,生活给水泵是否包括生活热水系统用电设备?

答:生活给水泵可不包括生活热水系统用电设备。

34. 地方消防验收时提出:消防电源监控模块及电气火灾监控模块等需要设置单独的模块箱,不应安装于配电箱内,是否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火警系统要求的报警模块同样理解?

答: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均属于电气装置,不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8.2条规定的模块。《消防设施通》第12.0.12条已修改为: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

35.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43/T367-2020的规定,湖南省新建居住小区自用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其中25%的充电桩车位设计建设到位。另外75%预留的充电桩停车位是否需要防火单元分隔到位?

答:1. 防火单元是否需要分隔到位,应由建筑专业确定。

2. 电气专业应按湘政办发〔2021〕4号文件、《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DBJ43/T016-2020(修订版)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36. 建筑内的封闭疏散楼梯间内设置的烟感探测器等消防设备与本层连接的系统总线是否需要增设总线隔离模块?

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属楼层防火分区内的一部分,均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的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备的报警总线,直接由所属防火分区内的报警回路引入,可不设置短路隔离器。

37. 安装在室外的摄像头,其配电线路是否需要设置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的RCD作为附加防护?

答:架设室外摄像头所需的金属杆,和室外灯具类似.室外摄像机采用交流低压供电的配电线路需要设置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RCD作为附加防护。

38. 对于不管项目大小、类型及功能要求,将规范强制性条文逐一照抄在说明里,但没有对项目的具体做法及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是否可行?

答: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图纸表达,图中应有具体做法及实施措施,当不能表达清楚时,应在设计说明中补充。

39. 消防设计内容是否可以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一次设计到位,不能采用“甲方自理”或“另行委托设计”来表示。

送审图纸时,应提供完整的消防电气设计图纸,其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章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23)68号)中的相关要求。

 附 录 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名简称

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简称《结构通》

2.《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简称《抗通》

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简称《地基通》

4.《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 简称《组合通》

5.《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 简称《木通》

6.《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 简称《钢通》

7.《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简称《砌体通》

8.《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简称《砼通》

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简称《燃气项》

10.《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55010-2021 简称《供热项》

1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 简称《道路项》

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 简称《垃圾处理项》

1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简称《市容项》

14.《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简称《园林项》

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简称《节能通》

16.《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简称《环境通》

17.《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简称《勘察通》

18.《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 简称《测量通》

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简称《无障碍通》

20.《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简称《给排水通》

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简称《鉴定加固通》

2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简称《维护改造通》

23.《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简称《脚手架通》

2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简称《电气通》

25.《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 简称《宿舍旅馆项》

26.《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 简称《城市给水项》

27.《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简称《城乡排水项》

28.《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 简称《特殊设施项》

29.《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 简称《安全防范通》

30.《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简称《防水通》

3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简称《民建通》

3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简称《施工质量通》

3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33-2022 简称《城轨通》

3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简称《安卫健通》

35.《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简称《消防设施通》

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简称《防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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